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信春鹰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定于2月28日(星期六)上午10时在人民大会堂台湾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全国人大教科文卫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将就食品安全法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和保险法修订草案三部法律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以下为新闻发布会实录:
阚珂:
各位记者朋友,上午好!欢迎大家参加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经顺利完成各项议程,刚刚闭会,现在我发布几条消息:
一、这次常委会会议的一项重要任务,是为即将召开的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做准备。这次会议原则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稿,对报告稿作必要的修改完善后,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审议;表决决定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议程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审议;表决决定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预备会议选举;表决通过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列席人员名单。
二、这次会议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这次会议以161票赞成、4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四、这次会议以157票赞成、3票反对、5票弃权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五、这次会议任命高强为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主任。
六、3月4日上午,将举行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发布会,发布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的有关信息,欢迎大家届时参加,并请大家留意十一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新闻中心网页上随时发布的公告。
今天,这次专题新闻发布会,就大家关心的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七)和新修订的保险法回答记者的提问。下面,我介绍一下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有关方面负责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信春鹰女士,她主要负责回答有关食品安全法的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先生,他主要负责回答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袁杰女士,她主要负责回答保险法的有关问题。现在请记者提问。
中央电视台记者:
我是中央电视台社会与法频道的记者,关于这次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已经经过四次审议了,我想问一下,关于监管体制方面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分段式管理,如何做到无缝式分段式管理,如何避免“九龙不治水”的情况?
信春鹰:
在回答你这个问题之前,我想向各位记者介绍一下食品安全法制定的前后过程。
食品安全法刚刚由常委会通过,我自己也投了我自己特别严肃的一票。这部草案2007年11月由温家宝总理签署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到2009年2月,也就是到今天通过,经过了一年多的时间,经历了四次的审议。在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国务院法制办从2004年的7月开始着手食品安全法的立法起草工作,在那个阶段就用了三年多的时间,所以这部法律应该说是五年磨一剑,磨了很久,因为它太重大,它涉及的问题关系到每一个公民,也体现了党和国家对食品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曾经把法律草案全文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在征求意见过程中,各界提出一万多条意见,这些意见很多都被吸收。
下面我也给大家讲一下我们国家食品安全的一般情况。现在好像有一个误解,似乎在食品安全法通过之前我们国家食品安全领域法律不充分,这是很片面的。我们国家从1995年制定并实施食品卫生法,目前这个领域大约有100多个规章,还有500多个卫生标准。这个领域并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可依,大体上说法律、法规是健全的,而且食品安全工作的成就是非常大的。
我可以给大家几个数字。1、我们的食品工业快速发展。现在全国的食品企业大约有50万家,规模以上的企业有2.6万家,他们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率达到72%,这个数字说明我们现在的食品的工业化程度是相当高的,而工业化程度和产品质量控制是有直接关系的。2、我国食品的质量不断提高,大家对此也都有感受。3、大型的企业的生产规范和国际上的大型食品生产企业的生产规范是接轨的,它们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
为什么在这样的一个情况下我们还要制定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的问题,各位都知道,它是现在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问题,不仅仅是中国一家的问题。同样,各国在近些年来都花了很大的力气,有针对性地完善自己的法律制度。现在从国际视角看,食品安全的问题主要来自于几个大的方面:1、食源性疾病,这是当前世界食品安全领域里最突出的问题。2、农业种植、养殖业的源头污染和农药、兽药的滥用和残留。3、违法生产劣质食品。4、滥用添加剂。5、工业污染导致食品安全问题,比如水污染导致的水产品的不安全问题。除了这些普遍性问题之外,现在世界各国都关注食品安全问题,还和我们的科技进步有关系。有一些东西以前我们认为没有安全问题,但是现在知道或者怀疑它可能存在着安全问题,正是有这样一些共性的问题,现在世界各国都在把强化食品安全的法制建设作为一个很重要的任务。
再回到我们国家食品安全具体的问题体现在哪些方面,在立法过程中,我们感觉到,尽管我们食品安全工作有很大的成就,食品卫生法在过去的十多年里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现在还是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有:第一是食品标准不统一,有些指标不够科学。第二是一些食品生产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不强,导致了很多不应该出现的问题。第三是对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企业的处罚力度不够。第四是食品检验机构不够规范、责任不够明确。第五是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不规范,有的时候造成一些混乱。第六是部门的多头监管,部门之间的职责交叉。也就是刚才记者所提到的体制问题。应该说,食品安全法监管体制的理顺是食品安全立法的最重要的使命之一。现在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分段管理、无缝隙衔接、各部门各司其职,并且要依法承担责任方面,做了非常重要的规定。在我看来,这些规定是很完善的。首先,卫生行政部门承担综合协调职责。大家如果手里有草案,也就是草案第4条的规定,由质监部门负责生产环节的监管、工商部门负责流通环节的监管、食药部门负责餐饮服务环节的监管。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还规定国务院成立食品安全委员会。
修改后保险法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
我是中国国际广播电视台记者,我有一个问题想问袁主任。我们知道,我们普通老百姓在和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的时候,可能相对处在比较弱势的地位,想了解一下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谢谢。
袁杰:
正如刚才您所说的,保险业根据它的特点,通常情况下是由保险人提供一个定式合同与投保人签订合同,所以投保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弱势的地位。修改以后的保险法非常注重保护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利益。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我想,这个规定从大的方面说,一个是在保险合同里面增加有关规定,一个是在保险业的监管上也有一些规定,主要是在保险合同里面。
修改后的保险法,根据保险行业的特点,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增加了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合法权益的规定。主要是:
1。对保险人在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的权利作出进一步限制。一是投保人虽然未如实告知,但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已经知道其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承担保险责任;二是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但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两年内未行使该权利的,则不得再行使。即保险人解除合同的抗辩权的期限为两年。
2。依据公平原则,对保险人提供的保险条款的内容做出规范。根据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多为保险人单方拟定的格式条款即为定式合同的特点,为防止保险人在合同中做出免除自身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规定,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利益,规定:这类合同中,有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的条款,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或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3。对采用格式条款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其订立合同时所尽义务做出更严格的规定。一是规定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二是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以便于投保人了解全部合同内容,以此为基础做出是否投保的决定;三是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做出提示。提示义务指合同中所有涉及免除责任,包括全部免除和部分免除的条款。
4、对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等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保险人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不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增加限制条件。即,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虽然未及时履行通知义务,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些重大保险事故,保险人通过媒体等途径可以很快得知事故的发生,并及时进行现场查勘,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关当事人未能及时通知保险人,也不应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
5。进一步明确和规范保险理赔的程序、时限,解决理赔难的问题。一是约束保险人要求被保险人补充索赔材料的行为,规定,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等提供的有关索赔请求的证明和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被保险人等补充提供,以避免保险人以此为由拖延理赔;二是明确核赔期限和通知义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索赔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督促保险公司及时受理索赔,及时核定责任;三是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要求保险人说明拒赔理由。
6、对现行保险法关于保险标的转让的规定进行修改。一是明确财产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转让,其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自然承继,保险合同继续有效,维护保险关系的稳定;二是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后,其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才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以限制保险人的权利。大家知道,比如我把我的房子上了一个保险,但是我把我的房子可能转让给别人了,属于保险合同标的的转让,标的转让以后保险关系是不是随之转让?根据新的保险法的规定,为了保证保险关系的稳定性,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的情况下,相应的保险权利义务由受让人继续承继,保险关系继续存在。另外规定,在保险标的转让之后,投保人有义务尽快通知保险公司,因为保险标的的转让有可能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的增加。
除了以上六个方面之外,修改后的保险法还通过加强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特别是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来防范保险公司的风险,根本的目的也是为了维护广大投保人和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日本NHK电视台记者:
我是日本NHK电视台记者。新的中国的食品安全法如何改善中国食品安全目前的状况?
信春鹰:
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在很多的制度设计上都是非常具有针对性的,针对了现在食品安全领域里的突出问题。比如关于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新的食品安全法首先就规定了食品安全风险的监测和评估制度,这种做法是非常好的,可以发现食品中的潜在风险,做到预防在先。因为食品安全和其他的安全有共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特殊性就在于不应该有试错机制,就是我们试一试,如果错了再退过来,因为会造成人身健康和安全的后果的。所以现在把食品安全的监测和评估放在很重要的位置,这是非常有针对性的。
另外,这次明确要统一制定食品安全的国家标准。在此之前,关于食品管理有不同的标准,比如有质量标准,卫生标准,各个部门都分头制定自己相关的标准,本法要求,把所有涉及食品安全的标准都统一为国家的食品安全标准,这对我们国家的食品安全的管理是非常有利的。再举一个例子,食品安全法特别强化了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法律责任。法律的第3条明确规定生产者要对公众、社会负责任。在这一前提下又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制度,比如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制度,要取得许可,那么就要达到法律规定的条件。另外,还规定了索票、索证制度,生产者生产食品、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的产品,要有记录,要索票、索证,要建立台帐,这是一个很有力的约束,有利于建立责任追溯体系。
再比如,食品安全法规定了食品的召回和停止经营制度。召回制度,很多国家都有。在刚刚通过的食品安全法中还明确规定了责令召回制度。比如有的企业明知道自己的食品出了问题,但是不主动召回,怎么办?现在法律规定,在企业不主动召回的情况下,有关的监管部门可以责令召回。类似的还有一个停止经营制度。这些制度,对于解决现在的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问题都是非常有效的。谢谢。
刑法修正案扩大索贿受贿罪主体范围
检察日报记者:
您好,我是检察日报的记者,请问郎主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在讨论过程中很多网友关心对于“人肉搜索”是不是要入罪,但是我们看通过的修正案里面没有这一条,主要说的是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定的犯罪主体是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电信、交通等单位,请问这一点在修正过程中是怎么考虑的。
郎胜:
你提了一个社会很关注的问题。应当说,公民的信息安全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也是国家机关和所有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这次刑法修正案(七)里面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主要是要保障公民的信息安全。同时,对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也都入罪了。对于“人肉搜索”,这是一个挺形象的说法,前一阵社会上曾经对此非常关注,这个问题很复杂,涉及到方方面面。“人肉搜索”的概念涉及到它的界限如何确定,这些都还是研究和讨论过程中的问题。谢谢。
中国青年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青年报社的记者。刚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扩大了索贿受贿罪的主体范围,领导的身边人,包括关系密切人搞腐败,甚至包括离职的高官利用领导的影响力搞腐败,也会受到刑法的追究。这样的规定是基于什么样的现实考虑?对这样的犯罪主体又是如何具体认定?谢谢。
郎胜:
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增加了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是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原来的地位、工作便利和影响力索取和收受贿赂的行为,这次的补充是我们完善我们国家惩治腐败的法律规定的重要举措。应该说,我们国家一贯重视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同时,我们国家也参加了反腐败公约。针对当前出现的新情况,比如说有些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是与他关系非常密切的人,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地位和影响力谋取不正当利益,这种行为实际上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必须予以制止和惩处。这次针对这种情况,刑法专门做了规定。关于这些人的范围怎么界定,因为在现实中,这类案件的情况非常复杂。有的是近亲属,近亲属的含义是清楚的。其他关系密切的人,有的是他身边的工作人员,或者是与他有特殊的关系。有的司法解释提出了特定关系人的概念,如不正当的或者是情人关系,或者一些共同的利益关系等。但是关系非常密切的人,有些源自于曾经是同学、曾经是老乡、曾经过从甚密等等。这些人在社会上利用与国家公务人员的某些特定关系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索取贿赂,这也是一种腐败现象,也是对公共权利的侵蚀,所以这次在刑法中作了补充。至于如何界定,还是要根据司法机关根据具体情况具体界定,或者是过了一段时间以后,对认识比较一致的行为司法解释予以规定。
大公报记者:
我想请问信主任,我是大公报的记者,国家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你们是怎么考虑的?它的编制是挂靠卫生部门还是单独成立的一个机构?
信春鹰:
关于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审议食品安全法的过程中,一些常委会委员提出建议,在食品安全分段监管的基础上,由国务院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它的工作职责将由国务院来具体规定。谢谢。
北京商报记者:
我是北京商报的记者。我有三个问题:第一,这次刑法修正案(七)中提到在253条后面增加一条,有一款是“单位犯泄漏信息罪”。我想问一下,单位犯泄漏信息罪,其中提到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是如何认定的?第二,有关食品安全法(草案)以前提到过,说这次是借鉴了“三鹿事件”,我想问一下借鉴的方面有哪些?第三,食品安全法中提到了先进行民事赔偿,因为我们都知道,如果触犯了刑法的话,按照法律程序是先刑后民的,这次提出先进行民事赔偿,那么现在的规定是如何考虑的?谢谢。
郎胜:
我先回答第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国家机关在履行职权的时候,或者是一些公共服务机构在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时候,依照法律和法规的规定需要收集一些公民的信息,包括公民的收入信息、家庭住址信息、联系方式等等,这些法律和行政法规同时也规定,国家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必须承担对这些信息予以保密的义务,非有法律规定不得泄露。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单位或者个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取得了这些信息以后,违反法律的规定提供给他人,损害了公民的权利,也危害了信息的安全。对这种情况,这次刑法作出规定,应该说是十分必要的,从社会各界反映看,也都认为这样的修订很有必要。至于你所说的单位如何界定,刑法总则30条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包括单位是指什么,至于这个范围,关键是看这个单位是不是赋有依法取得和依法保密的权利义务,如果有,他们违反了,那就有可能构成犯罪。谢谢。
信春鹰:
立法过程中出现了问题奶粉事件,问题奶粉事件可能有很多环节上的问题,但是一个很重要的就是往牛奶中添加三聚氰胺。三聚氰胺并不是食品添加剂,所以它不在添加剂检测的范围内,这个问题食品卫生法是有规定的,食品卫生法中明确规定“非食品添加剂不得生产和经营”。现在的食品安全法对这个问题有更严格的规定,我们希望媒体能够对这个问题给予广泛的报道,要让食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包括消费者都知道,现在的法律对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非常严格。
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生产实行许可制度,没有经过许可的,不可以作为添加剂来添加。申请许可首先要经过风险评估。同时又进一步规定,食品添加剂应该在技术上确有必要,而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大家要注意到,我们接受了世界上对食品添加剂管理的一个非常先进的理念,就是技术上确有必要。为什么要用这样一个概念?这是经过认真研究的。现在有一些食品添加剂在技术上不一定是确有必要,比如现在很多的面粉中加增白剂、加荧光剂,有的人说这个对身体没有害,但是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只要技术上不是确有必要,那就不要添加。中国人已经意识到,那些最朴实的食品是最安全的,反而是加了很多色素、颜料的食品可能是不安全的。所以第一个要求就是确有必要,第二个要求,技术上确有必要之后,要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第46条又规定,“在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这是进一步的规范。没有进入食品添加剂名录的,不管是什么东西,都不允许作为添加剂来添加。最近社会上比较关注OMP事件,现在有一个说法是OMP对人体无害,但是即使无害,按照第46条的规定,首先要经过安全性评估,证明对身体无害,列入食品添加剂名录,才能作为添加剂使用。关于民事赔偿优先的问题。民事赔偿优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原则,食品安全法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体现了国家立法对公民民事权利的保护。现在经常有的食品企业出现了问题,对它可能有多头的处理,有民事的,有行政的,也许还有刑事的,可能承担了行政的或者刑事责任以外,就没有民事赔偿能力了,所以在企业能力有限的情况下,民事赔偿要首先获得满足,这体现了对公民权利的保障。谢谢。
央视网记者:
我是央视网的记者。请问信主任,刚才介绍了食品安全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如果作为网民,如果发现了食品安全的相关问题,他第一步应该怎么做,可以直接和这个委员会联系吗?
信春鹰:
不可以,因为食品安全委员会是一个高层次的议事协调机构。如果一个消费者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食品不安全的问题,或者是发现了自己的权利受到了侵害,他应该依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进行投诉,也可以通过司法程序维护自己的权利。
食品风险监测与评估延伸到食用农产品
美联社记者:
我是美联社记者。请问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有关超过合法收入的规定。请问设立这个草案考虑到了哪些方面?过去有些突出的案件会不会被查,要查的这些案件是当前发生的,还是过去的案件也要查?谢谢。
郎胜:
刑法修正案(七)第14条修改了原来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这并不是新增加的规定,它的修改主要表现在提高了这个罪的法定刑,因此无论是过去的案件,过去就有这样的规定,只不过在刑上不同而已。我讲的过去的案件是原来刑法有规定的时候,还是今后的案件,都会适用这一条,但是在量刑上要根据刑法的原则去办,就是要从旧兼从轻。如果是过去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来量刑。
中国广播网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是中国广播网的记者。我想提问郎主任,我的问题是,在老百姓的日常生活中常常会遇到的情况就是在医院里,比如从病例到化验单,很多环节病人都留下了个人信息,同时也为个人信息的泄漏了一些机会。在这次的刑法修正案(七)关于单位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处罚规定通过之后,在法律的执行环节当中,应该如何认定侵权行为的具体环节和主体?谢谢。
郎胜:
这是一个新的法律规定,这个规定以后执行起来有一个熟悉和适应的过程的。至于你刚才提出的问题,一个是如何适用这个法律规定,一个是如何确定侵权。侵权的事应该是属于民事范畴里面的事,今天就不回答你这个问题了。关于刚才你说的案件,公民不仅在医疗过程中,从挂号到化验单,还有在享受其他一些公共社会服务的过程中,都需要按照法律的规定留下一些个人信息。比如到银行存钱,法定的实名制,那就要提供如实信息,到电信部门办理移动通信业务,也需要提供公民的个人信息。凡是收取这些信息的都是要有法律依据,有法律依据同时享有法律依据权利的时候就要承担义务。至于你说如何把握这个界限,如何来执行,这也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也需要经过一段时间的实践以后,有可能最高法院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进一步加以明确。谢谢。
人民日报记者:
我是人民日报的记者。请问信主任,食品安全法是如何提高执法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的?谢谢。
信春鹰:
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大对违反本法的食品生产和经营者的惩罚力度,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严重的要处以刑事责任。此外,还规定对生产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除了一般的民事赔偿之外,还有一个十倍价款的赔偿。另外,在处罚幅度上也明确高于其他的违法行为。应该说,本法对于生产和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的处罚力度还是比较大的。
光明日报记者:
我是光明日报的记者。信主任您好,关于您刚才提到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的这个问题,我还是想追问一下,现在把它提到如此重要的地位,是不是意味着食品安全监管的理念与过去相比,发生了转变?另外我还想问,做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有哪些具体的措施?谢谢。
信春鹰:
你的理解是对的,我们在食品安全整个监管链条里面特别重视食品安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表现了一个理念的变化。因为以前我们特别注重食品卫生,更多地强调食品卫生方面的标准,但是现在的监管链条大大推前了。食品风险的监测与评估,实际上已经延伸到了食用农产品,包括种植和养殖的领域。现在的风险监测和评估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这是体现源头管理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措施,我们希望通过强化食品风险的监测和评估,能够从源头上解决食品安全问题。
中国税务报记者:
谢谢主持人。我问一条关于刑法第201条的问题给郎主任。我们发现,新的法律规定中不再延用原刑法中“逃税”的表述,而是用“逃避缴纳税款”的表述来代替,请问这体现出了立法机关的什么考虑?谢谢。
郎胜:
新的修正案中对刑法第201条作了修改,除了在犯罪构成的条件上作了调整,在追究刑事责任的方式上也作了调整,在文字的表述上也作了一些调整,原来习惯用“偷税”这个概念,实际上逃避纳税义务是这种犯罪的最本质的特征,在表述上更准确一些。
东方卫视记者:
我是东方卫视的记者。问一下信主任,刚才您也谈到了OMP的问题,如果新的食品安全法出台以后,对于市面上目前已经在流通的特仑苏和蒙牛企业将会做什么样的处理?谢谢。
信春鹰:
新的食品安全法的实施日期是2009年的6月1日。法律通行的原则是不溯及既往,你提到的特仑苏的事件和OMP事件是要按照现在的法律来处理,就是依照食品卫生法和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处理,并不是按照新的食品安全法来处理,这是通则。谢谢。
日本朝日电视台记者:
我是日本朝日电视台。请问信主任,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过程中有没有谈过去年在日本比较轰动的“毒饺子”的问题,如果谈过的话,在本法律中哪个部分体现了对“毒饺子”的教训。谢谢。
信春鹰:
对于“毒饺子”事件,现在的事实真相可能还在双方的调查过程中,但是我们相信,如果有任何问题,我们现在的法律从生产环节到流通环节都是有严格规定的。
成都商报记者:
成都商报的记者,请问信主任。第48条有个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说明书标签不得含用虚假和夸大的内容。我请问6月1日法律实施以后,如何认定是否是虚假和夸大的内容,如果有的话如何处罚?谢谢。
信春鹰:
对于违反第48条规定的行为,食品安全法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根据现在的监管体制,没有监管空白,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这些问题,都会受到应有的查处。
人民网记者:
人民网记者。我想问信主任,6月1日的时候食品卫生法是否废止?谢谢。
信春鹰:
是要废止的。食品安全法第104条规定了新法的实施日期之后,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南方都市报记者:
我是南方都市报的记者。请问关于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农民个人对其销售的产品自产的不需要取得流通许可,会不会造成安全管理的真空?还有一个问题,对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主要负责人员,五年之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企业,而有的专家学者提出要永远禁止他们涉及食品领域,是出于什么样的考虑?谢谢
信春鹰:
农民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许可的问题,这针对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只限于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有些农民家里的鸡生了鸡蛋,把鸡蛋做成茶叶蛋拿出来卖,这就不需要流通许可了,它的范围是有限的,而且界定上不会有问题,很清楚,不会出现监管的空白,请放心。另外,关于五年内不得再从事食品行业。我们在立法过程中也听到了同样的意见,有的人认为轻了,有的人认为重了,我们也参考了其他法律一些类似的规定,我们认为五年禁止不得从业还是恰当的。
中国食品质量报记者:
我是中国食品质量报的记者。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应该是国家层面的,请问,这是只是国家层面的,还是各级政府都会设立?因为有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会对食品安全负总则的规定。
信春鹰:
监管体制在食品安全法的总则中写得是非常清楚的,至于地方要不要设食品安全委员会,这是地方的职权范围。据我们了解,现在有的地方设有这样的机构,有的地方没有,这不是本法要规定或者要求的,这是属于地方的职权范围。
阚珂: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就到这里,谢谢各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