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2日晚,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在学院路校区举行了2011级硕士生和2011级博士生第二期读书报告会,张卿副教授、李文静老师、2011级全体博士生、硕士生和国际交流生一同参加了本次报告会。本次报告会仍用英语进行。
在本次报告会上,硕士生赵晓丹、沙玉兰、岳超选读了《What Legal Scholars Can Learn From Law and Economics》一文,本文作者是英国曼彻斯特大学著名的公法学者Anthony·Ogus教授,他在法与经济学、政府规制、社会保障法等研究领域享有颇高地位。
读书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作者的研究领域角度对作者作了一个简单的介绍;第二部分是整个读书报告的重点,即文章的主要内容,重点从三个方面论述了单纯的法学存在的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Ogus还指出了法和经济学对于法学所具有的可以改进和丰富的地方;第三部分是对文中遇到的一些疑问进行的思考,Ogus讲到了效率问题和以及其他发现。其间,张卿老师和同学们对本文进行了深入的讨论,达到了非常好的学习效果。
本次报告会上,硕士生黄习文、陈建伟、魏大伟就《Exclusion versus governance:Two Strategies for Delineating Property Rights》一文进行了详细介绍,本文是耶鲁大学法学院Henry.Smith教授2002年发表在The Journal of Legal Studies上的一篇文章。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经济学上著名的“公地悲剧”入手,引出了不同学者对产权的不同看法,提出对于资源,是采用私人产权形式以实现排他,还是采用公共产权形式以管理,关键在于各自的成本比较;第二部分从理论上进行分析,首先比较了不同描述方法下的进入和使用成本,然后借助各自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讨论如何提高产权界定的准确性;第三部分,作者主要将精力放在对英国土地制度的考察,并最终得出全文结论。最后,李文静老师就同学们提出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解答。
硕士生赵晓丹、沙玉兰、岳超在作报告
硕士生黄习文、陈建伟、魏大伟在作报告
文献观点综述:
《What Legal Scholars Can Learn From Law and Economics》(《法学家能从法和经济学中学到什么》):Ogus教授主要介绍了三个部分的内容:第一部分是Introduction部分,在这个部分,Ogus主要是介绍了如何去界定法和经济学这门学科,不同的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此外,作者还介绍了到底什么是实证的法和经济学。第二部分是Positive Law and Economics部分,这个部分,作者主要从Behavioral Incentives、The Ex ante Ex post Dilemma、Comparative Law and Rule Formulation三个方面论述了单纯的法学存在的需要改进的地方,同时,Ogus还指出了法和经济学对于法学所具有的改进和丰富的地方。第三部分是Explanatory law and economics部分,在这个部分,Ogus讲到了效率问题以及他自己的一些发现,比如责任应当分配给能以最低成本承担风险的人。此外,Ogus还对法律的构造和分类做了论述。
《Exclusion Versus Governance:Two Strategies for Delineating Property Rights》(《排他还是管理:描述产权的两种方式》):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经济学上著名的“公地悲剧”的解决开始,提出不同学者对产权的不同看法,然后引出了自己的观点:需要比较不同描述方式的测量成本。而这一测量又需要从两个维度进行。第二部分作者回顾了产权以及公共产权的发展历程,一方面讲述了历史事实,即英国土地所有制度的三个阶段,另一方面是从理论上进行分析,主要是针对Demsetz、Field以及其他学者的模型进行。第三部分首先比较了不同描述方法下的进入和使用成本,然后借助各自边际成本和边际收益讨论如何提高产权界定的准确性,最后通过对模型的观察得出结论:随着权利描述准确性的提高会导致产权形式从排他到管理,再到更小规模的排他,最后是这一规模的管理。第四部分主要是对第三部分理论的运用,作者主要将精力放在对英国土地制度的考察,尤其是讨论“open-field”制度的发展命运,最后指出英国的土地制度其实是从最初的私人排他到后来的共有产权,最终发展到以“圈地运动”为代表的更高水平的排他,而这一过程中土地产权其实是从模糊到清晰(即准确性的提高),并伴随着资源价值的上升。第五部分是结论。总结全文,作者的结论是:由于不同准确程度带来的成本不同,导致了产权形式从最初的、基础的私人排他到一定阶段的共有管理,最后又到更加精准的排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