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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四十三讲 Michael Faure讲“环境污染的民事和刑事责任的经济学分析”

2011年3月31日(周四)上午9:00——11:00,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MichaelFaure教授在学院路校区教学楼223教室继续他此次法大之行的第二场讲座,主题是关于“环境污染民事与刑事责任的经济学分析”,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徐光东副教授主持了讲座。

Michael教授认为,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污染的严重程度。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污染可能越少。环境污染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主要通过私法(civil law)和公法(public law)两个层面。私法调整的产生的是民事责任,这是环境污染责任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公法调整的领域产生的就是刑事责任。立法对于规制污染行为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更要得到良好的执行。目前的首要目标是构建有效率的环境污染民事和刑事责任体系。

Micheal教授还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因果关系、破产保护、损失赔偿等环境责任民事归责的几种原则,并从保障民事法律的

执行效率、提高法律威慑力等方面,论述了引入环境污染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

讲座结束后,大家纷纷就自己关心的问题向Michael教授提问,Michael教授给予了详细的解答。

观点综述:

Michael教授提出了经济的发展水平决定污染的严重程度,经济越发达的国家,污染可能越少,环境污染可以通过立法来进行规范,分为私法(civil law)和公法(public law) ,私法调整的产生的是民事责任,这是环境污染责任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形式,公法调整的领域产生的就是刑事责任,立法对于规制污染行为固然重要,但是法律更要得到良好的执行。目前的两个首要目标就是如何构建有效率的环境污染的民事和刑事责任体系。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环境责任民事归责原则有以下几种比较重要:

1. 严格责任与过失责任。

1) 在过失责任下,侵害人只需尽到了注意义务即可,所以或造成更多的社会成本,严格责任的归责原则使侵害人对自己的活动水平和注意程度都有注意义务,违反一项就要承担责任,能够内化社会成本,所以严格责任更加有效率。

2) 在过失责任下,寻找信息的高成本是由法庭来承担的,但是严格责任中信息成本由加害人来承担。

3) 过失责任中,承受损失的是受害人,严格责任使加害人承担损失。

4) 但是,过失责任使受害人有激励去尽到自己应该注意的义务,从而减少或预防本不应发生的损失。

5) 在中国,2010年新的《侵权责任法》实施后,自然灾害责任适用严格责任。

2. 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具有不确定性,连带责任容易使产生较少加害行为一方承担过多责任而造成不公平,因此按份责任比较科学,但是如何分配责任,证明此因果关系的存在需要很大的成本。

3. 调整侵权责任法律的时间效力。若采取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则无法调整先前的行为。

4. 生态损失。私人诉讼无法解决,类似于社会成本,解决的三种途径职能是政府,委托代理制度与NGO。

5. 破产保护。如果法院判决有责任却得不到赔偿那么这个责任就是无意义的,为了使损失得到补偿,对于加害人的破产保护十分必要。同时还可以进行投保。

6. 事前监管,是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在司法救济失灵的情况下,起到补充作用,但是监管不可以完全替代法律责任。

7. 损失赔偿。三种经济学上计算损失的方法是法学领域中欠缺的,但哪一种更有效取决于各国家的具体状况。

最后,Michael教授讲述了引入刑事责任制度的必要性——保障民事法律的

执行效率和产生更强的威慑作用,使立法质量得到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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