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1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中欧法学院共同举办的“市场一体化:欧盟经验及对中国监管改革的启示”学术研讨会(Seminar on “Market Integration: The EU experience and implications for regulatory reform in China”)在北京顺利召开,来自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荷兰格罗宁根大学、英国利兹大学、欧洲大学学院、中央财经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20余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徐光东副教授主持。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冯世勇出席了会议并致辞。冯世勇副校长在讲话中强调了四点:一是尽管欧盟和中国的历史发展、社会制度、经济体制等有诸多不同,尽管在结构、历史经验和发展动力方面均不可比,但可以借鉴;二是中共中央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三是市场一体化对于消除壁垒,禁止垄断行为,开放行业准入,打破地区封锁,维护竞争主体,规范市场秩序,通过竞争实现有效的资源调节都具有重大意义;四是对于欧盟经验的借鉴只能建筑在对中国土壤和“中国特色”的深层分析和认识上,要想真正从欧盟借鉴有益的经验,还必须从理论层面下沉到问题意识层面。冯世勇校长最后提到,学者们通过讨论,就一个学术概念、一种研究方法、一种制度设计、或者一个理论问题,在讨论中达成一致、或者接近一致,国际的相互交流、相互探讨、相互补充,非常有益于学术进步、学术发展。
随后,与会专家学者围绕会议主题,先后从“市场竞争”、“政府监管”、“法律职业改革”、“政府采购规制”、“金融监管、“环境保护”六个单元进行了深入讨论。会议各单元综述如下:
一、欧盟竞争法与市场一体化进程及中欧比较研究
从欧盟一体化的历史来看,竞争法扮演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成员国为实现市场一体化而签订的条约。因此,欧盟对其境内企业实行“自由迁移”规则,原则上禁止其成员国采取市场保护措施,以实现市场一体化目标。例外的是,如果成员国采取了某种保护措施,该措施必须适当且符合公共利益,且应受到严格限制。就中国而言,竞争法除了经济目标的实现,还需兼顾政治目标、社会目标等任务的实现。现实中,由区域发展政策导致的地方保护主义以和反竞争效应也仍然存在。此外,明确国有企业在市场一体化中的定位、协调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作用、促进竞争法与行政法的匹配也是市场一体化过程中应当考虑的因素。
二、监管问题研究
本单元主要包含中国语境下跨省公司设立的监管,证券业监管和出租车行业监管机关问题。
就跨省公司设立而言,制度上并不存在禁止跨省公司设立的壁垒,但地方政府对跨省公司的监管可能成为阻碍跨省公司设立的因素。一方面,跨省公司的进入可能加重本省的行业竞争,因而受到既得利益团体的阻挠;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可能希望跨省公司的建立能带来税收的增加,而这与跨省公司的利益相冲突。比如,地方政府希望跨省公司在本地建立子公司(须向地方政府纳税),而跨省公司希望建立分公司(无需向跨省公司纳税)。因此,地方政府可能利用许可制度对跨省公司的设立设置障碍。借鉴施蒂格勒和贝克等人的观点,跨省公司的监管可能应该更多地依赖私人而非政府,但这一路径又面临私人势力过于薄弱的问题,因而仍然是一个困局。
证券业监管问题主要集中于证监会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惩罚制度。中国证监会的定位使得其自身处于一个两难的境地:既是裁判,交易规则的执行者;又是运动员,国有企业是市场参与者。因此,证监会对于国有上市公司的态度就值得研究。通过对证监会监管职能以及中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进行回顾,不难发现中国股市自始就定位于帮助国有企业改革。通过对证监会相关执法数据的搜集,关于证监会在虚假陈述、上市公司惩罚金额、上市公司高管惩罚金额的数据库正逐步完善,有望通过进一步的研究来定量的分析中国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违法的处罚态度与方式。
出租车行业是典型的被监管行业。其支持者认为,这有利于市场失灵的矫治和公共利益的追求;反对者则认为这会导致寻租,监管机构对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胜过公共利益。具体而言,目前对出租车行业的监管主要有对出租车准入、价格、服务标准以及强制保险等的要求。一方面,监管可能带来出租车牌照的超额利润(租金)、服务供给不足、黑车市场产生等问题;另一方面,放松监管也会产生消极影响,造成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科技的进步可以在很大程度上缓解这一问题,因为出租车软件可以提供更多信息,解决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的情况,提高市场效率。监管制度应与时俱进,适应技术带来的新发展。
三、法律职业的监管
本单元主要包含欧洲法律职业一体化进程和英国律师制度等内容
欧洲职业一体化进程始于20世纪50年代,法律职业一体化进程则于20世纪末起步。目前,在欧盟成员国中一国执业三年以上的律师可以到其他成员国继续从事法律职业。
2007年之前英国的法律体系法案禁止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之间的合作,禁止律师和非律师的合作。但随着实践的发展,这种界分逐渐被打破。这一改革的动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职业发展的趋势、欧盟法律服务市场的一体化的推动、金融资本和人力资本利用率提高的需求、消费者需要等多个方面。但其中的风险同样不容忽视,将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竞争和法律服务行业的监管带来挑战。
就中国而言,律师行业发展尚不充分,政府监管仍有待完善,是否放开律师职业市场仍有待于进一步考量。比如,为什么政府在已经对律师进行监管的情况下,还要监管律所?跨行业执业是否应当受到限制?再如,律所组织形式是否应当受到严格限制?这些问题仍有待讨论。
四、政府采购研究
总体而言,欧盟成员国的政府采购受到欧盟一体化趋势的影响,但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属于国内事务。在欧盟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下,政府采购一体化逐渐成熟。欧盟的政府采购规则确定了商品与服务自由流通、跨国公司自由建立、非歧视条款等基本原则,保障了政府采购一体化的实现。但是中小企业由于资金限制、经验不足,相较于大型公司在政府采购中仍然不易中标。因此,尽管市场一体化对于政府采购一体化具有一定促进作用,但政府采购一体化的进程还远未成熟。
中国的政府采购在制度设计和规则执行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招标投标法》的逻辑基础是公共利益、公共安全标准,然而公共利益与公共安全能否作为一个适当的标准值得商榷。此外,国有企业作为一个商业主题,是否能真正适用法律确立的强监管、高透明模式?此外,《招标投标法》仅仅对购买环节做出了规定,但对于合同履行环节并未涉及,严重地影响了采购目标的实现。
五、金融监管
本单元主要讨论了对国有企业的金融抑制和养老金的监管两个问题。
传统法和经济学观点认为国家所有权的功能在于纠正市场失灵。私人所有者有强烈的激励减少成本进而降低一些重要领域的产品质量,所以国家所有权在某种程度上尤其合理性。
然而,由于国有企业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错配,国企管理者缺乏提高企业经营能力的激励,并由此产生了社会效率的损失。中国的国有企业盈利的原因之一在于金融扭曲,又称金融抑制,即政府通过监管限制金融中介发挥作用。相比国企,私企由于信用级别不高,在融资活动中天然地受歧视,而私企又特别依赖现金流,金融抑制整体恶化了私企的经营状态,而国企不受影响。实证检验表明,央行通过控制利率下调,增加了国企贷款能力,进而增强了国企盈利能力。如果没有来自金融抑制的租金、政府补贴,中国的国企是很难盈利的。
美国次贷危机对资本市场带来极大的冲击,欧债危机更是美国次贷危机的延续和深化,避免下一次的经济危机是学者关注的重要问题。经济危机发生的本质原因是由于政府的债务负担超过了自身的承受范围,进而引起违约风险。由于遭受危机的国家大多财政状况欠佳,政府收支不平衡,整体经济实力薄弱,危机蔓延和恶化速度较快。过高的欧式社会福利政策没有建立在可持续的财政政策之上,政府为讨好选民,盲目扩大赤字,造成公共债务激增,最终丧失了偿债能力。从养老金融来看,欧债危机最为严重的四个国家——葡萄牙、意大利、希腊和西班牙,私人养老金替代率几乎为零。就中国而言,大力发展私人养老金,建立真正的私人养老金账户,并投资资本市场是一条必由之路。此外,扩大企业年金的覆盖范围,真正发挥其在养老金系统中第二支柱的作用也十分紧迫。最后,要继续推动资本市场的改革,拓宽投资渠道,发展养老金融,完善金融监管。
六、环境监管问题
本单元主要包括企业环境责任和保险在环境问题中的作用两部分内容。
企业环境责任是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依靠企业自发承担环境责任与政府监管下企业依规章承担环境责任是两种不同但可互相借鉴的路径。考虑科斯定理,在较低的交易成本下,有环保意识的消费者会选择绿色产品,而公司将会改变他们的产品以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但是现实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负外部性的存在,交易成本往往很高,从而产生市场失灵,所以监管措施是必要的。但新近研究表明,通过创新企业自我监管模式,有助于实现企业社会目标与盈利目标的统一。
灾难保险、灾难保险相关类证券、政府干预是处理由于气候变化而产生相关风险的主要方法。通过研究发现,灾害保险的可行性要优于灾难保险相关类证券。而政府干预可能增加保险的供给和需求,从而达到新平衡。因此,私人保险和政府干预是处理风险相对有效的机制。
冯世勇副校长致辞 会议代表合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