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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法律与金融:法律与监管在支持金融市场中的作用”国际学术研讨会

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欧盟跨国法律研究所(METRO)共同举办的“法律与金融:法律与监管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中的作用”国际学术研讨会(Seminar on Law and Finance: The Role of Law and Regulations in Sustaining Financial Markets), 2013年5月13日在北京花园饭店顺利召开。来自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德国汉堡大学、瑞典隆德大学、山东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国内外大学和研究机构的近20名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研讨会。

开幕式由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Niels Philipsen副教授主持,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徐光东副教授致辞。徐光东副教授对本次研讨会做了简要介绍,并对各位嘉宾的到来表示欢迎。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议题,分别是“法律,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金融工具设计”、“金融监管的作用”和“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Niels Philipsen副教授和法和经济研究中心胡继晔教授分别主持了这些议题。

在第一个议题“法律,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孙守纪讲师作了题为“养老金体系对金融市场发展的影响”的报告。他通过对不同国家情况的比较,认为养老基金的规模影响金融的发展,该影响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点:第一,养老基金可以进行长期的资产组合从而增加金融市场的稳定性。第二,养老基金作为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促进交易的效率、鼓励金融创新、促使证券交易基础结构现代化以及更新金融结算系统。第三,养老基金作为大的机构投资者可以促进公司治理。所以尽管我们不能改变法律的起源和国家的自身禀赋,我们可以改变养老金政策、改革社会保险体系,使其促进金融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随后,徐光东副教授作了题为“金融抑制是否阻碍中国经济增长?——一个实证分析”的报告。他认为,一方面,利率控制会减少储蓄从而减少投资,同时将促进资本密集型而不是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发展进而影响就业,增加的不良贷款给银行系统带来非常高的破产风险,使得资本不能够根据效率进行配置,不能进入其最佳用途,经济的发展受到了阻碍。但另一方面,金融抑制也通过降低资本使用成本促进了经济的增长。通过对实证数据的统计回归分析,他得出如下结论:首先,从总体上看,金融抑制一方面可以通过补贴投资和产出来帮助中国实现惊人的经济增长,另一方面却会因效率和就业问题将中国经济推向危险边缘。其次,仅靠投资拉动的增长模式是不可持续的,最终人均增长将会为零。最后,中国目前扭曲的经济急需一个市场导向型的金融系统来使其重回平衡,以提高公众的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在第二个议题“金融工具设计”中,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何启豪先生作了题为“保险在气候变化和金融工具应对灾难中的作用”的报告。他认为,对于自然灾害的风险是可以进行保险的,但是基于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以及保险计算的可能性,私人保险公司也许不会愿意提供灾难保险产品。而人们也较少地自愿去购买这类保险。尽管保险行业将会受到气候变化等问题的深刻影响,但是一旦出现大的自然灾害,私人保险公司却很难处理其带来的问题。最后他得出结论,保险行业并不是唯一可以分担气候变化带来风险的行业,资本市场的其他风险转移工具比如证券化产品也可以起到这样的效果。

之后,德国汉堡大学Gustavo Federico Wesselhoefft先生作了题为“项目融资合同和其基本策略:一个法律与经济的研究方法”的报告。他首先指出了研究的目的:从描述性角度来看,是认定在大多数的项目融资合同基本策略中所需要包括的主体;从规范性角度来看,是为了更加准确地解释合同法相关规定,以及确定法定赔偿标准。通过展示项目融资的过程,他指出资金供给方具有两项激励,一个是结构性的,一个是合同性的。而项目融资合同的合同机制可以有风险分担和风险缓解等作用。在法律适用方面,这种融资方式必须遵守公司法中公司治理和资本限制的要求,同时要注意防止其融资来源上的垄断。

在第三个议题“金融监管的作用”中,Niels Philipsen副教授作了题为“欧洲和中国对审计人的监管:一个经济学的视角”的报告。他指出,在审计领域竞争是非常缺乏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审计机构需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准入门槛的限制。要解决这一市场失灵问题,可以从监管和限制审计机构责任的角度两方面入手。对于审计质量和审计者独立性的监管能够解决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问题,但是这又可能导致更多的责任,产生“现实的障碍”。从侵权法的领域出发,责任规则不是用来惩罚而是为了赔偿受害者的损失,而保险对于赔偿损失是非常必要的。基于审计者责任的特殊性,对此责任的限制不仅可以达到侵权法的要求,还可以避免因为“过度小心”所带来的效率损失。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的周天舒讲师作了题为“中国证券市场的私人执行和公共执行”的报告。他结合1999-2003年证券市场违规以及相应处罚措施的数据,认为中国公共执行措施主要包括罚款和禁令,而私人执行主要是依据证券法的诉讼和依据公司法的诉讼。他通过对证券市场执行处罚的数量和效果进行统计来衡量我国证券市场执行机制是否有效率,最后得出两个结论:一是,美国式的执行机制(密集的公共执行和强有力的私人执行)并不能直接照搬至中国,因为两国的基本经济和社会状况存在显著差异。二是,应该加强事后的公共执行,并提高其效率,因为社会主义政府更加倾向于行政监管。

中国政法大学车虎副教授作了题为“中国非金融机构支付体系的监管”的报告,他认为第三方支付可能面临破产、客户隐私问题以及交易风险等新的挑战,我们需要在政府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寻找到一个平衡点。政府应当监管第三方支付平台,同时鼓励金融创新,且问题的关键就在于如何划定政府监管和鼓励创新之间的界限,这将是政府亟待解决的一大难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研究中心的李文静讲师作了题为“中国影子银行体系”的报告,他通过2011-2012年的数据分析了银子银行的发展现状,认为银子银行系统增加了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与金融危机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相关性,因此应当加强对影子银行的监管。至于中国影子银行的监管措施,应当通过采取监管措施克服影子银行体系失灵以及其可能造成的系统性风险,实现经济效率的最大化和系统性风险的最小化

在第四个议题“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中,来自瑞典隆德大学的Lars Hansson教授,作了题为“环境监管和市场化工具:对公司治理和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的报告。他指出,公司会组成行业团体游说监管机构,要求监管机构放松或解除监管措施并夸大自身成本及其负面影响。监管机构难点就在于衡量企业成本增加所造成的损失与环境保护加强后公众健康和社会福利增加额,两者之间孰大孰小。最后他得出结论,就监管与市场化工具的对比来看,市场化工具在改善环境及提高企业社会责任方面,更具效率且存在更大的减排激励效果。

之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欧盟跨国法律研究所的Constantijn van Aartsen先生作了题为“自由市场神话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影响”的报告。Constantijn先生指出企业存在准自愿的社会责任,这对企业的发展是有效率的,而新自由主义思想建议放松对市场的监管,提高资本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提倡行业自律监管与自由竞争。他从自利规则角度出发抨击了新自由主义思想,认为人们行动的主要动机并非处于自利,自由市场存在自我破坏的特征,政府在构建经济体的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最后他得出结论:缺乏监管的自由市场阻止了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监管措施的实施;自由市场架构对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来说效果有限;现阶段基于自由市场约束的企业社会责任并不会长久持续。

最后,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讲师作了题为“政府在海外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的报告。他指出,国有企业享有的各方面特权,使得传统的公司治理机制并不适用国有企业,对于国有企业公司治理需要尝试创新。他从新加坡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的案例对比中得出结论:国有控股企业存在更为严重的委托代理问题;由于政府潜在的救助保证,减少了企业遵守市场事后监管标准的动机;国有控股企业违规之后的惩罚程度明显更小;国有控股企业海外上市通常选择监管不足的上市地。

与会人员围绕上述主题报告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最后,Michael Faure教授做总结发言,并对各主题报告做了精彩点评。他认为,与会学者使用多种研究方法(不仅有传统经济学的实证性和规范性研究,还有政策导向型研究),讨论法律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影响,非常有意义。他认为对于中国而言,一个具有挑战性的问题是要充分发挥自律监管的作用,明确政府与市场的边界。中国在学习欧美经验进行法律移植过程中,要看具体的环境和条件而不能照搬。

下午六时,本次研讨会在掌声中圆满闭幕,与会专家学者合影留念。

研讨会与会人员正热烈讨论 研讨会与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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