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主办的“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专题研讨会”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7会议室召开。台湾“中央研究院”法律学研究所法实证研究数据中心执行长张永健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雷磊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席涛教授、徐光东教授、周天舒副教授和徐文鸣讲师,以及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参加了研讨会。徐光东教授主持了研讨会。
张永健首先报告了其工作论文《论经济分析作为法学方法》。该报告分为四个部分。首先,张永健认为,法律经济学作为美国法学研究的显学,在大陆与台湾地区与法释义学鲜少对话,如何整合法律经济学和传统法学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效率作为经济分析的核心,并不是法律的外在价值,反而应当构成其内在原则的共同基础。随后,张永健讨论了法释义学的四种法律解释方法: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接着,他结合民法的具体制度安排,详细阐释了经济分析如何与解释方法相结合。张永健认为,经济分析一方面在文义解释和历史解释中不可或缺,更可基于目的解释或结果取向解释的论证架构,成为法律解释与法律续造的方法。另一方面,经济分析有助于解决不同解释方法之间的冲突与优先性等问题,效率标准可以作为证成、选择法律解释以及是否采取法律续造的理由。张永健最后指出,经济分析以效率为立法价值,以人的行为理论为管制工具,可以补充传统法学方法在立法论方面的不足。
雷磊教授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对张永健研究员的观点进行了评析。他介绍了文章的背景和意义,指出在法释义学与社科法学相争的背景下,该文为将经济分析方法应用于法学研究提供了可参考的思路。雷磊认为,法学研究不可固步自封,它必须回应来自包括经济学在内的其他社会学科的冲击;但是中国还未形成德国式精密的教义学系统,缺乏系统的法条注释,因而法释义学在中国当前法治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雷磊进一步从五个方面论证了经济学方法不能完全取代法学的规范性分析方法。一是,经济分析方法的适用范围有限。二是,经济分析与法释义学结合具有偶然性,不具有普遍的代表性。三是,现实具有多样性,统一的效率原则并不是法学的唯一追求。四是,经济学中的最优化无法与法学规范性论证的“善”、“公平”和“正义”等价值相融合。五是,经济分析是结果导向的,而法学论证则追求权威性论证。
席涛教授肯定了两位教授的研究成果,指出法律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对具体的法学问题进行研究论证,而不是试图挑战或否认传统的法学研究方法。面对复杂的社会经济问题,立法需要经济学研究的支持,否则法条就会陷入抽象空洞、无法操作的窘境。
徐光东教授认为,经济学是一门社会科学,具有严谨的范式,追求可证伪性,这是与传统法学研究的本质区别。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任何制度都是有成本的,社会不可能无限制的追求“善”。法经济学的研究有两种路径选择:一种是以科斯为代表的经济学视角,它注重通过模型和数据分析,揭示法律对人的行为和社会运行的影响;另一种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法学视角,它注重对传统法律的解释论证,更加贴合法律实践。我们应该看到人类社会的复杂性,非理性的因素很多,经济学本身也需要反思和发展,但是传统法学也要以更加包容的态度接纳其他社会科学的研究成果。
周天舒副教授探讨了法经济学的成本收益分析方法,他指出对成本和收益的比较即包含价值判断。法律的经济分析需要考虑分配正义问题,如守法成本由谁承担,而收益又是由谁分享。分配是否合理同样是判断效率的指标之一。
徐文鸣讲师则认为,实证研究作为经济分析的重要方法,应当受到传统法学的重视。计量经济学的因果分析模型,可以为法律如何影响个人行为提供经验证据。
张永健对大家的评论进行了回应,并和与会代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