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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顺利举办“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审视”研讨会

2022年3月3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法律、科技与金融”青年教师创新团队、“法律与金融”交叉学科建设项目联合主办的交叉学科教研论坛第三期“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审视”研讨会,在腾讯会议线上召开。此次会议邀请到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名誉院长席涛教授致辞,浙江天册(深圳)律师事务所高级顾问曾斌博士、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钱媛媛博士、中央财经大学缪因知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孔祥稳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马允副教授、法律硕士学院范伟助理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谢尧雯助理教授作为会议主讲嘉宾,百余名师生线上参与研讨。本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副教授主持。

席涛教授首先致辞,他感谢各位学者、专家能够参加此次论坛,并对“证券欺诈法律责任的行政法审视”的主题进行深刻阐释,认为在行政法的视野下,从市场与监管的角度出发讨论如何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接下来是实务专家发言环节。

曾斌博士以“新《证券法》下的信息披露违法处罚”为主题进行分享。他首先介绍了从严打击证券违法相关情况,并根据新《证券法》第197条对信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分类,梳理了相关的处罚规定。曾博士从实务角度对信息披露违法处罚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其中涉及定期报告未披露的共5单,涉及占用担保的共18单,涉及财务造假的共17单。他对上市公司处罚力度和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处罚力度进行了重点讨论,并结合执法实践中的“永煤案”“康得案”“华晨案”等探讨了新《证券法》下如何实现精准执法。

钱媛媛博士以“证监会债券跨市场执法实践的新发展”为主题进行分享,认为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此主题进行讨论具有重要的实务价值。她首先简单介绍了华晨集团、永煤集团等案例,并总结了法律适用方面的特点:首先,相关案件主要适用《证券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市场执法工作的意见》;其次,在违规行为方面,主要表现为财务造假和重大遗漏;再次,在处罚对象层面,主要是对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处罚;最后,在处罚内容上,违法成本大幅增加、加大威慑力度。她还指出,从现有的案例看,很多问题还没有很明晰的答案,包括证券法对银行间市场适用的问题;是否一事不再罚的问题;行政处罚和民事诉讼的关系;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的问题;银行间债券市场中介机构的处罚和抗辩的问题。

第二部分由校外学者发言。

缪因知教授就“证券欺诈之行政责任追究中的不足与改进”这一主题进行分享。他首先对证监会执法责任现状进行评估,指出证券公共执法的优点在于执法透明度较高,并且办案能力也较强,但其仍存在体制性和措施性方面的缺点。随后,缪教授提出虚假陈述处罚中存在以因推果的问题,并且使得董监高、中介勤勉尽责成为概念黑洞,对无实质危害的行为予以处罚的现象。虚假陈述行政责任机制的优化可以从区分不同主体的不同行为角度入手分别施加责任。他分别介绍了内幕交易执法和操纵市场执法中的不足问题,比如夸大了部分行为的作用力、危害性。最后他提出操纵市场行政责任机制的优化应当合理评析行为的作用力,要具备量化思维。

孔祥稳助理教授回应了之前的嘉宾提出的问题。一是行政处罚主观过错的问题,新《行政处罚法》第3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可免责,这构成一般原则,但同时也允许法律、行政法规作出例外规定。《证券法》第197条第一款前半段规定的违法行为是“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可以适用处罚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则,由当事人证明自己没有主观过错而免罚。这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扭转行政执法中结果归责的倾向,回归到对当事人行为的合理期待的立场;后半段规定的“组织”“指示”“隐瞒”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要素,要求行政机关调查时需要查证主观方面。二是“一事不再罚”的问题,这在处罚法的理论框架中存在很多争论,本次修法没有对该条款进行彻底重构,只是补充了“从一重”规则,导致理解和适用上依然可能存在分歧,尤其是对“一事”的认定,证券执法可能需要结合实践探索出一些更具体的标准。三是行政执法程序和民事诉讼程序的关系,行政前置程序的取消会带来很复杂的影响,会导致民事诉讼和行政处罚的竞合,需要在理论上考虑二者功能的区分和互补、在实践上实现程序的衔接。

第三部分由校内学者发言。

马允副教授基于《行政处罚法》与《证券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对“无过错免罚”的例外条款进行了补充说明。她认为《行政处罚法》发挥着总则的功能,不能简单适用“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否则会架空整个行政处罚法的规则设计。她认为《行政处罚法》第33条的“无过错不罚”例外规定的授权条款尚具有比较大的解释空间,如何认定两法之间的适用关系尚需厘清。此外,马允副教授还探讨了如何在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层面对《证券法》第197条规定的过错进行规范解读。最后,她提出行政处罚中的过错认定能在多大程度上产生拘束民事诉讼法院的效果,需要继续加以研究。

范伟助理教授以“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诉讼前置程序废止的正当性分析”为主题进行分享,他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虚假证书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出发,指出前置程序虽然取消了,但关于前置程序的存废之争依然存在,并认为前置程序应该是取消的,一是因为行政上与民事上虚假陈述的认定在目的与证据的属性上都是不同的;二是因为对于民事诉权存在认知偏差,诉权应当包含起诉权、获得实体裁判权与获得公正审判权,虚假陈述的认定不应成为当事人迈入诉讼大门与获得实体裁判权的限制条件。

谢尧雯助理教授作了“证券律师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界分探讨”为主题的发言。她以五洋案一审法院不认可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遵守行政法义务”的民事责任抗辩事由为引,对比证券发行虚假陈述与环境保护、食品安全、产品质量领域中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关系。她随后提出,现阶段证券监管部门与法院对中介机构注意义务认定的制度目标与证明标准高度同质,彰显通过行政监管与民事诉讼双重压实“中介机构责任”的注册制改革现实背景。但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界分不明,存在违背“处罚法定原则”、威慑过度、不符合边际威慑效率等问题。她提出应以证券监管部门与法院的不同组织机构优势为基础,界分中介机构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实现风险最优预防。

与会嘉宾随后就相关问题进行深入讨论,并回答了同学们的提问。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赵雨昕、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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