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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综述|“新时代的法与经济学”国际会议主旨报告

7月12日至1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联合举办的“第十一届法与经济学国际会议:新时代的法与经济学”在学院路校区礼堂顺利召开。来自中国、美国、德国、荷兰、意大利、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法域的百余名专家学者,围绕新时代法律与经济发展的前沿议题展开深度对话。

在大会主旨报告环节,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宾夕法尼亚大学Jonathan Klick教授、德国法与经济学学会主席Andreas Engert教授、北京大学邓峰教授、康奈尔大学张永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新加坡国立大学Hans Tjio教授、清华大学梁上上教授、意大利法与经济学学会主席Giovanni Ramello、中央财经大学邢会强教授、密歇根地方法院Brian Hartwell法官、马斯特里赫特大学Nicolaas J. Philipsen教授、复旦大学唐应茂教授、格罗宁根大学Stefan Weishaar教授、新加坡管理大学张巍副教授、香港大学刘庄副教授、清华大学于晓虹副教授等高校学者,分别就《民营经济促进法》立法评估、法律经济学研究范式革新、欧洲数据权利保护、人工智能在司法调解中的应用等议题作专题报告。

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法学院Charles A. Heimbold, Jr.讲席教授Jonathan Klick发表题为《What Is Distinctive About Law & Economics?》的主题演讲。Klick教授的演讲聚焦于“法律与经济学”的方法论独特性。他指出,自20世纪末以来,法经济学已成为美国法学院最具影响力的学术流派之一,渗透至侵权、财产、合同、公司、程序等几乎所有法律领域。其核心特征在于“像经济学家那样思考”,即强调激励结构、边际分析、均衡结果与机会成本,从而更精准地解释法律规则对行为的影响。他特别强调了科斯定理的启示——在交易成本存在的前提下,制度设计对市场结果具有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律并非中性框架,而是能够塑造市场结构的重要变量。Klick教授还指出,法经济学已完成“实证转向”,越来越多研究者通过自然实验、结构建模等方法评估法律制度效果,推动法律实证研究进入更高阶段。他强调,尽管法经济学正在与更广义的法律社会科学融合,但其制度细节与经济思维并重的路径依然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性。

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教授Andreas Engert发表题为《Equal Treatment as an Incentive Scheme》的主题演讲。Engert教授从公司法与制度经济学角度出发,提出将“平等待遇”原则视为一种代理冲突下的激励机制而非单纯的道德或宪法原则。他指出,在股东、债权人、管理层等多元利益主体构成的代理结构中,平等待遇规则不仅有助于抑制内部人机会主义行为,也能通过激励结构的优化提升制度效率。通过构建博弈模型,Engert教授展示了在合同自由与强制平等规则下,市场均衡状态的不同,并指出法律之所以常常选择“次优规则”,是因为这些规则虽非理论上的最优,但能在可行性、透明度与合规成本之间达成现实妥协。他认为,平等待遇规则在证券、反垄断、破产法等领域表现出强烈的制度功能性,其内在逻辑远超形式正义的表达,更体现为一种可预测、可验证、可持续的治理工具。该发言为理解“次优法律规则”的形成与功能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发表题为《公平竞争审查中的竞争评估》的主题演讲。邓峰教授聚焦于我国近年来推行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指出该制度已成为政府规制市场行为的重要法律机制。通过梳理《反垄断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邓教授系统阐述了公平竞争审查的法理基础、制度逻辑与操作流程。他指出,竞争评估不仅是审查程序的核心,更是实现制度目标的关键环节。评估机制强调事前预测政策可能产生的排除、限制竞争效应,并通过设定“无更小替代方案”“合理实施期限”与“明确终止条件”等标准,实现公共利益与市场效率的平衡。同时,该制度强化了政府政策制定阶段的信息公开、公众参与与责任追究,为实现阳光立法和程序正义提供了制度保障。邓教授强调,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成效不仅取决于规范文本,更依赖于各级政府依法履责的能力和愿意接受监管的态度,未来可通过引入独立评估机制和司法救济渠道进一步完善。

康奈尔大学法学院张永健教授基于大量的实践案例对民事诉讼当事人是否决定聘请律师进行了法经济学分析。不同于诉讼标的的价额越高,聘请律师可能性越高的观点,对中国2014年至2020年诉讼数据的分析表明诉讼标的金额与聘请律师的概率并不完全成正比,美国与日本的数据也呈现了相近的结果。结合问卷调查,研究提出原告认为自己在案件中胜诉的概率决定了原告是否决定聘请律师。相比于较低的胜诉率与较高的胜诉率,当原告认为胜诉率为五五开,即50%时更倾向于聘请律师,同时研究还对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进行了探索性的解释分析,认为竞争心理是重要解释因素之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叶林教授围绕《民营经济促进法》的立法背景、制度框架和重要概念进行分析阐述。该法采取了开放式的立法框架,囊括了市场准入、公平竞争、投资融资促进、科技创新、规范经营、服务保障、企业权益保护等领域。同时,该法也创造了许多在现有法律体系少有的概念,包括创造“民营经济组织”的概念,提出 “平等对待、公平竞争、同等保护、共同发展”等原则。叶林教授最后强调《民营经济促进法》的意义主要在于政府在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该做什么,以及该法以何种方式落地。

新加坡国立大学法学院Hans TJIO教授从比较法的视角下结合新加坡的案例探讨了庞氏骗局的处理,庞氏骗局的决策树展现了两种路径,一是早期投资者被看作债权人,则有部分偿付;二是早期投资者获得了一些来自庞氏骗局的利益,则被看作是利益的转移支付者和受让人。Hans TJIO教授指出美国法院主要关注等值交换,新加坡法院主要采用现金流方式来判断破产。最后,他认为应当给予投资者更高的激励来促进早期投资者进行调查和监督。

清华大学法学院梁上上教授探讨了新利益法学的基本问题,并就利益法学与法经济学进行了比较探讨。梁上上教授以日本加藤一郎的姘居妻案分析了日式利益衡量的恣意问题,认为主要在司法实践的疑难问题中涉及利益衡量,从而出现法官恣意判断的问题。为避免法官衡量的恣意,梁上上教授提出利益的层次结构理论,把利益分为当事人的具体利益、群体利益、制度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并形成一个有机的层次结构。这种构造要求法官层层深入,进行综合性的利益衡量,最终得出妥当的裁判结果。这一利益分析过程实际扮演的是程序法的角色。最后梁上上教授对新利益法学与法律经济分析在学术渊源、应用领域、主要功能三个层面进行了区别,指出新利益法学的制度功能更偏向法律适用与法律漏洞的弥补,借助法律内的价值体系与外在表达体系可以为处理复杂案件提供更具价值的方案。

都灵大学Giovanni Ramello教授做题为《司法制度与贸易流动》的主题演讲演讲。Ramello教授首先追溯了从古代雅典“商业法庭”到中世纪商法,再到现代WTO争议解决机制的历史演进,并以此证明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始终是促进跨境贸易的关键因素。这一发现为现代国际贸易理论带来了重要的制度经济学研究视角。之后,其研究通过对欧盟成员国2019-2021年数据的实证分析,证实了司法效率对国际贸易的显著影响。不仅如此,Ramello教授的研究还发现,司法处理时间每增加10%,贸易价值将减少0.87%至1.23%;而清理率每提高10%,贸易流量将增加3.03%至5.27%。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就《我国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责任规范模式重构》发表主题演讲,并指出当前我国证券法采用的“一元模式”存在诸多问题,导致“三大推定”(无过错责任推定、交易因果关系推定、损失因果关系推定)过于向原告倾斜,忽略了无辜被告的合法利益。针对这一问题,邢教授提出了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规范的“二分法”改革思路。其认为,公开发行市场的欺诈发行应设置为特殊侵权规范,采用发行人无过错责任、其他责任人过错推定责任的模式;而交易市场的虚假陈述应设置为一般侵权规范,发行人及其他责任人均应承担过错责任。邢教授强调,交易市场主要是投资者之间的“零和博弈”,让发行人承担赔偿责任实际上是施加了额外惩罚,且存在新老股东之间的“循环困境”问题。相比之下,公开欺诈发行性质恶劣,发行人获得了募集资金,赔偿金额也有明确上限。这一改革建议体现了证券法“风险自负与市场起决定作用”、“投资者保护与融资效率平衡”等核心制度逻辑,为完善我国证券法律制度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密歇根州地方法院法官Brian C. Hartwell就该州审判法院资金制度改革发表专题演讲,其详细阐述了将240个审判法院的费用和收入从市县级集中到州一级的重大改革方案,涉及资金规模高达15亿美元。Hartwell法官指出,当前密歇根州审判法院面临严重的资金困境。在现行制度下,法官需要依赖从被告那里收取的费用来维持法院运营,这种做法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立法机关随后多次修订相关法规,但问题仍未根本解决。2023年People v. Johnson案进一步凸显了这一制度性矛盾。2024年通过的《审判法院资金法案》为解决这一问题提供了新路径。该法案将日落条款延长32个月至2026年12月31日,并要求在2026年5月1日前完成全面数据分析,包括所有审判法院的运营成本、收入情况,以及建立全州统一的债务收集和收入分配系统。此次改革旨在建立更加公正透明的司法资金体系,确保法官独立性不受经济利益影响,为密歇根州司法制度的长远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Niels J. Philipsen教授则聚焦数字市场规制,探讨了竞争软法在数字经济治理中的作用。其指出,面对快速发展的数字经济,传统硬法规制往往难以及时应对技术变化,而软法可以提供更灵活、成本更低的规制工具。Philipsen教授分析了欧盟竞争法中硬法与软法的混合框架,提出“智能组合”的概念,认为软法可以弥补硬法在数字市场规制中的固有缺陷。其研究涵盖了欧盟13项竞争硬法和20项竞争软法,为数字市场规制提供了新的理论框架。

复旦大学唐应茂教授及香港大学的黄致韬发表了题为《AI辅助调解:从‘事与愿违’到‘人机协同’》的重要主旨演讲,为理解人工智能在司法领域的应用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该研究通过对网贷纠纷调解的大规模现场实验发现,AI辅助调解存在明显的阶段性效应。在第一阶段,AI辅助产生了“事与愿违”的负面效果,实验组的调解成功率和回款率均显著低于对照组,分别下降0.88%和0.57%。其研究揭示,这种负面效应主要源于调解员对高AI预测值的“不现实乐观”,导致沟通努力减少和专业判断弱化。然而,在引入校正AI模型的第二阶段,研究结果出现戏剧性反转。实验组的回款金额显著高于对照组,增幅达142.36元,体现出明显的“赋能效应”。该研究团队的进一步分析发现,这种正面效应主要集中在大额案件且高AI预测值的情况下,调解员更愿意投入认知资源和沟通精力。进而研究团队指出,人机协作效果并非静态不变,而是呈现动态演化特征。概括而言,该研究认为AI在决策场景中的影响存在“学习曲线”,需要经历从依赖到协同的转变过程,而该发现对当前司法AI应用具有重要启示意义,为司法AI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同时也凸显了AI校正和人类监管的必要性。

格罗宁根大学Stefan Weishaar教授在主旨演讲中详细梳理了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改革的进程,并重点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分析了GDPR的执行现状、挑战以及对改革方案的评估意见。他指出,欧盟旧的《数据保护指令》执行标准不一,存在不确定性;自GDPR开始实施,保护了多项与隐私和数据保护相关的基本权利,实现了法律与执行的统一,并且长期以来被视为全球的黄金准则。尽管GDPR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欧盟与美国之间的生产力差距主要由科技行业造成,欧盟在很大程度上错过了由互联网引领的数字革命及其带来的生产力提升,在驱动未来增长的新兴技术方面处于弱势。包括GDPR在内的欧盟法律也在扼杀创新,影响了欧洲的竞争力。Stefan教授强调,欧盟已经启动去监管化改革,欧盟委员会提出的GDPR改革提案已经进入了欧洲议会、欧盟委员会、理事会三方会谈阶段,但立法提案的当前状态尚未公开,但已经有欧洲数据保护监督机构(EDPS)对该提案的回应。Stefan教授指出,2025年GDPR的改革主要在于加快了数据跨境调查,提升了各国数据保护机构之间的合作,但调查期限从3个月延长至2-3年;为了给中小企业减轻合规负担,扩大了GDPR第30条的豁免范围。但是GDPR的执行机制面临一系列的问题,比如仅靠私人诉讼不足以保障执行、私人主体可能未意识到损害或不知道应该向谁索赔。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证明损害及因果关系的诉讼成本可能高于收益,因而受害者有动机“搭便车”等待他人提起诉讼。另外如果法官缺乏经济学知识的训练,也会带来较高的错误成本。因此,具备经济学和法学专业知识的监管机构人员在发现和证明违法行为方面具有信息优势,与此同时公职人员也可能因为公共选择问题而产生执法偏差,故而采用公私结合的执行机制更为理想。Stefan教授进一步分析,目前GDPR执行面临较多的挑战,比如案件积压、不同地区罚款适用的差异以及域外适用的威慑力被削弱等问题。最后,Stefan教授对GDPR的改革提案进行了评估,他认为GDPR仍是现行法律,具有强制性约束力,但守法的企业的创新会受到限制。而改革提案并没有解决法案威慑力不足的问题,事后制裁太弱,需要更强的事前监管来应对快速变化的规制目标。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长聘张巍副教授主要分析了法律经济学在新加坡学术界、教育界和司法界的发展状况,进而横向比较了法律经济学在其他亚洲国家的发展情况,最后探讨了法律经济学在亚洲未来的发展路径。张巍教授指出,在新加坡学术界方博亮教授是法律经济学的先驱人物,从一般的法律分析转向具体的法律领域、从理论研究走向实证研究,尤其关于私人犯罪防范措施的研究最为知名。经济学家主要是将法律作为外生冲击变量进行研究,法学家主要研究法律与发展、公司法和反垄断法等领域。新加坡国立大学近年来新增了法律经济学课程,在新加坡管理大学国际生相较于本地学生对开设的法律经济学课程表现出更浓厚的兴趣。司法界几乎不受法律经济学方法的影响,但也逐渐意识到某些经济学知识对法律的重要性,比如统计知识、金融与会计知识等。新加坡的公司法、反垄断法等领域将会出现更多的关于法律经济学的实证研究,而律师在金融或统计方面更为精通。张巍教授提到,法律经济学在亚洲的其他地区的发展情况仍不充分,新加坡并非特例。而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当认真对待Eric Posner之前提出的观点,即经济模型无法解释或预测法律,而规范分析因结果不确定性而难以指导政策制定。那么探索法律经济学研究的边际价值成为值得思考的问题。张巍教授总结到,可以考虑Cooter提出的第三种路径,即解释性法律经济学。具体而言,不将效率视为法律的唯一目标,而是关注不同法律的具体目的,通过不同的法律解释所产生的激励以实现前述的目的。

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长聘副教授于晓虹在主旨报告中分享了其有关中国法院性别规范与性别效应的研究成果,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证推导回顾了中国司法体系中的性别偏见问题,探讨了文化传统与政治变革对性别规范的深远影响。于晓虹教授重点分析了儒家文化与共产革命如何塑造中国社会的性别观念,并探讨这些观念如何渗透到司法决策过程中。于教授指出,尽管性别效应在全球范围内存在显著差异,但中国特有的历史背景使得这一问题尤为复杂。数据显示,中国法院中的性别效应不仅体现在与性别相关的案件中,在其他类型案件中同样有所体现;儒家文化对中国法院判决的影响尤为显著,尤其是在刑事案件中的刑罚轻重方面。通过实证分析,于教授进一步发现,儒家文化与性别规范之间的互动关系在不同地区有所差异,尤其是在儒家文化浓厚的地区,性别效应表现得更为明显;而在革命老区,由于共产革命的历史影响,性别效应得到了某种程度的中和。于教授总结,社会规范在司法判决中起着重要作用,特别是儒家文化对判决的轻重产生了调节作用,而共产革命的历史背景则减弱了儒家文化的影响;未来研究可以探讨社会规范的演变以及法官在遵循社会背景时的行为变化,并拓展至宗教等其他社会规范因素对司法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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