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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97讲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伊拉斯谟大学双聘教授Michael Faure 讲授“监管规则与责任规则”

院办公室 2019年9月11日


2019年9月10日,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伊拉斯谟大学双聘教授Michael Faure访问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并在学院路校区进行学术讲座,探讨法经学理论中的经典议题——监管规则(regulatory rule)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

本次讲座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光东教授主持。在本次讲座中,Faure教授运用法经济学基本理念与方法探讨了监管部门与法院在法律执行机制中的机构能力,主要包括两部分内容:一部分是在风险预防中,监管规则(regulatory rule)与责任规则(liability rule)的制度利弊;另一部分是如何进行监管规则与责任规则的结合设置,以实现最优风险预防与最佳法律执行双重目的。首先,Faure教授运用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方法,探讨监管规则与责任规则在威慑效力、制度成本、专业能力、制度效率等方面的不同特征优势,分析了监管部门与法院在事前监管与事后预防的机构优势。他认为监管部门享有信息获取优势并具备专业治理能力,同时责任规则能够有效解决监管俘获问题、及时回应风险监管需求,但无能力支付难题、因果关系的不明确性、救济迟延等制度缺陷将会削减责任规则的威慑效力。随后,Faure教授探讨了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责任规则低效的情形,提出了监管规则与责任规则的结合设置应当考量的重点要素包括——对监管规则的违反是否必然导致责任规则的适用,对监管规则的遵守是否必然豁免责任规则的适用,“强制责任险(compulsory liability insurance)”规则如何设定以解决责任规则中“无能力支付难题(insolvency problem)”,应当适用何种监管规则解决保险机制中的“道德危机moral hazard”问题等。最后,Faure教授通过列举美国、欧盟国家以及印度的“公民诉讼(citizen suit)”制度案例,引导同学们运用法经济学中的成本-收益分析工具、市场失灵与监管失灵理论,探讨法院在执行法律、促进公共利益实现方面的机构能力。

在讨论环节中,研究院师生就法院的机构地位与法院在法律执行机制中的机构能力二者关系、法经济学基本分析工具与Faure教授进行讨论。本场讲座在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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