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讲座系列 > 正文

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71讲 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Rainer Kulms教授讲授“众筹——数字化的商业银行”

2017年4月26日,德国马克斯普朗克比较法和国际私法研究所高级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兼职教授Rainer Kulms教授在学院路校区为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的师生作了题为“CROWDLENDING——A DIGITISED ALTERNATIVE TO BANKING(众筹—数字化的商业银行)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光东教授主持,席涛教授、贵斌威副教授、李文静讲师和徐文鸣讲师参加了讲座。

Kulms教授的讲座内容分为四部分:数字化银行和平台的介绍、平台法律适用、众筹平台模型和区块链技术在众筹中的运用。

Kulms教授首先介绍了数字化银行和平台经济的基本情况,随后,他对平台的法律性质,国际化背景下平台的法律适用问题及其中涉及的合同问题进行了分析。Kulms教授列举了谷歌和Uber的例子,形象说明平台在服务提供者和需求者之间签订合同的过程,以及期间平台承担的不同角色和责任。Kulms教授认为,只有当平台能够通过提供搜索服务盈利时,平台才应当对此承担责任。接着,Kulms教授介绍了众筹平台的三个模型:直接众筹平台、有银行参与的间接众筹平台和有银行及其SPV参与的间接众筹平台,并介绍了其不同的监管方式。在此基础上,Kulms教授详细探讨了在国际化背景下众筹平台监管什么以及如何开始监管的问题,认为欧盟制定的MiFID可能对整体的监管有帮助,但欧盟虽然实现经济一体化,然而面对每个国家的融资环境、法律环境的不同,面对互联网平台活动无国界、用户无国界的现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监管规则,这让具体监管实施仍面对挑战。Kulms教授还介绍了美国、英国、德国、法国不同的的监管策略,其中,英国用FCA的牌照监管,FCA试图通过给金融平台银行发放牌照来解决这个问题,而在德国,平台只做经纪业务是允许的,但是如果想做招募业务就需要其他更多牌照才行。最后,Kulms教授介绍了区块链技术,并对其在众筹平台的应用进行了展望。平台签订智能合同,不再是人进行风险甄别,而是通过技术进行投资选择,平台将自动分配投资者。

讲座结束后,徐光东教授、李文静讲师分别作了精彩点评。参加讲座的师生就模型中平台责任及角色问题、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问题,以及区块链技术的应用问题等与Kulms教授进行了深入讨论。

 

 

 

 

 

 

 

 

 

  

 

    

 

 

 

 

 

 

 

 

 

 

 

 

 

 

 

 

上一篇: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72讲 中国教育部特聘“海外名师”Michael Faure教授讲授“不作为义务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pproach for omission to law)”

下一篇:法和经济学系列讲座第70讲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Niels Philipsen教授讲授“欧盟竞争法的经济分析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