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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系列讲座第四十五讲 中国法律中经济分析的魂

2011年5月26日晚,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第五阶梯教室举办了一场题为“中国法律中经济分析的魂”的讲座。中国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高浣月教授主持了讲座,席涛教授、胡继晔、张卿、徐光东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讲座伊始,高浣月教授从师资队伍情况、国际交流情况、课程设置情况、就业情况等方面向同学们介绍了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的发展历程,充分肯定了中心成立7年来在教书育人、学术成果、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就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对学校做出的贡献表示感谢。高浣月教授还向四位老师提出如何从法经济学视角分析动车票实名制的问题。

接下来,徐光东、张卿、胡继晔三位副教授与席涛教授依次作了题为“法律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限制流通的经济学分析”、“金融监管三问”以及“法律中的经济问题与分析方法”的报告。教授们独特的视角以及深刻的分析赢得了阵阵掌声。讲座最后,四位教授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关于外部性、金融监管、国际板等问题,并从市场失灵、分配目标、父母式关爱主义、利益集团的私利四个角度回答了高浣月教授提出的动车票实名制问题。

观点综述:

徐光东副教授:法律在经济增长中的作用

经济增长是值得追求的,因为经济中产出与服务增加的速度越快意味着人均收入越高,相应的,高收入可以使更多的人有可能享受到更为愉悦的生活。

对经济增长的原因有如下五种:地理的作用、贸易的作用、文化的作用、制度的作用、法律的作用。地理假说强调地理条件,气候以及生态的不同最终决定了各国经济表现的差异。贸易的作用认为更为开放的经济会比封闭的经济发展得更快,通过国家贸易可以加快经济增长。文化的作用认为一个国家的文化特征是其经济表现的决定因素。制度的作用认为,好的制度可以通过“给予正确的激励”而导致增长,它们是长期经济绩效的基本决定因素。

就法律的作用而言,LLSV从如下四个方面加以论述:第一,法律规则和监管制度在不同国家之间存在系统性的区别,而这些区别是可以被衡量和量化的;第二,这些区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因于法律起源的不同;第三,法律传统上的基本历史分歧(民法以政策执行为中心,普通法以市场支持为核心)可以很好地解释法律制度的不同;第四,可测量的法律规则的差异对经济与社会后果具有重要影响。

张卿副教授:限制流通的经济学分析

限制流通法律制度指法律规定的对于物的自由转让给予一定的限制的制度。最近出台的房屋限购令、汽车限购令就是一种限制流通。

法律经济学理论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自由交换能将物从低价值的使用移往高价值的使用。自由交换能为交易双方带来好处。如果该交换被限制,潜在的购买者将不得不分担物的所有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但该理论也认为物的自由转让不应该是绝对的,一些物的转让应该收到限制。法律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来解释和分析物的限制自由转让制度(Inalienablity):一是限制自由流通以克服市场失灵问题进而提高效率;二是限制自由流通以实现分配目标;三是政府出于父母式关爱主义(Paternalism)而限制转让;四是为利益集团的私利而限制物的流通。

从市场失灵、分配目标、父母式关爱主义、利益集团的私利四个角度分析了房屋限购令和汽车限购令。运用限购令来限制流通存在着一些不太合理的地方,限购令不是解决市场失灵的最好方法且难以实现分配正义。

胡继晔副教授:金融监管三问

主要讲述了为什么要对金融业进行监管、如何监管金融业、如何监管监管者三个金融监管中必须回答的问题。

从如下五个方面阐述了金融监管理论:金融业的负外部性效应与公共产品特性;金融业市场竞争不充分,存在垄断倾向;金融业更为严重的信息不对称问题;金融业的羊群效应和脆弱性;权利必须被制约。

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从如下方面对银行进行监管:资产和投资限制;准入限制;资本充足率要求;最后贷款人以及存款保险;对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的计量和防范。证监会从强制披露、反欺诈、限制内幕交易三个方面对证券业进行监管,力图保护投资者;确保市场公平、效率和透明度;降低系统性风险。保监会从如下方面对保险业进行监管:对保险人的监管;对保险经营的监管:禁止兼业、兼营;对保险费率与保险条款的监管;最低偿付能力的监管:偿付能力充足率》100%;对保险中介人的监管;对投保人保险欺诈行为的禁止。

运用公共权力或资源能够提升某些经济集团(例如产业组织或行业协会)的经济地位,这正是政府监管的需求来源,而政府也能够通过政治过程赋予利益集团获得相关的监管政策。因此需要对监管者进行监管。从委托代理理论来看: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可以利用已经取得的委任授权,违背委托人的意志谋取利益。成本—收益分析为委托人克服信息不对称提供了控制代理人的工具,代理人必须收集、分析和披露市场信息,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信息不对称问题。代理人如果依据不充分、不真实或错误信息制定规章,必然遭到政治制裁或者法律制裁。

席涛教授:中国法律的框架性、授权性和政策性的特征探讨

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和完善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已经是WTO、IMF、WB的成员国,已经是OECD的观察员;要求美国、欧盟承认其市场经济地位。在上述条件的约束下,法律中的公正和公平、权利和义务,受制于经济与财政;经济中的增长与就业、价格与财政,需要法律与监管。一件忽略诸多重要因素的框架性、授权性、政策性、模糊型法律,实践中很难实施。

《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市场机制与行政许可的界限标准不清晰,行政许可与存在的必要性没有评价标准,缺少支撑性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反垄断法》虽然建立了禁止垄断行为的三大制度,从理论与实践上看,涉及市场供给与需求、价格与产量、市场集中度、市场份额和营业额,这些都是具体的数量指标。需要具体分析数据并建立中国反垄断行业指标。《人民银行法》要保持币值稳定,处理好:货币供给量与商品价格、货币供给量与资产价格、货币供给量与汇率、货币供给量与私人存款、货币供给量与企业贷款、货币供给量与风险防范之间的关系。《银行业监督法》应当运用信息不对称理论、不确定性与风险、风险压力测试、风险预警与防范、银行内生肌理机制方法来防范银行业风险。《个人所得税法》应当从横向公平转到纵向公平、从形式公平转向实质公平。从经济发展水平、个人与国家的分配关系、边际分析三个方面分析该法。由于受历史的二元结构、经济体制、财政制约;市场经济经验与防范应对金融危机、经济危机能力的制约;专业知识单一、影响指标设计与量化分析水平制约;经济发展快变量与法律制度稳定慢变量制约,中国法律中出现了“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从而导致了法律的确定性不确定,不能保障稳定预期。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评估和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以及风险分析方法,为法律公正、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具体包括:第一,分析法律法规对经济的影响。包括市场配置资源竞争秩序、个人机会平等、就业、收入、消费、社会保障、企业经营环境、投资者保护、公共财政、国际贸易与投资等等。第二,分析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影响。包括社会资源配置公正、社会机会和就业平等、工作质量和标准、公共健康和安全、教育卫生和社保。第三,分析法律法规对环境的影响。包括空气质量、水资源质量、资源能源保护、生态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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