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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举办“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座谈会”

2011年5月20日下午,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在中国政法大学新二号楼贵宾厅举办“《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座谈会”,参加本次座谈会的学者有: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席涛教授,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徐光东副教授、张卿副教授、胡继晔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施正文教授、李美云副教授、杨萍副教授、翟继光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郑琳副教授;首都经贸大学财政税务学院赵书博教授和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研究所滕祥志副研究员。与会学者围绕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中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讨论交流。

席涛教授首先提出,对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讨论,学者应当基于客观、中立的立场,基于自己的知识、理性和良知为政府机关提出有理论深度的学术建议。

个人所得税法的功能与定位是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基础性理论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席涛教授指出,个人所得税是在国家和个人之间进行收入分配的重要税种,个人所得税法赋予了国家直接从公民手中分享收入的权力,与每个个人和家庭的利益密切相关。杨萍副教授提出应当在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对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和目的进行明确界定,个人所得税的首要功能应当是调解收入分配差距;居于次要地位的功能则是筹集财政收入。郑琳老师则认为,无论是调节个人收入还是筹集政府财政资金,都是建立在个人所得税征收总额和占财政收入的比重均达到一定规模的基础上,而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的税收结构中占比还很小,影响了其税收功能的发挥。

个人所得税的税制选择是个人所得税法的首要问题,与会专家学者一致认为,我国实行的分类所得税制存在诸多缺陷,当前已经具备了向综合所得税制或综合分类所得税制过度的条件,这一改革应当尽快实施。

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减标准时本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重要方面,与会专家学者对这一问题展开了热烈讨论。施正文教授、郑琳副教授、李美云副教授和杨萍副教授从不同侧面指出,个人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所得扣减不仅是一个技术性、细节性的制度问题,而且关系到个人的生存权、发展权等宪法性权利,扣减标准不应仅仅以生存底线为度,还应充分考虑个人的尊严、幸福等多方面的内容。胡继晔副教授谈到,无论从回应公众舆论、刺激消费还是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角度,提高扣减标准都是非常必要的。翟继光副教授则认为,扣减标准不宜过高,否则纳税人比例太小,不利于培养纳税人意识,也不利于政治民主的进步。李美云副教授认为,个人所得税法仅仅因为扣减标准这一问题而多次频繁修改,立法成本很高,并且影响法律的稳定性,建议采用浮动性的标准,设定一个扣减标准的区间,由各地可以在区间内选择。赵书博教授也持同样的观点,并补充提出扣减的设定应当更加细致化,例如美国除了扣减总额,还有四个抵免项目的制度设计。施正文教授和郑琳副教授均提出,应当建立个人所得税扣减标准与物件等因素之间的联动调整机制。与会专家学者对此表示完全赞同,并一致认为对扣减标准的合理性要进行严格充分的论证,以科学的定量分析作为决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问题也是与会专家学者高度重视的问题。席涛教授指出,税收公平,应该将横向与纵向公平相结合,而我国现在是形式上的横向公平,掩盖了实质上的纵向公平,没有考虑个人家庭状况,没有考虑地方的不同差异。徐光东副教授、张卿副教授和胡继晔副教授一致认为,个人所得税的公平性问题,还应充分考虑税收收入的使用方向和透明度,尤其是政府在教育、卫生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所发挥的作用。

加强税收征管是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重要方面,滕祥志副研究员提出税务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之间应当加强征管协作,做到信息共享。施正文教授也认为税收征管能力不强,关键在于法律制度不健全。工商、银行、外汇等部门负有法定的协助义务,不提供相应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同时税务机关要有向第三方采集税收信息的权力。同时,可以考虑将社保、纳税等账户的数据信息统一管理。

本次座谈会在以下八个方面达成了共识:

1、适当调高扣减标准,建议设定在3000-4000元;2、建立扣减标准与CPI的动态调整机制;3、尽快制定从分类所得税到综合所得税的具体时间表;4、优化税率结构,建议边际税率从45%调低到35%;5、调整税收级距,建议从1500元调整2000元;6、扣减标准要有科学的标准依据、来源、内容分类、结构与测算过程;7、财政支出应当透明化;8、加强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和其他配套制度的改革。本次座谈会的成果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的学者建议上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

座谈会老师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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