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主办的国际学术会议“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律与经济发展”在海淀学院路校区顺利召开。来自中国、德国、荷兰、意大利、美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等近十个国家的六十余名专家学者与会,共同探讨全球经济与法律发展的前沿问题。
副校长时建中出席会议并致辞。时建中代表学校向与会的全体中外专家学者表示热烈欢迎。他指出,全球化进程在过去十年中发生了显著变化,当前面临着诸多挑战,所以在探讨法律与经济发展时专家学者需要从新的视角和方法来进行研究讨论。时建中进一步强调,人工智能对全球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从弱人工智能向强人工智能的转变过程正在深刻重塑国际经贸的组织形式和规则框架。各国在应对全球化挑战时,需要重新审视法律与经济的关系,探讨新的合作机制和规制方式。他希望本次会议能够通过深入的学术交流和讨论,进一步推动全球化背景下法律与经济学的创新研究,为全球经济高质量协同提供新的理论支持和实践经验。
本次国际学术会议分为“主旨演讲”“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学实证研究”“监管与治理理论”四个单元。与会中外专家围绕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公司法》修订、监管治理的主要趋势等前沿法经济学问题进行了热烈的交流探讨。此次会议的成功举办为全球法与经济学学者搭建了高质量的学术交流平台,促进了中外学者的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同时也为我国法治建设的高质量发展和经济发展的转型升级贡献理论支撑。
第一单元 主旨演讲
(一)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李曙光教授:《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李曙光教授在主旨演讲中主要围绕企业存活率与企业退出的关系、个人债务清理与个人破产、破产法修改对经济发展的推动作用三个方面展开,剖析了我国此次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首先,李曙光教授强调了破产法修改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联系。他指出,企业注册数量并非衡量营商环境的准确指标,而应关注企业的成活率,即企业是否具有经营活动、雇员和税收。通过比较美国、英国和欧盟的企业存活率,他发现中国的企业存活率并不高,许多企业为“僵尸企业”。此外,去年中国企业退出市场的数量远低于新增企业数量,表明破产法在促进企业退出市场方面的作用不足。接着,李曙光教授讨论了个人破产法的缺失及其对经济发展的影响。深圳作为试点地区,已经开始实施个人破产条例,但目前重整程序多于清算程序,反映出对个人债务人的保护不足。他提出,个人破产法的制定对于释放经济活力至关重要。最后,李曙光教授强调了破产法修改的全面性,包括适用范围的扩大、小微企业重整、家族企业合并破产、金融机构破产以及跨境破产等方面。他认为,破产法的修改将对防范金融风险、促进经济恢复和转型产生深远影响。李曙光教授的发言突出了破产法修改对于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的重要性,并指出我国通过此次破产法的完善更新,可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更加健康和可持续的法律环境。
(二)千禧研究院首席经济学家Ted CHU:《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信念、平衡与协调》
Ted CHU在主旨演讲中探讨了人工智能与金融监管之间的相互作用,强调人工智能在推动全球可持续经济发展方面的作用。他指出,尽管全球经济长期增长乏力,并受到2008年金融危机和2019冠状病毒疾病疫情等世界性问题的影响,但人工智能作为一种变革力量仍具有重大潜力,实现人工智能的潜力需要从根本上重新思考其融入经济的问题。Ted CHU强调,虽然金融服务业一直走在采用人工智能的前列,但该行业尚未经历真正的范式转变。鉴于金融业的高度监管性质可能会扼杀创新,Ted CHU指出现有的监管对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人工智能逐步进步的反应,例如解决知识产权问题和防止使用人工智能产生的内容进行欺诈。为了利用人工智能的变革能力,Ted CHU主张从结构层面进行反思,承认人工智能独特的自主性特征,并将其与传统工具区分开来。他建议采取一种全面的办法,将技术环境视为社会技术生态系统的一部分,并指出应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管的力量,使技术进步与监管进步保持一致。Ted CHU还指出,金融创新应该关注对实体经济有积极贡献的活动,一个监管良好的系统应该鼓励包括人工智能在内的市场参与者参与合作的非零和游戏,以促进双赢。随后,Ted CHU讨论了金融监管的创新,通过搭建更为积极的监管框架形式,引导和推动人工智能在金融领域的应用,提供激励措施,并降低合规成本。他强调,金融监管的目标是平衡多重目标,通过激励和降低合规成本来实现更好的监管效果。Ted CHU最后总结了平衡创新、安全与规则三者的平衡问题,强调用整体视角审视科技对金融的影响,指出人工智能对监管的助力作用,在促进人工智能理性发展并与全球价值观一致的基础上,探索有效监管,兼顾技术与道德。
(三)北京大学法学院邓峰教授:《削足适履和心无市场的微调:2023公司法修订评析》
邓峰教授在此次会议主旨演讲中围绕我国2023年《公司法》修订进行了评析和关键观点阐述。首先,他肯定了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亮点及其正向意义,如本次公司法修订进一步明确了公司法的地位,将上位法明确为宪法;对公司治理中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表决权进行了明确规定;修补了部分程式化的规定;修订使新法和国际化步调进一步保持一致,同时进行了必要的简式合并,等等。同时,邓峰教授也指出了本次修订存在的不足,如没有充分考虑不同公司类型间的对称性,以及对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分不够明确等。随后,邓峰教授进一步分析了修订的理论基础,认为修订过程中过于依赖组织法理论,忽视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多维属性,包括股权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转移等。这种理解导致公司法与市场的距离越来越远,可能会引发更多的公司僵局和股东纠纷。最后,邓峰教授指出,本次修订可能导致公司治理问题通过法院介入而非市场机制解决的预见性问题,修订后的公司法可能会带来更多的诉讼和内耗,而非促进公司本身的健康发展。
(四)格罗宁根大学法学院Stefan WEISHAAR教授:《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新发展: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的法经济学分析》
Stefan Weishaar 教授在主旨演讲中详细介绍了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新进展,并重点从法律和经济角度介绍了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CBAM)。他指出,尽管巴黎协定下的目标通过数据测算试图控制全球气温上升的速度,但当前的趋势并不乐观。尽管欧盟目前在减排政策和行动上取得了一些进展,全球气候变化的加剧现状仍使得世界范围内的联合和有效合作变得尤为紧迫。教授强调,CBAM并非一种保护性措施,而是一种环境政策工具,其目的是将碳成本内部化,与欧盟排放交易体系保持一致。该机制鼓励进口商选择更清洁的产品,并对第三国生产商施加压力以减少排放。目前,欧洲正在努力实现更加严格的气候目标,但仅靠能源部门的努力远远不够。Stefan教授指出,欧洲的主要气候政策工具是排放交易系统(ETS),其覆盖了约40%的碳排放。虽然这一系统未对经济表现造成负面影响,但仍需要进一步强化以应对未来的挑战。Stefan教授分析,碳价格的上升可能导致生产转移到排放限制较少的国家,产生碳泄漏问题,因此需要CBAM来解决这一问题。教授进一步解释了CBAM的设计重点,包括进口商品的碳排放嵌入,即要求进口商为进入欧盟的商品支付相当于欧盟内部碳价格的费用,此机制不仅旨在激励外国生产商减少排放,还要确保进口商品的生产过程透明、合规。欧盟的这一政策被设计成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但其合法性仍有待进一步检验。Stefan教授指出,目前CBAM涵盖了氢、电力、肥料、水泥、铝和钢铁等多个关键行业,计划将分阶段实施,并在2026年全面执行。Stefan教授总结道,这一机制可能会增加欧盟进口商品的成本,进而影响全球贸易格局,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尽管这一机制对欧盟工业有一定挑战,但在全球减排和环境保护中扮演重要角色。
第二单元 法律的经济分析
(一)山东大学中泰证券金融研究院魏建教授:《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效率与企业创新——来自<证券法>修订的新证据》
魏建教授的报告主要结合了新修订的《证券法》,来阐述其对投资者保护、资本市场效率以及创新活动的影响。报告主要重点分析了如下四个研究问题,其中包括,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的进一步完善能否促进企业创新、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对于企业创新的影响、提高投资者保护力度主要通过何种机制对企业创新产生影响、在不同企业产权制度、两权分离程度以及执业环境竞争程度下有何不同,以及投资者保护的增强对于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体现。魏建教授在研究结论部分中指出,其研究团队经过严谨的实证研究数据分析,证实了《证券法》的修订尤其是完善投资者保护法律体系,将能够显著增加企业的创新产出。其中,缓解企业融资约束、减少企业短视行为和提高投资者风险容忍度,是投资者保护影响企业创新的主要机制。
与谈嘉宾:北京大学法学院吴雨豪助理教授
吴雨豪助理教授在与谈中指出,魏建教授的报告涉及到社会科学研究领域内的公共政策评估的议题,对于法学领域类似的实证研究有着重要的启示意义。之后,他还对报告中所运用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以及针对分析作用机制方面的分析内容给予高度肯定。在评议的最后,吴雨豪助理教授还重点结合报告论文中所设计到的双重差分方法的完善等问题,具体提出了若干建议。
(二)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Friedemann Roy博士:《全球经济前景及其对新兴市场的房地产市场动态影响》
Roy教授的报告主要围绕全球经济前景及其对新兴市场房地产市场的动态影响展开。报告首先结合数据分析指出,疫情后全球经济的不确定性因素,给新兴市场国家的住宅以及商业房地产市场带来了不同的影响:一方面,对于住宅市场而言,尽管利率在疫情后出现上升趋势且存在供应受限的情况,但总体看来这一市场仍然具有较强的韧性;另一方面,对于商业地产而言,疫情对于这一市场存在较为负面的影响,个别细分市场需要重组或者进行重新定位,以便适应不同的需求模式。新兴市场国家的住宅房地产市场之所以仍然保持较强韧性,也与该类市场的传导渠道和抵押贷款特征存在紧密关联,比如在这类市场中借款人主要由中高收入群体组成等。之后,Roy教授还结合全球气候变化及其对经济前景的影响,探讨了新兴国家房地产市场发展的动态趋势,如城市气候将会更加炎热、海平面上升等。针对这些影响,他认为,未来各国可以从低碳化、数字化以及强调人口动态来设计城市,着手以便积极应对潜在的挑战,而这些应对举措固然也为包括中国以及其他新兴市场国家带来巨大的投资机会。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任泽宇副教授
任泽宇教授在与谈环节中也首先赞同道,气候变化不仅给包括中国在内的新兴国家带来挑战,同时也带来了许多投资机会。同时他也认为,在分析房地产市场上,应当对住宅市场和商业地产有所区分。通过对近年来房地产市场情况的分析,他指出了中国房地产市场与域外其他新兴市场经济体的区别,即中国房地产总体上在政府监管力度上要更强。与此同时,他还指出,中国年轻群体在购房支付能力上仍然存在明显不足,这也是制约当前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个关键因素,未来需要找到有效的应对举措。
(三)北京大学法学院戴昕长聘副教授:《人工智能侵权适用严格责任的正当性》
戴昕教授在报告中首先分析了传统过错责任在处理人工智能侵权损害赔偿问题上所可能面临的挑战,以及过错责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这其中具体包括,在过错责任适用上可能面临黑箱难题,以及侵权责任主体难以界定的问题。之后,他也借由法经济学模型进行阐述,并具体就适用严格责任情形下的注意成本、损害成本,以及社会福利等因素进行分析,由此指出在人工智能侵权的问题上,采用严格责任的归责模式更具备妥当性。戴昕教授还针对潜在的质疑观点回应称,适用严格责任进行归责的做法,并不会阻碍创新或相关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最后,在侵权救济的实现问题上,他认为不妨引入保险机制来提升侵权损害赔偿救济的实效。
与谈嘉宾: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副教授
在与谈环节中,吴至诚教授指出,人工智能的侵权责任问题实际上涉及到在当前具有较高热度的话题。他认为,过错责任在人工智能侵权问题上缺少合适性,同时还具体就适用严格责任可能对创新的抑制等问题也进行了深入回应。在报告内容的完善建议问题上,吴至诚教授进一步建议,在报告论文中可适当加入与人工智能侵权责任相关的一些案例场景分析内容。
(四)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健康数据确权制度之反思》
张卿教授的报告主要围绕健康数据确权的争议问题展开,即是否应为健康数据确立所有权制度。他首先分析指出,健康数据具备如下特性,即健康数据既有临床价值和个人价值、健康数据价值的影响因素具备多样性、健康信息具备涉他性、数据占有具备非排他性等。在此基础上,张卿教授认为,假设所有健康数据信息都是私人的、敏感的、具有临床价值且具有经济价值的,都是一种过度假设。同时,假设所有健康数据信息都来自于患者个人的、由患者本人独立提供的,也都是一种过窄的假设。之后,张卿教授通过对健康数据的需求和供给关系,以及对支持和反对健康数据确权理据的系统性梳理,指出健康数据信息不同于传统的财产标的物,缺乏财产权得以讨论和操作的一些基础特征。对健康数据确权将产生较高的交易成本,并且财产权的概念引入并不足以提供超出现有的隐私保护、信息保护等规则之外的保护力度。在结论部分张卿教授主张,对健康数据确立所有权并无必要,未来我国应采用对个人健康数据的实质性保护路径,确保利害关系人的参与度,以及要重视合作性的建设,而非绝对的排他性竞争。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李文静助理教授
李文静助理教授在与谈环节中指出,个人健康数据的使用属于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问题。个人健康数据的利用有别于其他数据类型,相关主体的诉求往往存在一定的冲突。这些冲突诉求的存在,也导致个人健康数据在利用效率上存在相当的难度。此外,李文静教授还针对个人健康数据如何避免泄露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设想。
第三部分
澳大利亚国立大学Jeroen van der Heijda教授:《监管治理的主要趋势:从震慑到合作,再回到震慑》
Van Der Heijida教授梳理了监管治理的历史沿革。自1950年代以来,尤其是1980年代以来,学术界不再仅仅将监管视为法律的具体实施或市场活动的管理工具。监管治理逐渐被认为是其广泛定义为由个人或集体(“监管者”)有意进行的结构化和持续的过程,监管治理通过包括标准设定、监控、执法和奖惩在内的多种手段实现预定目标。传统上,监管意味着层级化、侵入性、基于威慑的强制性、一刀切的静态规则。然而,过去50年中,监管逐渐转向协作、混合激励、基于目标、灵活和定制化的模式。这种转变反映在多个方面。例如,回应性监管通过合作解决问题避免升级到更严格的措施。基于风险的监管借鉴私营部门的风险管理策略,监管者采用行为理论支持下的“轻推”监管措施,以及越来越多地采用自我监管、共同监管和志愿性监管。然而,监管治理仍面临多重挑战,包括监管盲区、现有监管系统的改革、如何在多重危机下发挥协同效应、以及应对日益增加的民粹主义和反科学态度。为此,学术界应继续联合研究,培养新一代监管专家,推动和记录监管实践中的良好范例,并警惕为了创新而创新的风险。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淑丹助理教授
徐淑丹助理教授对演讲进行评议。评议中分享了中国监管的两个问题。其一是监管俘获,主要发生在金融部门。由于中国拥有更为集中的行政系统,企业可能利用监管俘获获取竞争优势并消除制度障碍;其二是过度监管尽管在当前情况下不明显,但在全球范围内仍然普遍存在。过度监管带来如何规制监管者的问题,尤其是在他们犯错或超越权限时。讲者建议通过引入监管创新,如元监管、自我监管和响应性监管,来解决这些问题。这些方法可以部分缓解上述挑战。
(二)新加坡管理大学副院长张巍教授:《中国股东积极主义被忽视的现实:无视西方的期望》
张巍教授的演讲以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为主题,通过手工收集收据揭示了中国股东积极主义的实际情况。研究发现,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正在蓬勃发展,特别是在过去五年中出现了大量重大股东激进行动。目标公司是私营企业还是国有企业对基金行动的成功与否没有显著影响。甚至,在私营股东对抗大型国有企业时成功率超过一半。相反,国有股东针对私营企业发起激进行动时,成功率不足五成。中国在市场化进程中逐步形成了基于规则的市场,股东激进行动主要受市场力量驱动,而非系统性的政治干预。这一发现挑战了西方关于中国企业治理环境受政治强烈影响的传统观念,并强调了中国在近年来向更加规则化的法律体系发展的趋势。张教授,尽管政治力量在某些边界情况下可能发挥作用,但总体而言,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主要由基于规则的市场力量驱动,这对于理解中国的企业治理和未来政策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迟舜雨助理教授
迟舜雨助理教授对张巍教授的演讲进行评议。迟老师指出,中国的股东积极主义主要通过机构投资者、国有股东、投资者服务中心三个途径推进,在当前市场背景下非常具有研究价值。评议同意研究结论,在中国由于监管机构的存在,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水平往往不弱于私营企业,甚至比私营企业更好。研究采用了一个很有启发的研究方法,即按照股东的性质和企业的性质分别比较股东积极主义活动的成功率。但评议也认为,研究股东积极主义除研究成功率之外,也应当关注发起股东积极主义活动的数量。
(三)清华大学于晓虹副教授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马超副教授:《法律、金融、和政治的纽带:中国地方政府债务与非法集资》
于晓虹教授和马超教授的演讲以影子银行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为背景,探讨了地方融资平台债务对地方金融市场的影响,以及其与地方政府在打击非法集资方面的关系。演讲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是地方政府绕过直接债务发行限制的重要工具,通过影子银行和理财产品作为主要融资来源,推动了基础设施项目和经济增长。然而,这种依赖也导致了显著的挤出效应,迫使私营部门越来越多地依赖非正规金融,从而增加了非法公众存款吸收和集资诈骗的案件数。演讲指出,地方政府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关注度与非法公共融资活动案件的执法力度呈正相关,特别是在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发行量较高的地区。此外,具有金融工作经验的市长可以缓解过度债务发行对非法集资执法的负面影响。研究使用多种数据源和回归模型,验证了地方政府债务发行、财政压力和政府关注度对非法机制案件的影响,并通过稳健性检验进一步确认了结果的可靠性。研究结论强调了在复杂的政治经济环境中,地方政府债务、影子银行和非正规金融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法律和制度框架的重要性。这些发现对于理解中国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和金融监管政策具有重要意义,也为未来研究提供了有价值的视角。
与谈嘉宾: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宫迪教授
宫迪教授对演讲进行评议。宫教授首先梳理了演讲内容。研究探讨了地方政府债务与非法集资之间的关系,通过分析最高法院的数据和城市层面的面板回归,发现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的债务与非法公众融资案件数量正相关。研究指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的增加在地方资本市场产生了经典的挤出效应,导致更多的非正规金融活动。非法集资案件被视为非正规金融程度的代理变量。本文通过文本分析方法,收集和分析了2013年至2019年的影子银行和非法集资案例,发现影子银行的兴起与银行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限制有关。尽管研究提供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增加如何影响非正规金融活动的实证证据,但在因果关系的识别上仍存在一定的挑战。研究强调了法律、金融与政治之间的复杂联系,揭示了地方政府融资在促进非法金融活动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教授:《揭秘中国被忽视的证券信息违法的民事诉讼:来自上市公司公告的经验证据》
徐文鸣教授的演讲探讨了中国证券信息类违法民事诉讼的背景、特征及发展趋势。中国证券市场的信息披露违规行为长期以来受到关注,但民事诉讼的实际应用却相对有限。随着2015年司法改革和2019年《证券法》的修订,民事证券诉讼的数量显著增加,特别是在2019年之后,诉讼案例和索赔金额均显著上升。演讲指出,几乎所有被诉公司都曾受到行政制裁,这种依赖路径效应显示出公共执法与私营诉讼的相互作用。样本数据显示,从2002年到2023年,200家非金融类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规被提起一审诉讼,462家公司因信息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尽管民事诉讼案件逐年增加,但由于法院程序的延迟,实际诉讼案件可能被低估。研究还发现,违规行为的严重性(以行政程序的长度为衡量标准)与诉讼可能性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总体而言,徐教授强调了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诉讼机制在保护投资者权益、提高市场透明度和治理水平方面的重要作用,同时也指出了现行制度在实际操作中面临的挑战和局限。这些发现对理解中国证券市场的法律和监管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并为未来的制度改进提供了参考。
与谈嘉宾:复旦大学唐应茂教授
唐应茂教授指出,研究的数据来自于上市公司公告、行政处罚、法院的诉讼文件,接近于全样本研究,非常有价值。唐教授同时指出,中国的诉讼机制与美国并不完全相同,美国的很多证券诉讼以和解结束,所以从数据上很难看到法院的诉讼结果,但来自于中国的数据提供了很好的研究样本。未来可以结合中国证券诉讼区别于美国诉讼特点进行时间跨度更长的研究。
第四部分
(一)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陈天昊副教授:《揭示动态:官僚结构对中国数字平台行业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陈天昊教授的报告探讨不同组织结构进行拼接时/组织结构在纵向和横向上的变化如何对反垄断执法产生影响。反垄断执法受专业逻辑和政治逻辑产生影响。前者是指执法者基于专业判断做出执法判断(强专业逻辑/弱专业逻辑);后者更强调对政治忠诚的回应(强政治逻辑/弱政治逻辑)。报告认为,行政机关采取何种组织结构,这会对反垄断执法产生影响。这是因为,决策者都是有限理性,因此需要组织结构来辅助决策。组织结构主要包括横向的组织结构和纵向的组织结构,前者指如何在横向层面将任务进行分配,后者指实质权威在不同层级政府之间如何进行纵向分配。文章通过实证分析中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在纵向分权层面,从分散回归到集中,并以新浪合并案为分析实证,探讨这种分权改变对反垄断执法的影响。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贵斌威副教授
贵斌威教授在与谈中指出,报告的重心在于研究被忽略的组织结构,其中聚焦于组织结构定义的模糊性,并提出了一套新的标准来对组织结构进行研究。以往的研究往往是描述性研究,而不对组织结构的因果关系进行梳理。报告关于组织结构水平的专业化和纵向的专业,用这两个标准来衡量组织结构,并由此推出两个逻辑,一个是专业逻辑,另一个是政治逻辑。水平专业化影响专业逻辑,纵向专业化影响是政治逻辑。松散或集中的水平专业化分别导致松散或集中的专业投入,松散或集中的纵向专业化则会导致更自由或更高的政治忠诚。
(二)格罗宁根大学Jonida Milaj—Weishaar助理教授:《欧盟的数据驱动创新:法律与经济学视角》
Jonida教授提出,目前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引入了基于风险的规制方法,这有助于数字经济创新,但可能会冲击传统基于权利规制方法的权利保护效能。在当下欧盟数据治理实践中,两种方法的调和难度愈来愈大。典型体现就是,欧盟各成员国在数据执法中呈现了弱执法趋势,从个成员国行政处罚数据来看,存在各国执法尺度不统一、选择性执法、处罚额度低等问题。为此,Jonida从公共执法与私人执法的法经济学理论出发,提出应当结合两个执法方式各自的优势,以强化公共执法为主要突破,加强GDPR在施行过程中的个人权利保护效果。同时,考虑到在基于风险方法中,数据控制者与处理者的数据处理评估义务是模糊的,有必要逐步完善相应的标准规则,确保GDPR中的权利保护理念被严格、完备地执行。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谢尧雯助理教授
谢尧雯老师在与谈中重点讨论了三个问题。一是,个人信息保护法为何弱化了个人权利保护。这源于个人信息保护法和隐私法在理念上的区别,前者需要平衡数字经济发展中各种主体之间利益的平衡,这是为何欧盟和我国均在弱化绝对权利保护理念的原因。二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弱化了个人权利保护,核心就体现在Jonida教授在文章中提到的,通过引入“基于风险的规制”来调和数据处理中的多元利益。三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如何保护数字主体的权利。在威慑之外关注合作式执法,同时划定个体核心权利范围,这些权利的保护不受风险大小影响。
(三)环球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张昕:《执行世贸组织〈投资促进发展协定〉的透明度要求: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角度》
WTO IFD 协议是中国首次发起并推动的国际协议,主要目标是通过提高措施的透明度、简化行政程序、采取其他投资便利化措施以及促进国际合作,来促进成员国之间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动,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的流动,以支持可持续发展。IFD协议为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提供了特殊和差别待遇,允许这些国家根据自身的实施能力选择实施协议条款的时间和范围。例如,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可以选择在协议生效后的一定时间后实施某些条款。调查发现,投资者和他们的律师面临的最大障碍是难以找到或验证东道国的投资措施或其最新状态。基于这些发现,报告建议发展中国家或最不发达国家应优先建立一个“单一信息门户”网站,以披露东道国的投资措施。这不仅具有实际可行性,而且相对容易实施,可以作为能力建设和赞助方捐赠的明确目标。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蔡嘉炜助理教授
蔡嘉炜老师在与谈中提出,国际组织倡导国际投资便利化,我国在推动IFD协议成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2019年开始,全球投资锐减,IFD的出台被提上议程。我国由于深受中美摩擦的影响,因此在这其中扮演了重要作用。文本的谈判长达6年,通过该文件的发展历史来看,我国和发展中国家对该协议高度重视,并推动协议落实,可见该文件的出台对于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要性。
(四)密歇根地方法院法官Brian Hartwell:美国和密歇根州高度监管的住宅租赁业的正当程序分析
Brian法官首先介绍了美国住宅租赁领域的快速恢复租赁物业所有权的简易诉讼程序(Summary Proceeding)。随后,他以COVID-19时间线,列出了2020年密歇根州州长针对COVID-19的一系列行政命令,包括学校关闭、禁止集会、餐饮业限制、居家令、口罩建议、制造业复工、小规模集会允许以及居家令结束等。这些行政命令对法院系统产生了影响,包括居家令期间法院作为基本政府服务的持续运作需要转向视频会议,以及联邦和州级政府对驱逐(租户)诉讼的限制。2021年CDC发布驱逐(租户)禁令,但被认定违宪。随后,密歇根最高法院计划重新开放房东-租户法庭和美国最高法院推翻CDC上述禁令。在后疫情时期密歇根法院引入了简易程序,在File lawsuit 和win trial 之间增加了两个pretrial,时长分别为14天和28天。这些程序有效地提高诉讼效率。
与谈嘉宾: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宗正助理教授
房屋租赁政策从暂时性政策转变成永久性政策。新的规则将房东放置在了一个不利的地位,因为房东无法通过原本的流程驱逐租客,而租客也可以利用这一程序与房东抗衡。疫情期间,美国游客下降,导致租客大量下降,因此房东会选择下调租金,基于此美国政府出于平衡供需的考虑,对此进行了调整。但该新程序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同样需要考虑到租客可能也因为疫情失去了工作。房东现在更倾向于选择与租客进行协调,而不是直接诉诸法律程序(因为失去了简易诉讼程序),因为法律程序的成本提高,从而促使房东更愿意采取成本更低的协商方式解决问题,某种程度上达成了帕累托改进。但疫情结束,并不意味着疫情的影响就此结束,因此未来政策也许还会有变化和调整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