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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建院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116讲——上市公司并购法治论坛

4月20日下午,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校友会以及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联合主办的“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建院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116讲——上市公司并购法治论坛”,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教学图书综合楼0719会议室顺利召开。本次论坛围绕“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监管治理”和“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法律责任”两个专题展开讨论。



在“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监管治理”专题研讨环节,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焦福刚担任主持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龙马特聘教授邢会强、清华大学法学院长聘副教授沈朝晖、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助理教授叶凝遥、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编辑黄帅、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湘淳、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迟舜雨等嘉宾展开深入探讨。

焦福刚以“上市公司并购市场的监管治理——变革健康与可持续路径的法律探讨”为主题进行引导发言。他指出,上市公司收购制度整体上是一个放松管制的过程,分为制度建构阶段、系统移植阶段以及不断完善阶段三个阶段,而重组制度相对复杂。目前我国并购市场机遇与陷阱并存,“并购六条”及配套措施的出台将为新质生产力发展和产业整合提供新动能,同时双控人的责任认定、强制要约透明型争议、强制挤出的执行争议以及退市后处置等问题不容忽视,亟待业界与学界深入探索应对之道。

邢会强指出,当前并购市场面临活跃资本市场与投资者保护之间的核心平衡。他以“宝万之争”等典型案例为例,强调目前并购领域的负面效应研究严重不足,亟需加强并购标的财务造假、虚假陈述等风险问题的深度研究。我国现有并购研究对国外理论借鉴较多,而立足本土市场的实证分析不足。他呼吁学界和实务界应深入个案研究,通过具体案例剖析并购各环节风险,从而构建更符合中国市场的监管体系,实现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与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双重目标。

沈朝晖围绕并购与重组的法律差异展开论述。并购主要涉及上市公司股东结构变化,而重组则是资产负债表层面的调整,二者在法律规制上存在本质区别。我国重组市场仍属高度管制领域,证监会保留了部分实质判断权;相比之下,收购市场经历了逐步市场化的演变过程。但他同时指出,当前收购制度尚未实现完全市场化,如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保留,这一制度显著增加了交易成本,因此学界应深入反思强制要约收购的理论基础和存在价值。

叶凝遥从美国资本市场出发,以马斯克收购推特的案例为例,提出了对上市公司并购监管政策的新思考。在马斯克收购案中,得利最多的其实是中小投资者。当并购过程中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竞争越激烈,中小投资者的获利空间就越大。从监管的角度来看,叶凝遥认为,监管者可以考虑在一定程度上鼓励市场进行收购,促进收购方与被收购方之间的良性竞争,从而为中小投资者创造更多的获利机会。

黄帅着重指出公司并购与估值的关联性极高。他围绕独立财务顾问这一主体从理论和实务两方面进行探讨,指出我国对于独立财务顾问的职责履行等法律规定模糊,且证监会关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门规定仍沿用2008年颁布的条文,难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并购市场需求。实务中,独立财务顾问尽职履责的主观判定标准不清晰,易引发市场价格波动、虚假陈述等问题。由于被估值方与独立财务顾问间的委托关系,如何确保独立财务顾问的独立性对于上市并购的估值问题有着重要影响。

王湘淳指出,当前我国并购市场规模较小是导致理论界对相关领域的研究相对薄弱的原因之一。应深入思考并购治理的目的与路径,强调并购本质上是交易,应以市场化为原则。他以敌意收购为例说明,国际社会普遍认可并购的市场价值,但国内公众出于传统的价值判断往往对其持负面评价,反映出并购治理不仅是法律层面的问题,也要纳入社会认知等综合考量。在法律治理层面,王湘淳指出,上市公司并购同时受《公司法》与《证券法》双重规制,证券实务界应重点关注新修订《公司法》第180条、第191条及第192条。

迟舜雨指出,并购市场是衡量国家资本市场成熟度的重要标志,但我国并购市场尚不成熟,典型案例较少,如“宝万之争”这样的敌意收购案例并不多见。并购本质上是市场自发行为,近年来我国通过“并购六条”等政策降低了并购门槛,但监管介入的深度和方式仍需优化。并购市场需要在监管和公司自治之间寻求平衡,既要倾听市场的声音,又需要监管的介入,或许可以探索形成一个市场和监管共治的制度。

随后进行的“上市公司并购交易的法律责任”专题研讨,由大成律师事务所管理合伙人李寿双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耿利航、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衣小慧、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楼秋然、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徐文鸣等嘉宾参与讨论。

李寿双强调,并购是平衡发展节奏与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政策。但当前市场中,并购成功落地案例较少,交易所态度审慎,责任认定成为核心难题。李寿双对上市公司并购交易法律责任进行总结,重点阐述了内幕交易责任认定、对赌协议责任认定以及中介机构责任认定等核心问题。

耿利航指出,上市公司并购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法律领域。尽管近年来并购监管有所放松,但实践中仍存在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可能并非完全来自法律制度本身。耿利航特别提到,强制要约制度在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诸多问题,大量强制要约被豁免的现象值得深入探讨与反思。此外,耿利航就上市公司并购过程中对赌协议中估值虚高的问题与焦福刚等实务专家展开讨论。

衣小慧指出,并购研究是高度交叉的学科领域,仅依靠纯法律视角难以深入,需结合交易架构设计、会计估值等跨学科知识。她从《公司法》修订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并购法律规制中的关键问题。新《公司法》引入英美法系的“授权资本制”,允许通过章程或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部分股份发行,这会影响上市公司并购交易中董事发行新股的法律责任认定。基于授权资本制,衣小慧以反敌意收购为例,提出两个亟待明确的核心法律问题:其一,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的自主决策权限边界如何界定;其二,董事会在反收购过程中若存在违规行为,其具体法律责任应当如何认定和追究。

楼秋然指出《公司法》第191条在上市公司并购中存在诸多问题,可能引发中国版的利益相关者派生诉讼。实践中一般过失的情况几乎不存在,第191条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有限。在上市公司并购中的敌意收购问题上,《公司法》第152条(授权资本制)在适用上也存在问题,如董事是否有权发行类别股、能否实施类似美国期权形式的“毒丸计划”等,相关法律适用与实践操作的矛盾亟待厘清与完善。

张杨围绕“上市公司董事商业判断行为对公司责任” 主题,对日本商业判断规则以及典型案例Apaman shop holdings 案进行分析。张杨介绍,该案发生前日本采用“两步判断法”的商事判断规则,先判断事实识别过程有无欠缺注意,再判断基于事实识别而进行意思决定的过程和内容有无“显著不合理”。而在该案发生后,最高法院将两步判断统一。对此,张杨指出董事在收集信息时往往是相对客观的,通常会做出类似的判断;而意思决定的过程则是相对主观的。因此,采用两步判断法可能更为合适。

活动最后,徐文鸣作总结发言。他对与会专家学者、实务界人士的精彩分享表示感谢,认为本次研讨会深入探讨了上市公司并购监管的制度变迁、现实挑战和发展方向,取得了丰硕的学术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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