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2月22日晚,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在学院路校区举办了2011级硕士生和2011级博士生第四期读书报告会,徐光东副教授、2011级全体博士生、硕士生一同参加了本次报告会。本次报告会用英语进行。
在读书报告开始之前,徐光东老师先对将要分析的两篇文章作了精彩的背景介绍,并提供了拓展阅读的建议。本次报告会上,硕士生于楠、杨芳和王琳同学选读了《Corporate law’s limit》(《公司法的局限》)一文,该文作者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Mark J. Roe教授。于楠同学首先介绍了本文的背景知识,包括LLSV在公司法方面的研究以及本文作者的主要观点。杨芳同学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理论模型以及公司法在控制代理成本和大宗机构持有者控股方面的不足,并运用Eviews分析工具对理论进行了检验。王琳同学主要介绍了公司法在股权结构方面在不同国家的不同表现,以及分散股权的政治,社会方面的基础。最后,于楠同学对本文进行了总结,即公司法是有益的,但公司法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是极其相关的。之后徐光东老师与同学们一起对文章进行了深入探讨。
本次报告会上,硕士生滕飞、刘俏婷、郭倩同学选读了《Law and Economic Growth》(《法律与经济增长》)一文,本文作者是得克萨斯大学法学院Frank·B.Cross教授。报告开始后,滕飞同学先讲解了法律制度对经济增长的理论上的重要性,这一部分主要从对新制度经济学的介绍和对两种其他观点的批判展开。其后刘倩婷同学展示了关于法律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最后郭倩同学讲述了额外法学研究的必要并总结全文。徐光东老师悉心解答了同学们的问题,达到了良好的学习效果。
硕士生于楠、杨芳、王琳在作报告
硕士生滕飞、刘俏婷、郭倩在作报告
文献内容综述:
《Corporate law’s limit》(《公司法的局限》):本文主要观点是公司法与公司的股权结构并不具有很大相关性。首先,作者指出了目前公司法理论的不足,即公司法无法解决管理的代理成本问题;其次,作者引入Am对传统的公司理论进行了修正,指出往往是管理的代理成本决定了公司的股权结构;再次,作者对普通法国家-英国和美国,大陆法国家-德国,以及亚非国家等进行了比较研究,认为不同国家的公司法在股权结构方面有不同表现,并且需要一定的政治和社会等基础。最后,作者再次表明其观点,即公司法对股权结构的影响是次要的。
《Law and Economic Growth》(《法律与经济增长》):本文以法学学者对新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要性开篇。虽然经济学学者对法律与经济增长之间关系的研究作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经济学学者受其知识背景的限制,无法准确抓住法律制度中对经济增长起到关键作用的特征,因此大部分经济学学者的研究都停留在比较概括的层面上,这正需要我们的法学学者运用法学知识来解决更具体的实际问题。之后作者概述了新制度经济学基本观点,即良好的法律制度对资本主义经济增长具有必要性。接下来对两种反对意见进行论证批驳,分别是:法律之外的规范可以替代法律,文化对经济发展的作用。其后是关于法律与经济的实证研究。通过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作者得出结论:民主对于经济增长有促进作用;经济自由和经济增长有双向因果关系;法律规定的司法可预见性很重要,且适当的政府管制可促进经济增长。虽然经济学家做了很多研究,但是因为他们不能把握法律重要的变量,遗留了很多问题,所以需要法学家积极探索法与经济增长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