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72讲 中国教育部特聘“海外名师”Michael Faure教授讲授“不作为义务的经济分析(Economic approach for omission to law)”

2017年6月5日,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法学院、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教育部特聘“海外名师”Michael Faure教授在学院路校区为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的师生作了题为“Economic approach for omission to law(不作为义务的经济分析)”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光东教授主持,李文静讲师和徐文鸣讲师作了点评。

Faure教授的讲座分为案例引入、普通法中不作为义务规定、经济分析、扩展情况、实证情况、关于刑事不作为的分析、结论七个部分。Faure教授以侵权法中是否应该存在救助责任为切入点,首先引入了一个美国案例。在普通法中,没有人有义务进行救助。由于责任的前提是存在义务,因此目击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然而,由于此时的救助是一种成本非常小(比如打个电话报警)但是收益非常大的行为,如果法律允许这样的义务存在,那么会大大提高效率。所以有学者指出,在这一点上,普通法是没有效率的。接着Faure教授引入经济分析,认为法律的介入会“杀死”人们内心的动机,也就是说会产生所谓的“挤出效应”(Crowding out)。如果法律上规定了救助义务,反倒会产生负面的效果。实证的数据给了我们另一个视野。从美国的实证数据来看,在法律规定了救助责任的州,参加救援的比例以及因为救援而死亡的人数都小于没有规定救助责任的州。也就是说,没有必要让法律来施加救助责任,而且问题可能不在于救助太少,反而是救助太多。这也印证了上面的观点,法律会影响人们的救助活动水平,而且这种影响是负面的。从比较法的视野来看,民法法系和普通法法系在无责任救助方面的差别不大,即使是有救助责任的情况,也会有相应的赔偿基金进行赔偿。

徐光东教授、徐文鸣讲师、李文静讲师对讲座了精彩点评。同学们随后就不作为义务与文化差异的关系,影响实证分析的扰动因素等问题与Faure教授进行了深入讨论。

 

 

 

 

 

 

 

 

 

 

 

 

上一篇: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73讲 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张巍讲授“美国的积极股东”

下一篇:“后危机时代对金融与法律关系的再思考”国际学术会议综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