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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经研究院召开“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改革”研讨会

2020年8月16日上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于腾讯会议室召开“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改革”研讨会,以《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为基础,讨论我国证券行政和解的制度目标、制度实践现状、制度发展与制度完善方向。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副院长主持研讨会,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陈建伟研究员作主题报告,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席涛教授进行总结评议,金融实务从业人员与研究院硕士博士近50人参加了研讨会。与会研讨的实务专家包括:胡婷(任职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借调于中国证监会),吴云(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时晋(任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魏大伟(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胡健毓(任职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陈启阳(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丁锋(任职于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高雪男(任职于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李想(任职于OK虚拟货币交易所)。

徐文鸣副院长首先介绍了研讨会的目的与《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颁行的背景情况。本次研讨会希冀以征求意见稿为讨论基础,向中国证监会呈交研究院关于证券期货行政和解的制度完善建议。

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陈建伟研究员首先作了题为《证券期货行政和解:要素解构与制度重构——兼评<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报告。 在报告中,陈建伟研究员以“和解前提—和解表意—和解区间—和解实现—和解救济”为分析框架,对比分析《征求意见稿》相较《实施办法》的制度革新,通过梳理美国、香港、德国、英国与台湾地区的相应和解规则,论述行政和解理论与实践,进而评述《征求意见稿》的制度安排。基于理论与实证的分析,陈建伟研究员做出如下三个结论。其一,《征求意见稿》值得肯定之处在于:对和解前提做出宽松化调整;赋予行政机关主动表达和解意向的权利。其二,《征求意见稿》仍有待完善之处在于:设置第三方审查决定;程序性约束行政机关执法优势地位;泛化处理和解区间设定,允许救济环节继续和解;拓展和解实现的形式载体,允许同一案件处罚与和解并存或相互吸收;认可行政和解的可救济性,合理界定救济范围。其三,其他值得关注的问题包括:和解协议的信息公开问题;和解金数额的量化问题;投资者损失的确定与赔付问题。

接下来,与谈嘉宾围绕《征求意见稿》的和解制度发展进行发言。

胡婷(任职于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借调于中国证监会)对《征求意见稿》的出台背景与制度定位进行了介绍。从世界范围内看,行政和解的制度定位包括两种:一是作为提高执法效率、以更少成本发挥执法威慑的重要手段;二是作为补充性执法方式。前者以美国模式为代表,后者以德国模式为代表。2019年新修订的《证券法》第171条可以理解为,我国的证券和解制度从德国模式向美国模式转变,本次《征求意见稿》实质是在“行政和解作为提高执法效率的重要手段”理念指引下,进行和解制度设计。

吴云(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对和解制度的设定原意、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问题进行了分析,并就《征求意见稿》中行政和解的范围、和解协议的执行提出两点建议。第一,行政和解的内容不应当仅局限于行政处罚内容,还可以扩展至督促改正、合规安排、对经营实施自我限制等范畴;第二,《征求意见稿》第23条“违法当事人未履行和解协议记入诚信档案数据库”存在制度严肃性不足的问题,有必要克制失信惩戒制度在和解协议执行中的适用,可通过合同的形式事先约定懈怠履行和解协议的行为后果,实现对相对人履行协议的行为激励。

时晋(任职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分析了现行执法实践中和解案件数量少的原因、和解能够消除“处罚对于上市公司融资并购的负面影响”的制度优势、如何落实“和解金赔偿投资者”的制度落地难题。

魏大伟(任职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完善证券期货行政和解制度提出了两点建议。第一,制度设计应当在明晰行政处罚与行政和解的制度成本与制度收益的基础上,厘清二者边界;第二,行政和解金的确定是否需要征求投资者意见或引入听证程序,值得进一步研究。

胡健毓(任职于中国国新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认为行政和解协议的强制执行问题应当进行制度细化。在实践操作过程中应当进一步明确:行政和解协议是否可以交由司法机关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协议,行政机关是否可以解除行政协议。

陈启阳(任职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就行政和解制度细化层面提出了三个方向。第一,证券行政和解责任能否在上市公司董监高和实际控制人之间进行分配;第二,现行赔付与行政和解的制度衔接,如何将与投资者救济相关的系列制度整合为一个体系是制度完善的重要方向;第三,证券行政和解与证券代表人诉讼的衔接。

丁锋(任职于北京海问律师事务所)讨论了证券行政和解的制度效益与和解协议强制执行问题。证券行政和解不会为相对人施加资格罚、能够激励相对人选择与遵从和解协议;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证监会与法院是否应当构建联动机制保障和解协议执行,是接下来制度施行需要重点解决的议题。

高雪男(任职于冀银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认为制度实施细则应当重点考虑:行政和解的适用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明晰确定投资者损失的计算标准与方式;规范、限制行政机关行政优益权的行使。

李想(任职于OK虚拟货币交易所)结合美国数字货币监管的行政和解实践,建议行政执法实践应当扩张和解机制的适用。现行证券行政和解实践以提高执法效率、保护投资人为主要目的,未来可考虑在金融科技监管领域纳入和解执法制度,实现“促进技术创新与保护投资人”的最优利益平衡。

徐文鸣副院长对“证券行政和解的制度功能、投资者保护目标实现、证券行政和解与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制度竞争”三方面进行了理论探讨。第一,证券和解制度适用于一些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比较困难的案件(如证券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案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节约行政成本;第二,《征求意见稿》21条规定投资者可以向行政和解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也即投资者获得赔偿需要主动申请,但实践中证券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案件的受害人很难知道自己是受害人,因此行政和解制度保护投资者的功能有待加强;第三,行政和解协议是否可以认定为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前置条件有待明确,二者存在某种程度的制度竞争关系。如果行政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投资者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前置条件,违法发行人申请行政和解将会面临激励不足的问题;如果行政和解协议不能作为投资者提起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前置条件,投资者则需按照旧《证券法》规定的证券诉讼模式进行起诉。

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席涛教授对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席涛教授对陈建伟研究员的报告进行了肯定,并针对行政和解制度如何实现加强投资者保护的目的,提出了两点制度完善与研究方向的建议。第一,和解协议签订程序与投资者赔付程序割裂,不利于投资者保护,需要进一步进行制度建构实现两个程序的制度衔接。第二,行政和解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仍需以充分了解域外制度为基础,美国的证券和解制度演变累积经验非常丰富,可以在精细研究“美国行政和解制度功能、通过行政和解实现对投资者保护的制度设计、行政和解与行政处罚的制度衔接”基础上,结合我国实践,深入思考证券行政和解的理论与实践改革。

本次研讨会在大家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腾讯会议室研讨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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