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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89讲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Niels Philipsen教授讲授 Smart Mixes of Regulation

 

院办公室 2018年11月13日

 

2018年11月12日,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Niels Philipsen教授,在学院路校区为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师生作了题为“Smart Mixes of Regulation”(监管的巧妙结合)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副教授主持,徐淑丹助理教授点评。

Philipsen教授讲座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规制与责任结合的理论与现实原因,以及结合过程中需要关注的具体事项。Philipsen教授首先就“公共利益的方法:监管作为市场失灵的校正”进行了介绍。他指出,包括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在内的市场失灵现象都需要通过监管进行调整。随后,Philipsen教授对“私人利益的方法”进行了分析,他通过介绍芝加哥学派的监管经济学理论和弗吉尼亚学派的公共选择理论,提出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公共代理的被动性,相反,收费亭理论则重点阐述公共代理的主动角色。Philipsen教授还介绍了公共和私人管制的关系。他认为,私人规制的形式包括了私人认证计划、私营标准设定、自我规范和公司的社会责任。而在有条件的自我管制中,以CAOs的劳动争议为例,可以发现私人管制有时会受到公共管制的支持。基于以上分析,Philipsen教授提出了规制与责任相结合的规则。他认为,不同信息获得(信息不对称)、破产风险、无损害赔偿责任诉讼、行政成本,这四个要素决定了安全规制和责任规则的选择。最后,Philipsen教授介绍了监管的巧妙结合在刑法、环境法等法律中的具体应用。他提出,监管结合比私人管制更具有效力,而监管的巧妙结合不仅包括“指挥和控制”约束,还包括了私人的监管模式。此外,监管结合的复杂性值得进一步研究,再结合过程中也要考虑到私人利益。

报告结束后,徐淑丹助理教授作了点评。徐淑丹助理教授指出,监管研究是法学者逃避不开的话题,随着时代的发展,监管研究融入了新的因素,这不代表结束,而是一个新的开始,他鼓励同学们对监管结合进行更深入的学习研究。

随后,博士生、硕士生就公共监管与私人监管的定义与边界,侵权法的行政监管研究等问题与教授进行了深入交流。

Niels Philipsen教授是我院2016年聘请的兼职教授,他主要运用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研究财产法、公司法、市场与监管,发表过有影响的学术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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