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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顺利举办“证券市场中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研讨会

2021年4月11日,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及我院“法律与金融”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团队和“法律、科技与金融”青年教师创新团队联合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共同举办的交叉学科教研论坛第一期“证券市场中信用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综合科研楼B209会议室召开。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副教授主持,中诚信国际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兼总裁闫衍先生、中信建投资产管理部执行总经理吕文斌先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教授、北京大学法学院唐应茂副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助理教授,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教授、教师发展中心王蔚主任、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任泽宇副教授、迟舜雨助理教授、徐淑丹助理教授和谢尧雯师资博士后等二十余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研究院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旁听了本次会议。

徐文鸣副教授首先欢迎与会嘉宾莅临交叉学科论坛,并简要介绍了论坛的背景。

会议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市场专家发言。闫衍先生首先介绍了国外评级行业的发展历程,认为随着金融市场和金融创新的发展,以及国际金融危机促使信用评级监管的全球性变革,促使信用评级管理从市场自律转变为强监管。因此,增加评级机构法律责任,加强对信用评级的监管逐渐成为国际共识。而中国的评级行业起步较晚,监管机构已在一些环节取消评级结果作为注册发行的必要文件,降低了对评级的过度依赖。接着,闫衍先生介绍了评级机构作出评级结果的过程,既有对发行人提供资料的收集整理,其中包括其他中介机构提供的信息,也有分析师的判断。他还指出,评级机构与其他中介机构不同之处在于其他中介机构基本都是对历史信息的鉴证,而评级机构看的是未来,具有预测属性。随后他以五洋案为例,提出资产的出售与违约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评级结果和五洋案中资产公允价值判断之间的因果关系如何认定、如何判定评级机构是否尽到了勤勉尽责和一般的注意义务、法院作为非专业机构是否有资格认定评级结果是否合理、投资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评级机构应在多大程度上承担过错和责任这六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吕文斌先生从买方投资者的角度,用实际的案例和数据介绍了债券市场信用趋势判断及信用风险防范。吕文斌先生首先从违约率、城投政策风险、房地产政策及影响、融资环境、外部评级等方面,为大家介绍了债券信用环境变化及信用趋势判断。随后,他对债券资质选取策略进行了详细的讲解,并指出债券可投范围正在收缩,应当重点布局城投债券、适量配置优选产业债。最后吕文斌先生详细地介绍了几种内部信评工具,展示了信评体系的构建和其工作实务情况。

第二部分由校外学者发言。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赵磊教授围绕“信用评级机构的注意义务问题”进行阐述,他从五洋债一审判决原文出发,分析了一般注意义务与高度注意义务在理论与判决中存在的矛盾。他从侵权责任视角分析了中介机构的过错责任原则,并认为在实务和理论尚且没有明确依据且存在矛盾的情况下,很难公正地认定中介机构承担责任的比例和份额。

北京大学法学院唐应茂副教授教授首先讨论了“法律责任是否会改变中介机构的行为”,他认为在逻辑上两个方面存在互为因果关系,目前对于法律责任的强化的效果过于乐观,但也不应恐惧法律责任的强化。随后,唐教授指出中国的评级市场还是比较小的,评级收入也较低,所以弱市场是否能承受严格的专家责任,特定阶段法律责任的强化是否要和市场激励相对应,是值得考虑的问题。他还提出监管机构的措施和评级机构担责之间的关系问题。最后,唐教授认为监管、法律与市场的发展联动紧密,应当探索执法遵守逆周期的原则,以防止监管、法律与市场的共振造成严重的后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提出,评级机构有其特殊性,评级机构化繁为简,作出一个有区分性的评级结果,要比定性和数据性量化的结论要更难一点。另外,评级机构还必须积累声誉资本证明自己值得被发行人信赖。对于实务案件,缪教授从共性和个性两个方面进行阐释,他指出不同的中介机构会有基于不同原因力的责任抗辩因素。他还从个案出发认为特定的虚假陈述只具有局部的影响,不足以对发债人偿债能力构成根本性的影响,并且如果评级结果影响了利率报价,对投资人可能只是对利率差而不是对本金的赔偿。最后,缪教授分析了付费模式对评级机构误判和投资者信赖之间的关系。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助理教授首先将评级机构与信托业务进行对比,提出不付费投资人的利益未必得不到法律的全方位保护,但在债券持有人和评级机构的关系中,不付费投资人对评级机构的牵制力相对较小。其次,吴老师通过与英国法的比较,从责任成立和责任范围两个角度回应了闫总提出的因果关系问题,认为评级机构的行为不是造成投资者损失的决定性原因,可以酌减赔偿责任。最后,对于投资者是否存在与有过失的问题,吴老师参考了英国法新近的实证分析成果,分享了一般投资者与专业投资者在法院认定此问题时所处的不同境遇,并探讨了减损义务的适用可能性。

会议的第三部分由校内学者发言。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张子学教授从实务的角度提出了评级的性质和评级机构定位的问题,中介机构辅助服务的问题,并建议梳理国外处罚案例,结合境内评级机构的特点做深入的分析。随后,张教授讨论了评级下调对交易的影响,分析了新旧《证券法》关于中介机构责任的内容修订,建议处罚时抓住核心违法者,明确中介机构定位、收费、特别注意义务和一般注意义务。张教授还对评级机构如何尽到审慎义务提出了建议,认为一是要评级基础充分,对发行人资料或其他机构资料尽到一般注意义务,对自己领域范围内的资料要尽到高度注意义务,二是要尊重评级方法和程序,不能存在明显瑕疵。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任泽宇副教授指出,评级是用简单的等级来消化过量的信息。法律责任的量化很重要,但往往难以量化,并用具体的实例说明信息与损害结果之间的逻辑关系往往很难建立关联。他还就债券评级涉及到未来现金流的不确定性,提出是否能借鉴美国建立安全港的原则。最后,他讨论了行政前置的问题,提出司法和行政之间未来是否会有竞争,是否能够建立良性循环的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迟舜雨助理教授将我国法律与欧盟的立法进行对比,从欧盟监管的结构、违法的主观认定、原告的范围、举证责任等方面提供了参考借鉴。他提出以下六点,一是法院判断违法时并不基于评级结果是对是错,而是基于做出评级结果的过程;二是欧盟法在违法的认定过程中,如果评级机构主观是基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投资者才可以请求补偿;三是对重大性测试的违反是不是影响了评级结果,民事案件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着评级结果是否基于足够的信息、是否已经收集了评级模型必须的信息和对模型的使用是否得当;四是欧盟法中发行人与投资人都可以做为原告;五是投资者和发行人必须遭受损失;六是举证责任的标准还没有解决,欧盟各国判决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解释。

最后,闫衍先生作了总结发言,他希望能在“零容忍”背景下合理划分评级机构的法律责任边界,明确责任范围,同时也感谢主办方的邀请,很高兴和与会嘉宾进行深入交流。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人:赵雨昕、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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