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4日,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兼职教授Niels Philipsen访问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并作了题为“规制经济学的最新进展:公共规制与私人规制的选择(Recent developments in 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 on the choice between public and private regulation)”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李文静助理教授主持,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师生参加了讲座。
本次讲座旨在分析公共规制与私人规制的法经济学理论,并从五个部分展开讨论。
在第一部分中,Philipsen教授探讨了政府规制的两个分析路径,即公共利益路径与私人利益路径。在公共利益路径语境中,政府监管的正当性基础在于矫正市场失灵,通过许可、公共物品供给、信息披露、标准、处罚等规制手段实现公共利益目标。而在私人利益路径语境中,基于公共选择理论分析指引,政府规制的目的在于实现政治家私人利益。Philipsen教授认为,应当结合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路径全面分析政府规制目标。不论何种分析路径,政府规制都存在失灵,因此需要社会力量的私人规制辅助实现规制效率与效益最优状态。
在第二部分中,Philipsen教授对私人规制的权力来源、表现形式与制度优势进行了全面的阐述。私人规制权主要来源于私人组织成员自愿授权或合同约定、法律授权或行政委托、组织成立目标(如各种标准认证组织的规制权源即在于组织成立目标与市场选择);私人规制在形式上表现为私规则与标准的制定、标准认证、私人执法与自我规制等。在制度优势方面,私人规制能够以较小的成本实现风险预防的及时回应,并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与技术经验,具备更强的道德威慑效力与软法执行效力等。
在第三部分中,Philipsen教授对政府规制与私人规制的巧妙结合(形式进行了分析。Philipsen教授指出,与政府规制存在失灵样态一样,私人规制亦存在低效率与低效益制度劣势。后者包括私人规制在准公共性物品供给方面的有限动力机制、私人规制存在被利益集团垄断或俘获之风险、私人规制标准可能出现的垄断负效应、私人规制规则执行保障机制的缺失、私人规制权力的民主正当性基础薄弱等。在风险社会,政府规制与私人规制并非简单的“非此即彼”的排斥、替代或“相互补足”的补充关系,二者巧妙结合模式具有规制语境的特殊性。Philipsen教授通过例举形式,分析了政府规制与私人规制的结合形式,包括私人规制对政府规制的替代与补充,政府部门对私人规制的公共协助(有条件的自我监管、私人标准的公共确认机制、集体劳动者协议等),政府对私人规制组织构建、私人标准或规则制定的激励机制,政府对私人规制失灵的公共矫正规则,以及监管规则与责任规则结合机制等。
讲座结束后,同学们就讲座内容与Philipsen教授展开热烈的讨论,如政府和私人间协议的定性问题,“其他私人规制方式”的内涵问题,专业知识滥用状况的解决问题等,Philipsen教授一一进行了详细解答。
讲座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