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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99讲: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张巍助理教授讲授“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

院办公室  2019年10月26日

 

2019年10月25日,新加坡管理大学法学院张巍助理教授访问法与经济研究院,并作了题为“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效力问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夏小雄副研究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周淳助理教授点评,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研究院徐文鸣副教授主持。

张巍助理教授的讲座主要有三部分。首先张巍助理教授从股东的短视来说明抵御敌意收购的必要性,接着他将海利生物案和美国特拉华州的Frechter v. Zier案进行对比,分析了中美两国公司章程修改的差异,最后他阐述了中国上市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收购进行司法审查的一般性框架。张巍助理教授认为,中美的两则案例均是通过修改章程限制股东权利以达到抵御收购的效果,但也存在很多区别。海利生物案是由股东修改公司章程,对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行使增加了持股90天的限制,且原告投服中心是在章程修改后才成为公司股东。而美国特拉华州案则是董事会修改章程细则,将解除董事职务的表决规则提高到绝对多数决(2/3)。但它们的一个共同问题是,公司能否通过修改章程对股东的董事提名权进行限制。在借鉴美国制度经验的基础上,张巍助理教授提出了一个可用以此类审查的一般性制度框架。这个框架要求对由相对控股股东发动的章程修改采用严格的审查标准,控股股东必须证明章程修正案能够解决公司面临的现实威胁进而提升公司价值,并且能够证明与这种价值提升相比,章程修正造成的抵御的负面效果不显著。假如章程修正的决策过程采用了对中小股东的适当保护性措施,则应以宽松的商业判断规则来审查这种修正的有效性。

报告结束后,沈朝晖副教授、夏小雄副研究员和周淳助理教授分别做了点评。沈朝晖副教授以宝万之争的例子说明我国被收购方的弱势地位,这也反映出我国公司法与证券法在平衡收购方和反收购方利益中的失调。他还提到了股东权利的固有权和非固有权概念,他认为对于股东的非固有权可通过修改章程进行适当的限制,而董事提名权属于股东的非固有权,可通过修改章程进行适当限制。夏小雄副研究员认为,我国修改章程的决议由股东会作出,这和美国存在区别,董事会决议的评价标准可能不太适用于股东会。从比较法的角度,对股东提案权施加持股期限限制是否构成对中小股东的权利侵害才是重要的问题。在海利生物案中,限制是针对所有的股东,且并未实质侵害股东权利,因此该修改应为有效。但是这个问题存在商榷空间,如果把期限提高到一年,或者持股比例提高到30%,仍是否有效还值得考量。我们可能需要更多的进行个案的利益衡量。周淳助理教授认为,海利生物案既存在积极的影响,也留下了值得大家深入思考的问题。从正面说,它是积极投资者行使股东诉权来挑战反收购措施合理性的第一案。当公司面临现实的敌意收购威胁时,自然有敌意收购方去挑战防御措施。但是当公司只是面临潜在的收购威胁时,事先的反收购措施往往缺乏实践者,因为股东缺乏激励,而海利生物案填补了这个空白。但该案所暴露的问题至少有两点,一是法院不区分公司法中的规定到底是强制性规定还是缺省性规定而一概认为是强制性规定,将事实上违章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这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公司自治;二是投服中心作为一个受证监会直接监管的具有公共职能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本案中它到底是作为积极股东提起诉讼还是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还有待讨论,而这会不会演变成现有证监会监督体系的延伸也是一个问题。

随后,同学们也就公司修改章程抵御敌意收购的相关问题与张巍助理教授进行了交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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