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疫情推动全球经济和社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新时代的“法律、社会与经济关系”、“监管与市场关系”是理论界与实务界关心的重大课题。在此背景下,时逢中国政法大学70周年校庆之际,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于2022年6月10日成功举办第八届法与经济学国际会议。国内外知名法经济学学者围绕本次的会议的主题“后疫情时代的法与经济学”,共聚讨论新时代背景下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用。因疫情防控需要,本次会议以线上方式进行,会议工作语言为中文、英文,来自国内外高校的师生和实务部门代表共400余人参加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时建中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校长马怀德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院长李曙光教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樊纲教授先后在开幕式上致辞。
马怀德校长代表学校对本次国际研讨会的召开表示祝贺,对与会嘉宾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他指出,五年前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就全面依法治国、法治人才培养和青年成长成才发表了重要讲话,并强调法学学科是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学科的发展,特别是法学理论的创新发展,必须回答实践之问与时代之问。自2005年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作为全国首个以交叉学科为重点研究方向的在编科研机构成立以来,取得了丰硕的成果,逐渐成长为专业、前沿、多元的特色化研究机构,在国内法与经济学研究领域首屈,在全球范围内具有广泛的影响力。他表示,今年是中国政法大学建校70周年,本次研讨会是重要的校庆活动之一,他期待与会专家学者就法与经济学的前沿问题发表真知灼见,为法学新兴交叉学科发展和国际化法治人才培养提供宝贵经验。
时建中副校长指出,持续近三年的新冠疫情使我们所在的世界发生了非常大的改变,一定程度上重塑了公共治理的模式和社会交往的模式。从全球来看,疫情引发的公共卫生问题凸显了监管的重要性,也引发了关于监管的作用、本质及其有效性的讨论。疫情造成的市场波动和金融风险为法律和金融学者提供了新的研究主题。在新时代,政策工具的选择是当下世界各国面临的重点议题,法与经济分析方法可以成为分析和解决后疫情时代中国乃至世界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治理的重要分析工具。因此,本次会议邀请国内外知名法经济学学者齐聚云端共同讨论如何将法经济学理论应用至监管工具的设计,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李曙光院长首先感谢学校、学界和校友会等有关部门对本次会议的大力支持。他随后介绍了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的发展历程,并强调研究院承担建设的法律与经济学二级学科是我国首家授予法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科点,自2005年首次招收研究生以来,目前已培养了三百余名具有复合型交叉学科知识背景的法与经济学领域高精尖人才。自2009年第一届法与经济学国际会议召开以来,目前已经形成学术品牌效应,希望本次会议能够继续以开阔的学术视野来探讨后疫情时代法与经济学的发展与挑战,也期待会议上嘉宾们的精彩发言和交流能够形成一批有价值学术成果。
樊纲会长首先对中国政法大学成立70周年表示了热烈的祝贺。随后,他深入剖析了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和教训,认为目前中国经济发展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一背景要求我们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经过40多年的改革探索,我国基本形成了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的经济体制格局,而目前最需要深化改革的就是科技创新体制。他指出,创新体制的改革涉及诸多问题,例如如何用制度促进创新、如何保护产权、如何发挥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作用、如何发挥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效能等。他希望我国法学和经济学学者可以从制度和法律角度关注、探讨和解决上述问题,为中国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理论支撑。
本次研讨会设有“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前沿”、“法律与金融”、“监管法与经济学”和“法律实证研究”四个主题单元,共有22位知名学者进行主题报告并进行评议。与会的国内外知名法经济学学者结合法律监管与经济学理论工具,就市场经济与法治关系、监管影响的实证分析、部门法的法经济学理论发展、新兴科技平台企业治理等当下实践与理论热点问题开展了深入的讨论。
第一单元主题为“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前沿”,由中国政法大学郑永流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李曙光教授作了题为“中国市场经济体制构建对法经济学提出的挑战(The Challenges Posed by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s Market Economic System to Law and Economics)”的报告。李教授以当下法律、经济与社会关系为切入点,从市场经济体制建构、立法和司法三个角度阐述市场经济转型新时期对法律经济学理论研究提出的关键议题。香港城市大学林郁馨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她从市场化与法治化两个角度,讨论了改革开放后市场经济体制建构面临的挑战以及法经济学的回应路径,并以资本市场法规的“成本-收益”分析为例,提出法经济学学者应当开展“具有法律意识的实证研究”。
杜克大学Steven Schwarcz教授作了题为“脱离法律的立法:过度依赖经济学是如何使金融监管失败的?以及应该如何做?(Lawmaking without Law: How Overreliance on Economics Fails Financial Regulation and What to do about It)”的报告。他回溯美国金融监管发展,通过实证数据指出,美国联邦金融监管过度依赖经济学家知识与简化的建模预测,带来了监管失灵,并提出强化法律从业者影响立法的建议。北京大学唐应茂副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以实证文献为基础,讨论监管者知识背景与监管质量之间的关系,并从监管部门间的调任、法学院与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络、政治控制与专业能力要求之间的平衡三个方面,对在金融监管立法中提升法学学者影响进行补充。
宾夕法尼亚大学Jonathan Klick教授作了题为“设置‘关键栖息地’的制度成本(The Costs of Critical Habitat or Owl’s Well That Ends Well)”的报告。他通过实证数据提出,设置关键栖息地会降低周围土地的财产价值,并对监管部门与法院持有的“将一类物种列入濒危名单不会增加任何成本”观点提出了质疑。中国政法大学任泽宇副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同用经济学的方法量化行政决策的论证思路,同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了关键栖息地的设置对社会整体福利的影响,并强调了系统性治理思维的重要性。
芝加哥大学William Hubbard教授作了题为“法院程序创新的机会(Opportunities for Innovation in Court Procedures)”的报告。他认为新冠疫情为民事诉讼程序创新提供了一个契机,并提议将程序性的权利引入交易市场从而增加程序的灵活性,减小传统诉讼程序的负外部性。香港大学刘庄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用货币量化民事诉讼诉讼程序可能带来不稳定性,降低公众对司法程序的信任度。他还从透明度的提升、程序的改进、司法制度的变迁、技术的应用四个方面论证了中国诉讼程序改革中值得实证研究的问题。
千禧研究院(Millennium Institute)首席经济顾问褚浩全博士作了题为“新冠肺炎大流行将如何影响全球经济和人类?(How will the Covid-19 Pandemic Impact on Global Economy and Humanity?)”的报告。他认为新冠肺炎大流行带来了短期主义盛行、全球化质疑、债务激增、地缘政治紧张局势等冲击,提出了政府监管增强风险管理能力的具体方案。中国政法大学熊金武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熊教授以经济史的角度为切入点,认为持续的疫情对我国经济增长的转型提出了新的挑战,需要法律、金融、民营企业、政治多方面的综合创新,把握住科技创新的机会。
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首席研究员Camilo Mondragon-Velez作了题为“对公司和投资者影响的测量、基准和披露:现状和未来的挑战(Impact Measurement, Benchmarking and Disclosure for Firms and Investors: Current State and Future Challenges)”的报告。他认为经济和社会等外部因素都会影响到监管措施的制定,目前在披露标准的统一上仍面临许多的挑战,应尽快解决当地监管和国际监管之间的差异化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徐淑丹助理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她指出了影响力投资与ESG的主要区别,并认为需要改进影响力投资的测度方法,同时应通过法律强化ESG披露义务与行为指引,增强公司治理对提升社会福利的关注。
第二单元主题为“法律与金融”,由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于飞教授主持。北京大学许德峰教授作了题为“企业集团的破产和对金融和产业联合体的法律监管(The Bankruptcy of Conglomerates and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Joint Financial and Industrial Entities)”的报告。他认为银行-证券-实业的多位一体的集团由于在内部存在明显的资金拆借关系或者相互担保的情况,在破产时会产生巨大的社会影响(如系统性风险),可以采取更为严格的法人财产独立制度等手段予以应对。清华大学高丝敏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评议。她认为许教授从经济根源的角度看待企业集团的破产问题,充分立足于中国实践,对于理解企业集团的产生以及从法律上如何规制提供了好的切入视角。
中国人民大学叶林教授作了题为“《公司法(修订草案)》中的董事勤勉义务(The Duty of Care in the Revised Draft of Company Law)”的报告。叶教授认为《公司法(修订草案)》对于董事勤勉义务只明确了初步的内涵,以及勤勉义务与忠实义务的并列关系,但仍未揭示勤勉义务的性质、认定标准、范围和适用,未规定董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及免除,无法满足理论和实践的需求。西南政法大学林少伟教授对该报告进行评议。林教授肯定了叶教授的研究结论,并对《公司法修订草案》180条第2款发表了独到见解,他认为最关键的是需要厘清公司最大利益和最佳利益的区别、最大利益涵盖哪些主体以及如何判断公司最大利益。
山东大学魏建教授作了题为“避风港案件判决影响因素—基于汉德公式的分析(Factors Influencing Judgment in Safe Harbor Cases: An Analysis Based on the Hand Formula)”的报告。他通过对1613个避风港判例进行实证研究,借助最小防范成本规则原则、汉德公式等理论,从法经济学的分析角度考察网络著作权判决的影响因素,即避风港案件诉讼责任是如何分配的。现阶段法院对著作权人的注意义务要求较高,避风港规则可能会对原告固定证据造成阻碍,魏建教授提出相应的规则完善建议。中国政法大学付继存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魏教授的报告很好地回应了我国2012年颁布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原告有效通知是分配责任的重要因素,并提出囿于避风港制度的时代滞后性,有必要通过数字技术重新检验和探讨该制度的有效性。
中国社会科学院赵磊教授作了题为“NFT的法律规制(The Legal Regulation of NFT)”的报告。他以近期热门的“胖虎打疫苗”一案为切入点,对NFT的发展与监管现状进行了详细分析,并总结了四个关于NFT的值得进一步探究的法律问题:NFT作品所有者的权利和著作权之间如何平衡;NFT是否属于数字货币;NFT作品是否属于金融产品;NFT作品发行的网络平台的相关法律责任。北京大学戴昕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需要考虑法律初始界权的功能如何与NFT相结合,同时需要明晰,NFT生态的自我规制以及背后的交易机制是否具有足够的价值使我们愿意付出一定的制度成本保障这种机制的正常运行。
中国政法大学张卿教授作了题为“反思行政协议不同于民事协议的特性和法律应对:法经济学视角(Reflections on Difference between Administrative and Private Contracts and the Legal Response)”的报告。张教授指出,学界长期以来对于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的识别标准和区分特性存在争议,而法律经济学中的代理人问题有助于发现识别标准的本质。整体上,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并准用民事法律规范来审理行政协议可以更好地减低代理成本,并且优先适用行政法还是民法需要视代理人的具体情况而定。对于政府采购协议而言,由于代理人问题不严重,可以完全准用民事法律规范。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孔祥稳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赞同张卿教授的研究思路,认为代理人理论能够对现有的民事协议和行政协议区分标准进行检验和细化,同时提出进一步在代理人理论的框架内研究如何规范优益权行使产生的问题,以及如何规范优益权的行使条件。
第三单元主题为“监管法与经济学”,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雷磊教授主持。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的双聘教授Michael Faure作了题为“环境损害的最优救济(Optimal Remedies for Environmental Harm)”的报告。Faure教授通过案例分析指出,当前对于环境污染的救济措施集中于环境修复,但忽略了其他包括损害赔偿的救济措施。基于这个前提,报告提出了环境损害最优救济措施的模型,并提出最优救济应当包含环境修复和损害赔偿。中国政法大学马允副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她运用Faure教授在报告中提出的环境损害最优救济模型分析中国《民法典》第1234条、1235条,并指出,对于环境损害的识别和评估应当以损害造成的风险为基础,法律目标应当协调经济目标和生态目标。
马普国际比较法和私法研究所教授Rainer Kulms教授作了题为“可交易性与欧盟数据保护法之间的加密资产(Cryptoassets between Marketability and the EU‘s Data Protection Law)”的报告。Kulms教授提出,基于区块链技术对加密资产进行发行与存储,需要明晰加密资产的私法属性。他认为,欧盟MICA草案对加密资产发行和交易的设置信息披露,对发行与存储加密资者设置了行为义务,可以成为私法与金融科技法规之间的衔接。同时,GDPR的数据可携权规则与MICA的衔接路径,需要进一步探析。中国政法大学谢尧雯助理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她认为,加密资产的法律监管包括公法与私法两个层面,将数据可携权引入加密资产私法属性判断能够保护持有人权利、增进市场流通性。但是,加密资产市场与普通数据市场存在较大区别,在加密资产市场中引入数据可携规则能否提升加密资产市场竞争程度,有待进一步检证。
巴黎第九大学Eric Brousseau教授作了题为“OECD国家监管治理机制的比较分析(Comparative Analysis of Regulatory Governance Regimes in the OECD)”的报告。Brousseau教授基于OECD对成员国开展的实证调查,对欧洲各国监管机构监管能力以及监管机构与利益相关人的关系进行了阐述。他列出了四项指标来评价监管体系,即监管机构的独立性、裁量权、监督市场的能力以及其保证供给侧透明度的能力。他认为,四项指标均与产业发展有密切的联系,且不同产业指标内涵不同。中国政法大学张卿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张教授总结了Brousseau教授报告对中国的启示以及中国制度背景的特殊性,并指出对监管部门的司法监管也是提升监管质量的重要途径。他认为Brousseau教授选取的四项指标以及实证研究所使用的模型很有学术价值,并对实证研究选取的模型和样本提出了建议。
爱丁堡大学David Cabrelli教授和埃塞克斯大学Ewa Kruszewska助理教授作了题为“代理成本理论在公司法中的局限(The Limits of the Agency Cost Theory in Corporate Law)”的联合报告。报告质疑了代理成本理论在降低公司股权融资成本方面的作用,并用实证分析的方法论证了在各国股东权利保护水平普遍增强的情况下,以G20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劳动收入份额普遍下降的现象。报告指出,如果这两个数据具有相关性,那么就证明代理成本理论可能会导致薪资增长停滞以及收入差距增大,其合理性就需要被重新审视。中国政法大学迟舜雨助理教授对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学界对代理成本理论以及股东至上理论已有质疑,而报告从劳动收入份额的视角切入非常独到。同时他指出,股东权利的增强和劳动收入份额的下降可能与第四次工业革命背景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型以及员工持股计划的广泛运用有关。
香港中文大学习超教授作了题为“证券执法是否能提高披露质量?(Does Securities Enforcement Improve Disclosure Quality?)”的报告。习教授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讨了中国证券执法的有效性与上市公司财务重述的关系。通过实证研究,他论证了证券执法导致上市公司更谨慎的信息披露,并提出在证券交易所的支持和保障下,我国的监管执法在提高信息披露标准方面越来越有效。中国人民大学吴至诚助理教授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在充分肯定报告中提及的我国证券交易所保障执法的同时,对新成立北交所的性质与上交所、深交所进行了区分,并对于报告中涉及的证券执法问题进行了拓展与回应。
中国政法大学徐文鸣副教授作了题为“在弱制度环境下增加证券法私人执行的影响:基于准自然实验的研究(The Consequences of Increasing Private Securities Law Enforcement in Weak Institutional Environments: A Quasi-Natural Experiment Research Design)”的报告。他通过实证分析,探讨了中国股票市场对中国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诉讼风险提升的反应。实证研究发现,中国上市公司对判决的反应显著,而对制度变化的反应不明显。同时,实证结果也显示,对于司法体系相对完善的地区,市场预期上市公司会承担更高的赔偿责任。香港中文大学曾思助理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建议报告应进一步关注五洋债券案和康美药业案分别处于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的不同属性。此外,他认为,对于案件执行的日期认定,除判决发布之日外也应当参考诉讼开始之日,并对报告中采用的实证研究方法提出了建议。
第四单元的主题是“法律实证研究”,由中国政法大学任泽宇副教授主持。
博洛尼亚大学Luigi Franzoni教授作了题为“当各方真正存在分歧时的有效责任法(Efficient Liability Law when Parties Genuinely Disagree)”的报告。Franzoni教授聚焦于在市场上引入新技术和伤害概率很难计算的情况下,即当事人对于伤害发生概率预估以及对于预防措施能降低伤害的程度存在分歧时,产品侵权责任的不同分配形式将产生不同的效率水平。他指出在各方对于风险界定有分歧的时候,应该通过优化风险转移方式,以及侵权救济体系的保障功能的完善来合理分配责任,使得违法成本超过收益。中国政法大学李文静助理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李文静助理教授认为Franzoni教授的报告中寻求利用一种优化方法来解决侵害者和受害者的损失函数和社会损失函数,得出来对损害的过度赔偿类似对受害人的某种保险,并就责任机制的作用、侵害人赔偿能力不足、传统侵权责任在新兴科技领域中的不足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新加坡国立大学林琳副教授作了题为“可持续投资崛起中的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 in the Rise of Sustainable Investment)”的报告。她认为,近几年全球可持续投资资产持续增长,出现了有很多关于绿色金融、绿色信贷和绿色债券研究,但当前对风险投资的研究相对较少。风险投资在可持续投资中有非常重要的价值,需要在国际上巩固可持续标准、有针对性的可持续投资立法,在增加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建立更可靠的评级机制、对投资者进行更多的教育等方面,政府也应该做更积极的努力。北京大学洪艳蓉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她认为,公司已经带有了公益性的标签,追求公司的营利性和追求全社会可持续发展并不矛盾,应当关注能否提供可持续的长期价值。可以从政府的立法作用、顶层规则设计和配套框架供给、政府的信用加持和自有资金投入等方面入手,促进可持续风险投资基金的发展。
阿伯丁大学的蔡强助理教授作了题为“通过公司治理的平台治理(Hello Platform Governance; But Never Ending Corporate Governance)”的报告。蔡教授界定了公司治理和平台治理之间的关系,认为尽管数字化战略为平台公司的治理带来了挑战,但仍然需要立足于公司治理自身施行平台治理。他对采用什么样的机制来完善平台治理提出了建议,比如,建立平台管理委员会或者是利益相关方委员会等促进平台管理使得各个利益相关方可以参与其中。中国政法大学宗正助理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在当前公司传统业务向平台业务模式过渡的过程中,坚持公司自身治理有其合理性。他建议,报告中对于立足公司治理自身的论证可以进一步回应包括如何应对大型跨国公司在地区监管缺位问题、如何构建监管维度问题、如何统筹监管工具问题以及如何实现平等、简约、符合公共利益等新时代平台治理理念问题。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Niels Philpsen教授作了题为“欧盟与中国对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一个竞争法和经济学的视角(Regulating Big Tech Firms in the EU and China: A Competition Law & Economics Perspective)”的报告。Philpsen教授从法和经济学的角度讨论了欧盟和中国对于大型科技公司的监管,包括捆绑销售、价格提示、算法推荐等,同时在报告中还强调了,在数字市场中开展竞争评估存在难以量化的困难。中国政法大学贵斌威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补充了对于价格歧视和算法推荐的看法,他认为针对数字时代的新价格歧视和算法推荐,需要有一些新的约束规则来对他们进行规范,价格歧视的规则和算法推荐应该是透明和公开的,同时要符合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应当允许用户比较简单地关闭个性化推送,以此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徐光东教授作了题为“收入不平等、家庭债务和银行危机:来自中国的证据(Income Inequality, Household Debt, and Banking Crises: Evidence from China)”的报告。徐教授认为,经济危机的底层逻辑引发了更多的危机,既有研究主要聚焦于收入的不平等。他通过实证数据探索了经济发展的周期性和结构性特征,提出收入不平等、家庭债务与银行危机之间存在高度的关联性。中国人民大学刘泽豪副教授对该报告进行了评议。他认为,收入不平等、家庭债务和银行危机三者关系的研究具有显著价值,三者关系的失衡将会引发金融风险。他提出,金融危机极大改变了财富分配的方式,对于不同变量之间的关系问题有更多广泛深入研究的空间。
中国政法大学张卿教授主持会议闭幕式,李曙光院长进行会议总结。他表示,本次会议是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献给法大建校70周年的生日贺礼,研讨会的成功举办亦得力于学校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与会嘉宾围绕后疫情时代法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这一主题以多维度、多层次的视角发表了真知灼见。报告人和与谈人在交流中彰显了热情、严谨、专注、踏实的学术态度,为与会者带来了一场学术与思想的饕餮盛宴,也充分彰显了此次研讨会的广泛影响力。
在热烈的掌声中,第八届法与经济学国际会议圆满落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