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是7月1日,去北京站接来自上海的朋友——一位女士,由于地铁临时不让在北京站停车(原因不清楚),只好绕到崇文门地铁站上车,被两名保安拦住要检查行李,拿着一个检测仪器检测一下说有问题。他们让我打开箱子,我说你们没有权利打开箱子,两名保安跑到带着警察徽章的男主管那里求救。
一个胖胖的主管走过来:“把箱子打开。”
“你们没有权利打开。”我说。
“那你们自己打开”。
“我自己也不打开。我为什么要打开?这是我们自己的东西。”
主管显得很不高兴:“公民有义务配合公安人员开展工作。”
我说:“公民配合公安工作是在不侵犯公民隐私的情况下进行的,打开箱子会侵犯我们的隐私,所以我们不配合。”
我当时还提了建议性的意见,我说“你们的安检工作不到位,应该配备自动检查设备,否则当众打开箱子会侵犯公民隐私,这样做是违法行政”。他给我的理由是:“国家没有那么多钱建设自动安检设备,你要是不打开箱子检查,就不能上地铁。”我当时因为赶时间,没有与他继续理论,只好作罢,最后当众打开箱子,证明没有任何问题。
据了解,此次安全检查从2008年6月29日开始至9月20日,对北京市乘坐轨道交通的乘客所携带物品实施安全检查。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确保2008年北京奥运会、残奥会顺利举办,因此有其合理性,而且也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权益。
但是对于此次安全检查所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有:
1首先,此行为侵犯了公民隐私,侵犯公民隐私的行政执法属于违法行政。安全检查本身不能够作为侵犯公民隐私的理由,安全检查的前提是不侵犯公民隐私,而且即使要打开行李也要符合行政法的合理行政原则,要以人为本,做到“男不查女”,否则就会构成对公民隐私的侵犯,违反合理行政原则。
2此行为违反行政法的适当比例原则,为了实现公共目的的行政行为,手段和目的应当相匹配。此次安全检查共有4种检测仪:X光检测机、手持金属探测仪、液体检验仪和爆炸物检验仪。给我们检测的属于手持金属探测仪,但是并没有检测出结果,而且会侵犯公民隐私。所以政府应该配备自动安检设备,经费不足不能够作为违法行政的理由。
3现行的检查方法属于“大包必检,小包抽检”检查,并不能够充分的维护公共安全,只要是抽检就意味着有安全隐患。安全检查必须要安装对所有物品安全检查的,同时能快速通行的自动安全检查设备,随机抽查的行政执法不符合时不完全的行政行为。
4行政主体强行检查,检查结果又证明没有问题,显然侵犯了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然而翻遍国家赔偿法,我们找不到任何可以请求该行政主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的法律条文。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只有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行为,行政主体才承担赔偿责任。这就让人疑惑:现代社会,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等对人们越来越重要,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太过狭小,实际上给行政主体肆意侵犯公民权益留下了空子可钻。如果不给行政主体的违法行为设计充分的问责机制,那么我们追求的依法行政目标可能很实现。
5地铁的安全检查涉及到的是一个长治久安的问题,不应该是一个短期的行政行为。由于地铁乘坐人员多,涉及范围广,发生危害,结果就会非常严重,因此安全检查不应该是仅仅服务于奥运为目标,要长治才能久安,才能更好的保护公共安全,地铁的安全检查设定固定期限的做法是不能够长久的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不到位、挑肥拣瘦行为,因此要实现地铁的安全,必须要实现对地铁的永久性检查,才能实现长期的治理。
法律和经济学专业
06级硕士研究生张铭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