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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法和经济研究中心举办了法经济学经典文献讨论会。中心主任席涛教授、胡继晔、徐光东、武长海老师及法律与经济学专业全体同学参加了讨论会。
本次讨论会以《分析监管的成本与收益: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比较》与《监管的经济分析:对批评者的回应》为基础,围绕政府管制的绩效评估、管制影响评估分析方法,展开了深入的探讨。
首先由这两篇文献的翻译者,06级法律与经济专业硕士杨琳和李尚谦同学分别对两篇文章的核心观点、分析方法、学术争论、政策运用及借鉴意义,作了清晰而全面的介绍。两篇文章属于法和经济学、监管研究的经典文献,对国际政府监管机制及方法作了全面的阐述与分析,对于我们在法与经济学研究以及理论运用方面有极强的借鉴意义。
然后,同学们对文中相关的理论疑惑向两位主讲同学提问,并表达了自己对相关领域的见解。最后由中心主任席涛老师做了总结发言,对两位同学的报告表达了高度的赞扬,并表示将继续通过此类讨论会学习相关的经典文献。
附:经典文献核心观点
1、《分析监管的成本与收益:美国和欧盟的经验比较》,作者:Robert W. Hahn和Robert E.Lian,主讲人:杨琳
本文通过回顾美国和欧盟的监管经验,以及他们运用正式的监管分析工具的情况,得出以下结论:美国和欧盟在完善监管的分析和监督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不过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
一、美国的监管监督经验
1、总统的行政命令
1971年,尼克松总统提出“生活质量”(the Quality of Life)评价程序,要求行政机构在制定重要规章时考虑各种可供选择的监管方案。卡特总统设计了一个与它相似的程序,即“监管分析审核小组”(Regulatory Analysis Review Group),用来对重要的拟议规章进行跨机构的分析。里根总统发布了12291号行政命令,他要求监管要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创立了一个监管机制,要求OMB对重要规章进行审核。
乔治·H·W·布什在其任职期间,设立了竞争委员会,对行政规章进行临时性审查,但布什政府实质上仍延用了其前任的基本监管方法。12866号行政命令,接受了里根、布什的两个命令中关于基本责任的规定,要求行政机构对规章的成本与收益进行评估,并且只有当收益能够证明成本的正当性时,程序才能往下进行。并要求独立监管机构参与到联合监管议程中。乔治·W.布什决定,采用克林顿总统的12866号行政命令对监管进行监督,并且对监督方式做了些改进。通过完善决策中基础科学和经济理论,OMB向行政机构发布监管指引,用来指导他们提供高质量的信息和高水平的监管分析。
2、国会立法
国会并不支持对重要规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在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之后,才同意采用这个方法。
20世纪90年代以前,采纳成本-收益法的有害物质控制法14(Toxic Substances Control Act)和联邦杀虫剂、杀真菌剂、灭鼠剂法(the Federal insecticide, fungicide , and rodenticide act)。20世纪90年代之后,成本-收益法频繁地体现在法案中。如1995年的无资金保障施令改革法,1996年的小企业实施公正监管法,1995年的管道安全和合作法,1996年的食品质量保护法,1999年的监管真实性法案等等。
3、报告制度
1995年,国会通过了一部法律,旨在要求政府对联邦规章的经济影响进行评估。并要求OMB提交给国会一个报告,内容包括:联邦规章的成本与收益,联邦规章对地方政府的影响,及完善联邦规章的途径。因为OMB报告中的许多信息,来自不同的联邦行政机构,所以OMB能够报告的总成本与总收益的信息的数量与质量,与各机构提交的分析的质量直接相关。
通过考察已经提交的一些报告,我们发现,关于总成本和总收益,首先,OMB在这些表格中提供的估计既不够标准化,也不够全面;其次,表格中还体现了行机构采取不同的货币化值,如不同的统计生活价值和贴现率;最后,这些表格省略了机构没有进行量化的收益值。对于进行跨年和跨机构的比较来说,这些表格仍不完备。
关于净收益。在以成本与收益的量化估计为基础的成本与收益测试中,每年只有不到一半的未移交规章能确定地通过该测试,还有一少部分规章被确定为不通过。结果就是,其他规章不能明确地确定为通过或不通过,从而进入了一个灰色区域。很多分析无法确定净益的正负,给报告的评估带来了很大困难。所以后来,报告取消了对净收益的加总。
二、欧盟的经验
监管的影响评估有助于提高欧盟的经济、社会和环境的总体水平。尽管比起其他国家,欧盟成员国的评估和监督的质量要高一些,但是欧盟的整体质量还是偏低。为控制监管影响评估的质量,监控评估过程,成员国和欧盟采取了不同的监督机制。这可能是因为不同的成员国之间,他们各自的监管总局之间,以及他们与欧盟委员会之间,无法共享同一种监管文化。有的国家有中心的监管机构,有的国家有中心的协调机构,有的国家没有中心机构。量化收益的方法在欧盟及其成员国的应用,少于在美国联邦一级的应用,造成这种情况至少有以下三个原因。第一,和美国不同,欧盟负责监督监管程序的机构通常对规章及其分析没有审核权。52例如荷兰的经济事务部,它是一个组织其他机构来产生影响评估报告的协调机构。53第二,在欧盟,影响评估报告常常成为利益集团讨价还价的工具,而不是被直接用于制定决策。54第三,假定收益一定为正,而从不考虑是否可能没有收益。
欧盟各成员国对监管分析的要求存在极大的差别。虽然许多国家没有采用集中式的监督模式,但是他们也要求进行一些监管分析。在考察的一组国家中,除英国之外,其他的非欧盟成员国,都不要求进行成本-收益分析。然而,芬兰、德国、荷兰、挪威、葡萄牙和瑞典等欧盟成员国,已将监管的审核制度化。
保证影响评估报告质量,靠的是一个汇报机制,这个机制可以增强问责水平。为控制质量,有相关的措施,包括:对质量控制和监控进行集中监督,提交监管影响评估的年度报告,加强公众对监管影响评估结果的参与,在监管程序质量方面实行公开辩论。
以上的简要介绍体现出,欧盟的集中监管监督制度刚刚起步,70制度性的机制还不足以保证高质量。人们认识到,有必要将工作重心转到改进监管影响评估报告上来。我们得出结论:欧盟在完善监管分析和监督方面已经取得了一定进展,不过还有很大的改进空间。
三、改革建议
为提高监管监督的分析的质量和透明度,我们提出以下六项建议,其中三项是针对美国,三项是针对欧盟。提给美国的建议包括完善监管监督的具体措施,提给欧盟的建议则包括建立如何监督机构。
1. 给美国的建议
建议1:OMB应运用其内部的专业知识,来评价规章的成本和收益,并建立统一的评价标准。
建议2:国会应通过一部法律,要求所有的联邦监管机构遵守其指引,要求他们每年向MBO提交主要规章和反垄断活动的成本收益估计。
建议3:OMB应该发布记分卡,从总体上评估规章和监管分析的质量,并要求行政机构为每一个重要规章都填写记分卡。
2.给欧盟的建议
建议1:欧盟应实施这样一项政策,明确监管的主要目标是净收益最大化。
建议2:欧盟应该建立一个强大的集中监管监督机构,用来帮助欧盟对重大的监管建议做出评价。而且,应考虑在目前还没有集中机构的国家建立这种机构。
建议3:欧盟及其成员国,应建立一个平衡的结构,以促进高效规章的形成,阻止效率低或是效力低的规章的产生。
在可预见的未来,在民主体制下进行监管监督可能仍是一个挑战。监管常常成为特殊利益集团活动的领域,因为他们可以通过影响监管结果而获利。相反的,大多数消费者和选民常常不理解这种晦涩难懂的体制,因为这并不是他们的兴趣所在。我们认为,一个好的监管体制应该努力成为消费者和市民的传声筒,并消除利益集团的那些不能提高公共经济福利的言论的影响。
用一位获得过诺奖的经济学家乔治·斯蒂格勒(George Stigler)教授的话来说,“欲破必先立。”(“it takes a theory to beat a theory”)批评者却没能给出这样一个“立论”。直到他们给出之前,只要成本收益分析还能发挥重要作用,只要其对能提供新视野的分析改进保持开放性,我们就应该继续运用现在的方法来分析社会监管。
2、《监管的经济分析:对批评者的回应》,作者:Robert W. Hahn,主讲人:李尚谦
本文坚持主张在社会监管研究中,记分卡和经济分析做出了重大贡献。
首先,这些工具说明,政府规章的成本有效性范围跨度极大。
其次,它们表明在有些监管可能越少越好,尤其是环境质量和生命拯救投资领域,政府监管是无效率的。
再次,根据政府数据,很大一部分规章可能无法通过成本收益测试,但是其中很多也有可能通过。
最后,在社会监管领域,政府所做的成本收益分析存在严重的问题。
它们不应被视为所研究问题的结束,而应该更接近于开始——关于规章的效用和成本效率的对话的开始,在理解和实施监管领域,早已做出重大贡献的对话的开始。
在评判这些研究时,应该提出些问题。第一个,这些研究关注了重大问题吗?
第二个,这些研究有助于解释清楚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吗?
第三个,这些研究给出了,解决它们所界定的问题的合理的方法和步骤了吗?
但是他们却没论证,为什么应该摒弃记分卡或监管的经济分析。而且特别是他们没有看到,记分卡是如何给学者和监管者,提供这些政策制定过程的真知灼见的。他们也许应该考虑,放弃排斥与他们的要求不符的记分卡,转而接受经济分析成为监管政策制定过程的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