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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四十九讲 “法律、监管与市场——一个法律经济学视角”

2012年5月9日晚,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第六阶梯教室举办了一场题为“法律、监管与市场——一个法律经济学的视角”的讲座。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桂琳教授主持讲座,席涛教授,胡继晔、张卿、徐光东副教授分别作了主题报告。

讲座伊始,张桂琳教授从发展历程、师资队伍、国际交流、课程设置、就业等方面向同学们介绍了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的发展状况,充分肯定了中心成立7年来在教书育人、学术成果、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并感谢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为学校发展做出的贡献。张桂琳教授还特别提到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连续多年为本科生开设“法律的经济分析”、“法律与金融监管”等课程,并为本科生举办法与经济学前沿讲座,她表示这对开阔学生视野、丰富学生知识有极大裨益,并希望同学们抓住机会,学习更多更新的知识。

随后,徐光东、张卿、胡继晔三位副教授与席涛教授先后作了“法律、经济扭曲与经济增长”、“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分析”、“银行垄断与银行监管”以及“立法评估:评估什么与如何评估”的报告。教授们独特的视角和深刻的分析赢得了阵阵掌声。讲座最后,四位教授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关于经济分析方法如何量化、经济增长与中小企业发展、中国要素市场改革等问题。

观点综述:

徐光东副教授:法律、经济扭曲与经济增长

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回顾中国经济增长的历程;第二部分展现中国经济中的一些问题并阐释其原因;第三部分提出了解决方案。

随着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转型,中国经济取得了巨大的成就,这表现在经济总量和整体生活水平上。但是,中国经济在人均意义上却不乐观,而且面临着严重的结构性缺陷——经济增长主要靠投资驱动。高投资低消费的增长方式会带来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吸收就业少、严重依赖出口等问题。并且,随着投资效率的降低,为保持现有经济增长率需要占用更高GDP份额来投资,这会给经济体带来更加严重的问题。在这些论述中,大量的国际间数据比较会给我们提供一个更加直观的视角,从而发现中国与世界其他经济体的差距。

中国“不稳定、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温家宝语)的经济增长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劳动力、资本、土地、能源、环境等要素价格的严重扭曲一方面使得企业生产成本更低、产品在国际市场更具价格竞争力,另一方面使得居民收入降低、降低消费能力,于是强化了高投资、低消费、严重依赖出口的结构特点。更重要的是,要素价格扭曲的背后是深刻的制度因素:户口制度、社会保障的不健全造成了劳动力市场的扭曲;利率管制造成了资本市场的扭曲;地方政府低价征地造成了土地市场的扭曲;国家对石油、天然气、电力等能源的价格垄断造成了能源市场的扭曲;环境保护执法不力造成了环境市场的扭曲。

中国经济增长的长远目标是由投资驱动转变为消费拉动。而针对要素价格制度性的扭曲,解决方案是废除户口制度、贯彻执行物权法、减轻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利率市场化、放松能源管制、加强环保执法、积极推进公共财政均等化等等,总之,政府要由“掠夺之手”转变为“帮助之手”,从市场的参与者转为市场的监管者和公共产品的提供者,从而从根本上纠正要素市场的制度性扭曲。

张卿副教授:证明标准的经济学分析

报告伊始,张卿副教授由一个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提出问题:一名现场执法的交通民警的陈述是否满足该案应采用的证明标准的要求?

证明标准是指法律规定的完成证明任务及认定案件事实所需的证明应达到的程度或标准。我国最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正式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标准,但学术界的争议仍然很大。

从法经济学角度来看,证明标准的使用是为了使诉讼过程的行政成本(Administrative costs)和错误成本(Error costs)之和最小化。行政成本指参与该案件审理的所有诉讼参加人为了遵守某一证明标准而付出的所有的人力、物力和时间上的成本。错误成本是指采用某一证明标准后仍存在的司法决定的错误所带来的社会成本。除了实现上述使错误成本和行政成本之和最小化的目标外,证明标准还被认为是影响当事人取得信息的数量和对其激励的一个重要的工具。

张卿副教授进而比较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从法律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在刑事诉讼中,将无辜的人定为有罪带来的成本远远比放走有罪的被告人带来的成本高,即上述刑事诉讼中第一类错误(司法决定让本不应该承担责任的人承担或多承担责任而构成的错误)所带来的成本远远高于第二类错误(司法决定让本应该承担责任的人免除或少承担责任而构成的错误)所带来的成本。民事诉讼中产生的第一类错误带来的成本与第二类错误带来的成本之和也可能小于刑事诉讼中这两类成本之和。因此,从成本角度可以得出:作为一个整体,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排除合理怀疑”需要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盖然性占优”。

对于行政诉讼,以错误成本作为决定证明标准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也很有说服力。决定错误成本的高低的一个重要因素是错误决定造成损失的可弥补性。故而涉及不可弥补损失的行政行为造成的错误成本高于在可以弥补损失的行政行为,因此前者应采用比后者更高的证明标准。

张卿副教授进一步比较了案例中与证明标准相关的行政成本和错误成本的变化值。通过大概的比较可以发现,在该案及类似案件中,以要求使用电子执法仪获取证据的方式来提高证明标准,只需以较少的行政成本增加即可减少较多的错误成本。故在廖宗荣案中,法院可以提高证明标准,判决承担举证责任的交警败诉。

胡继晔副教授:银行垄断与银行监管

报告分为三个部分:商业银行准入监管理论;中国商业银行垄断特征;如何打破银行垄断。

支持对商业银行进行准入监管的理论认为,市场准入监管是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环节。银行风险防范的成本低于治理和救助的成本,在新银行的市场准入上把好关,是保证新设银行未来稳健经营的基础和起点。大量实证研究表明,金融不稳定带来的成本巨大。但是,也有学者研究发现:对外资银行进入国内市场或购买国内银行进行限制,以及高比例地拒绝银行准入申请,会降低银行业的整体发展水平;银行准入指数与银行的发展并不存在显著的相关性。Allen and Gale(2004)认为“竞争”和“稳定”并非如此非此即彼,而是非常复杂的、多方位的。另外有学者认为银行监管可能有创租机会。

对于中国商业银行垄断特征,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国银行业发展中,行政垄断的程度和表现形式虽有所不同,但却始终存在。行政垄断一方面强化了银行的融资、资源配置等功能,使银行业成为国家实现宏观目标的工具。另一方面,又弱化了提供信息功能、解决信息不对称功能与激励功能等。

理论和实证结果表明,中国国有商业银行资本结构的特殊性、投资目标的特殊性及其功能的特殊性,决定了仅用企业性的财务业绩难以对国有商业银行的绩效进行评价,行政垄断的银行业确实对宏观经济发展作出了贡献,也在一定程度上牺牲了微观绩效。

对于如何打破银行垄断,有学者提出,由于我国中小企业多数是劳动密集型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方案是不可行的。惟一的方法是大力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即由商业性中小银行和合作性贷款金融机构组成,主要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理想的中小企业融资体系应该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金融市场是充分竞争的。同时,发展中小金融机构必须有一个完善的法规和监管体系。金融反垄断作为提升整体竞争力的配套制度十分必要,但由于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还尚不成熟,反垄断法的具体规则在适用时会存在一些障碍。因此,打破银行垄断短时期内只能如温家宝总理所言进行试点。未来金融市场自身的发展,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机构的权限划分,以及进一步的立法与修法,方可进一步打破银行垄断。

席涛教授:立法评估:评估什么与如何评估

报告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当前中国立法评估的特征与问题。第二部分是立法评估分析理论框架,第三部分是一个简单的结论。

当前立法评估特点包括:第一,立法评估都是立法后评估;第二,选择评估的法律法规,立法调整的法律关系、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比较单一,适用范围比较窄。第三,评估法律法规的内容,基本上是对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的评估。第四,评估的方法,运用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听取执法部门的意见等。从这些特点中可以提出一些问题:第一、立法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有什么不同?第二、评估什么?是评估法律法规的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可操作性,还是评估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第三、如何评估?即运用什么方法进行评估,只是使用定性方法、规范方法进行评估,还是需要与定量方法、实证方法评估相结合?

所谓立法评估分析理论框架实际上是建立一个立法评估模型,通过立法的边际成本曲线和边际收益曲线的变化,反映立法前、立法后经济、社会环境的变化。立法前需要明确的问题包括:立这个法要解决什么问题?用什么制度规则规范这个问题?所设计和安排的制度规则受那些约束条件的限制?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部委、业界、公众与学术界对这个问题的争论或者分歧是什么?立法后评估的重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评估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二是评估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立法时框架性原则性立法,国务院是否制定了并发布了相关行政法规,或者由国务院部委发布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检验设计的社会争论比较大的法律制度在法律实施一个阶段后是否公正和是否有效;对于立法时受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制约,或者经济、社会和环境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是否需要修改现有的规则或设立新的制度规则。

为了更好地展现分析方法,席涛教授以《社会保险法》为例进行了分析。假设市场存在两种类型的企业,一种是管理规范的企业,企业与员工签订劳动就业合同,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另一种是中小劳动密集型企业,较少与员工签订劳动就业合同,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基金。通过具体分析,报告显示了《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这两种类型企业的不同影响。

通过以上的分析,得出一个简单的结论:立法前评估,主要评估立法的必要性、合法性、协调性和操作性,评估立法要设计的重要制度和规则的约束条件,评估立法预期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立法后评估,重在评估立法实践,评估法律法规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实际影响,评估社会执法、守法和司法的具体问题,运用定性评估与定量评估的方法,衡量法律法规的公正和效率。中国立法机关应该重视立法前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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