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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四十二讲 Michael Faure讲“市场失灵”

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四十二讲Michael Faure讲“市场失灵”

2011年3月28日(周一)下午15:00—17:00,荷兰伊拉斯谟大学教授MichaelFaure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教学楼205教室进行了一场关于“市场失灵”的讲座,由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胡继晔教授主持。

Michael教授从外部性入手,从成本-收益角度比较了四种外部成本内部化的制度安排,对如何在四种归责原则之间进行选取给出了一种分析方法,最后从法律作为解决外部性措施的不足来阐释政府监管的必要性。

Michael教授的演讲很精彩,中间进行了深刻的理论论证和总结,讲座结束后,大家积极发言,分别提出了有针对性的问题,教授予以详细解答,最后讲座顺利结束。

文献综述

Michael教授主要从外部性的角度对市场失灵进行如下探讨:

1、 外部性包括正外部性和负外部性,正外部性可以是对社会产生收益的行为,可以通过立法来提供激励;负外部性是有社会成本的,因此要考虑如何减少社会成本,将其内部化,运用的经济学方法是成本——收益分析方法(CBA)。

2、 关于控制外部性的四种制度安排,包括征税、诉讼(适用侵权法)、监管和排污权交易。这几项制度单独使用都不能够达到最佳效果的,比如征税和排污权交易,要靠政府的强制执行力才能实施。

3、 在侵权法上有四种归责原则:严格责任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无过失责任原则和无责任原则,效率目标是我们考虑适用哪种归责原则的重要因素,即使在交易成本为零的科斯世界里,立法者也可能对于市场进行干预,因为法律的干预体现一种政治利益的分配。

4、 法律作为一项控制外部性的制度,在内部化社会成本的过程中也有局限性,因此,需要政府的事前监管来进行有力的补充。在中国,可以把成本-收益方法作为政府监管的重要依据,从而提高监管质量,减少外部性带来的社会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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