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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经济系列讲座第三十八讲 我们知道的法律和我们不知道的法律

2010年5月20日晚,法与经济学研究中心席涛教授与胡继晔、张卿、徐光东三位副教授在中国政法大学昌平校区第六阶梯教室举行了一场题为“我们知道的法律和不知道的法律”的报告会。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张桂琳教授主持报告会。

报告会伊始,张桂林教授向同学们简单介绍了法律与经济学研究中心的发展历程,充分肯定了中心成立6年来在教书育人、学术成果、师资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她希望中心教授能够经常来到本科校区,与同学们交流法律与经济学的理论和分析方法。

接下来,徐光东、张卿、胡继晔三位副教授与席涛教授依次作了“中国经济增长与法律变革:经济危机的含义”、“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再反思”、“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分析”以及“中国法律的框架性、授权性和政策性的特征探讨”四个主题报告。教授们独特的视角、以及深刻的分析赢得了阵阵掌声。讲座最后,四位教授回答了同学们提出的关于股市泡沫、中国经济增长以及商业银行监管等问题。

观点综述:

徐光东副教授:中国经济增长与法律变革:经济危机的含义

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来经济经历了高速增长、波动范围逐渐收窄。2008年全球性经济危机对中国经济增长、就业和中小企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冲击。中国经济发展的脆弱性主要原因在于中国过度依赖外部需求,消费与投资不均衡。

中国经济增长面临的主要问题在于要素价格扭曲,包括劳动力、土地、资本、资源、环境等要素成本偏低。而中国在城乡收入、社会保障方面也存在严重不平等。同时在收入分配方面由于政府税收占据了较大部分的经济增长收益,国民收入长时间增长乏力。

中国经济要保持可持续的增长,主要在于平衡经济发展模式,从投资型向消费型转换。而法律和监管改革将在改正成本扭曲、收入分配不均衡和政府过度干预方面做出重要的贡献。

张卿副教授: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再反思

需要区分预售制度与预售许可制度。预售行为是一种市场行为,可以优化资源配置效率。而作为一种行政许可制度,预售许可制度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立法原则和精神相违背,也得不到经济学理论的支持。

预售许可制度会使购房人承担房价上涨、小开发商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地位等后果,却使大开发商等利益集团得到好处。允许商品房屋预售行为、取消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是提高目前房地产市场的竞争程度、降低高房价的一项有力措施。同时,应该加大人民法院事后司法救济的力度,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胡继晔副教授: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分析

我国现行银行监管规则主要参照《巴塞尔协议II》进行设计,其中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八,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百分之四。

资本充足率监管是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主要工具之一。《巴塞尔协议II》对风险加权资本的计算进行了改进,包括对主权债券、商业住房抵押债券以及逾期贷款等权重重新赋值。

《巴塞尔协议II》相对于较早版本,有助于改变金融机构过于依赖外部评级的状况;可以通过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市场约束机制三个支柱的联合作用,从源头上防止金融机构在未受监管状态下发放大量没有偿还能力保障的贷款;可以显著提高资产证券化监管,防止资本套利行为。

对资本充足率监管的有效性学界存在着争论,从银行经营来看,过高的资本充足率将降低商业银行的盈利能力。中国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管应当适度,需要慎重决策。

席涛教授:中国法律的框架性、授权性和政策性的特征探讨

法律是一种重新调整资源配置的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通过法律制度的公正与公平、成本与效益的传导机制,法律直接或者间接影响政府、企业、个人的行为和预期。而法学理论一方面在分析、讨论和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时,注重法律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必要性,法律对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影响评估,法律的成本与效益分析相对较少。另一方面,以合法性、公正性和必要性为主的法学理论支撑的法律,在设计具体法律制度时,明显感到实证性、技术性和操作性不足。

如《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市场机制与行政许可的界限标准不清晰,行政许可与存在的必要性没有评价标准,缺少支撑性制度设计和制度安排。再如《反垄断法》虽然建立了禁止垄断行为的三大制度,但框架性、粗线条立法结构,缺少支撑性措施。第三,金融法中的重大制度设计安排缺少实施机制,遇到具体制度设计和操作性规范,以“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条款而委托授权,如金融业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

针对上述问题,法律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评估和法律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为法律公正、有效的分配社会资源,提供了一个分析框架。具体包括:第一,分析法律法规对经济的影响。包括竞争秩序、经济增长、物价稳定、就业增加、收入提高,等等。第二,分析法律法规对社会的影响。包括公正、正义、平等的影响;对政府财政分配和社会福利的影响;对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突发性事件的影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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