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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三十七讲 Michael Faure讲“环境法的效率”

观点综述:

The effectiveness of environmental law: What does the evidence tell us?

第一部分:实证研究,其中分为现代实证研究的结果和如何克服一些不良后果带来的问题两部分,最后提出到底什么决定了我们环境的质量的问题,从而引出了下文的四个研究方向:侵权责任、监管、市场和征税。

第二部分:法律和环境的质量(liability rules, regulation and MBI),其中作者具体介绍了

1、 责任归责规则,即设置保护条款,以过失为规则原则,但是这种责任规则忽视了公用领域,另外也很容易被污染者选择性的规避。

2、 法律规章,比责任规则原则更好的地方在于信息的及时和完全、不会产生污染后无力偿还赔偿的情况、没有诉讼成本。但问题在于法律规则容易被利益集团俘获,并且一些之前设立的条款容易产生限制新技术的运用的问题。

3、 以市场为基础的规制手段,把规制环境问题转移到市场中去考察。用成本—效益分析,企业对环境的污染是否符合社会效率的问题。

4、 开征环境税,承袭庇古提出的原理,但是我们必须考虑这种方式在什么情况下有效率。并说明这种方法在欧洲很常用,但在美国基本不用,并给出了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实行情况。

5、 排污权交易,在欧盟常常被认为是一种交易游戏而备受批评,美国推行这种制度,理由是排污权的交易往往是有效律的。但是,要实行这种交易,必须先确定排放的标准,而这是困难所在。

6、 综合使用以上各种方法,来达到社会收益最大化。

第三部分:强制实行(enforcement)

主要介绍了加里·贝克尔的观点(gain﹤p×sanctions),事实上,这种处罚的概率是非常小的(有时处罚的概率会小于1%,而有时被撤销的案件达到控告的62%),作者几点警告:1、没有控告不代表污染没有发生,2、控告有时会给当事人带来其他成本,3、监管的交易,4、监管的对象只会从自身的利益出发。因此,如果遵从政府的话,制裁会有所下降,但是企业受到的限制将会大大增加,而且法庭也会做出与制裁政策相反的判决。

第四部分:机遇与挑战

作者在这部分谈了一国如何在经济、法律、环境中作出最优选择,分别谈了以下四点,1、要根据本国具体的国情来考察;2、要考虑本国全部环境相关法律的内容和背景,如法官的判决、法庭的独立性等;3、对结果的诠释要诚实公正;4、尊重对待理论的背景知识。

第五部分:总结

环境规制时,要重视材料和数据的重要性,设立新法,在事前利用这些材料有助于评估,在事后,有助于我们对新法的影响进行分析。我们应该在以上的这些环境的规制方法中进行选择,以达到社会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特别是在中国,我们必须详细的考虑制度特征,和制度的可接受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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