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晚,由中国政法大学科研处、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监管法治研究中心联合主办的“中国政法大学名家论坛第331讲 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120讲:法与经济学在欧洲的发展”于我校海淀校区顺利召开。本次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教授、副院长徐文鸣主持,意大利法与经济学学会主席、都灵大学教授Giovanni B. Ramello和德国法与经济学学会主席、柏林自由大学法学院教授Andreas Engert担任主讲人,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许德峰、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至诚、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环球学术研究员黄志成、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谢尧雯担任评议人,部分同学参与了此次讲座。
Ramello教授指出,意大利的法与经济学学科研究在过去几十年中取得了长足发展,但仍然面临一些挑战。第一,尽管研究领域内部发生了法律与经济学的巨大革命,但法律学者和经济学者在大学体系内部严重割裂,以至于研究成果基本没有在大学中实施。第二,本土的法律与经济学期刊相较于顶尖的法律期刊和经济学期刊缺乏影响力,而现有的学术评价体系非常依赖期刊排名,但并不适合衡量交叉学科的研究质量。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意大利法与经济学学会定期召开学术会议,并通过学会和大学间的合作推广法与经济学学科,并为学生编写一本入门的法与经济学教科书。
Engert教授进一步指出,尽管在欧洲层面开展诸多活动,并且欧盟法律可作为法律领域的共同参照,但法律适用本质上仍属于国内范畴,因此欧盟各成员国的法与经济学研究可能存在显著差异。他认为,德国与意大利的法与经济学研究内部都存在法学和经济学内部的严重割裂,这与美国截然不同。想要理解欧洲法与经济学的发展,必须分别观察这两个阵营。德国法与经济学学会主要由经济学家主导,偶尔由一两位法律人士参与,但就学术研究和在大学的地位而言,经济学界对法律经济学的重视程度反而低于法学界。目前的年轻学者在撰写专著时,往往会加入经济学导向的章节,但存在一些局限,最关键的局限在于法学家无法跟上最新技术发展,始终停留在概念思维模式,一部分原因是因为法学期刊大多不采用同行评议模式,另一部分原因是德国的司法考试中不含有法与经济学内容。此外,随着法学家后期专注于某一领域,他们往往与法律经济学发展脱节,为解决这一问题,德国法与经济学学会尝试帮助法学家对接研究人员,以在他们的领域开展跨学科合作。最后,Engert教授认为,与意大利开展向法官传授法律经济学知识的项目不同,他认为法律经济学很难用于司法实践,因为法律经济学本质是追求真理的科学事业,而法律必须在有限时间内做出裁决。
随后,几位嘉宾围绕法与经济学的学科特点、现有问题与未来发展进行了深入的互动和探讨。
北京大学法学院许德峰教授指出,法与经济学存在两种研究路径:一种将法律和经济学视为独立学科,一种同时运用教义学与经济学方法。要成为完全成熟的法律经济学家,其部分制约在于法学学者很难进行原创性的法律经济学研究,另一部分制约在于法学学者面对经济理论时存在认知难度和不确定性。他希望未来出现更多精通经济学原创研究并具备法学背景的青年学者以弥补法与经济学之间的分歧。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吴至诚副教授指出,在涉及商业领域的期刊中,法律经济学的受关注度仍然较低,但法律经济学领域的论文数量实际上远超传统法学研究。在学生的培养过程中,传统法学界也不很认同经济学领域流行的实证分析方法,而更接受人类学等方法。法律经济学论文本身可以是描述性的,但作者也须保持规范性立场,知名法律应有的发展方向。
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环球学术研究员黄志成指出,美国法律期刊表面上可能不会体现经济学方法,因为所有人都在使用同一套学术语言并认同相同的概念体系。美国法与经济学的发展已经高度内化,法与经济学的思维方式成为常态,以至于不需要特意标注。许多著名法学家引用经济学成果,但反之不然。在美国,某些经济学家在法律评论上发表的观点会与法学家相似,因此经济学家应当更积极地引证法学研究成果。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吕梦醒指出,欧美与中国在法与经济学领域的显著差异在于:欧美拥有充满活力的法律经济学学术网络,能快速获取前沿动态,并有基础性的本土经济学期刊,而中国缺乏足够的支持来开展本土化法与经济学研究。现实选择是必须专注于某一特定法律领域,这或许是中国法律经济学者面临的核心困境。另一个困境是难以在中文学术期刊发表法与经济学论文,论文的主要发表平台集中于欧美期刊,但中国政府资助项目往往与欧美期刊评价体系不兼容。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副教授谢尧雯指出,中国法学研究者主要采用两种法律经济学研究路径:一是实证研究,二是非实证的理论研究。例如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不依赖复杂的量化计算或实证批判分析,仍然构成了法与经济学的核心。但近年来越来越多法与经济学研究采用实证分析方法,这可能是未来法与经济学发展的方向。两种范式何者更能代表法律经济学的未来,值得探索。
Ramello和Engert教授对评议人发言中的部分问题做出了回应。Ramello教授指出,在意大利司法实践中,部分法官十分接纳法与经济学方法,并已在实践中运用,但部分法官也会排斥经济学方法。意大利传统法律教育更注重职业化训练,在法律框架内满足客户需求,而美国法律人会自觉运用经济思维,即便其非经济学家,这或许与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的根本差异有关。美国对异质学术方法的开放性,导致多数欧陆法律经济学学者最终流向美国。在欧洲体系下,经济学家很难获得法学教席,而经济学家也不愿轻易向法学界介绍成果,这与美国截然不同。经济学期刊更青睐技术难度较高的研究,教授本人坚持论文在得出结论前必须经过实证验证,但并非所有人都认同这一点。
Engert教授指出,德国法律经济学者不需要具备经济学背景。教授认为法与经济学本质上是规范理论,只要能提出植根于经济学的新颖论证,就能获得认可。对大多数法学家而言,重点不应该是亲自从事实证研究,而是学会运用现有的实证证据,这本身需要相当的方法论基础,当前的法学教育恰恰缺乏这种评估经济学证据的能力训练。法学家可以为经济学研究提供对制度细节的正确理解,因为经济学家,特别是提供政策的经济学家经常忽视法律的实际运作机制。若法律具备可操作性,必须先具备“规则性”。即通过特定规则排除某些政策论证,从而保证执法和监管的可行性,而不能像效率分析那般开放所有政策论证。这恰恰应当成为经济学论证的命题,也是法学家最应该传授给经济学家的核心智慧:理解法律系统的运作限度和规则治理的本质。
部分同学向主讲人和评议人进行了提问,各位教授全面细致地回答了同学们的问题。
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