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10月31日下午14:30,芝加哥大学法学院Donald M.Ephraim讲席教授 Anthony Casey 应邀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作题为 “美国庭外重组理论与实践的最新进展”的学术讲座。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助理教授蔡嘉炜主持,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致辞,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景善教授、国际法学院郭帅助理教授、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李忠鲜助理教授、香港大学法律学院环球学术研究员黄志成担任评议嘉宾,台湾大学王文宇教授等学界与实务界代表出席。
Casey教授系统梳理了美国庭外重组的核心制度与实践演进,重点解析了预重整(Prepackaged Bankruptcy)这一核心模式。他指出,美国庭外重组涵盖纯合同性质的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预重整、预先协商破产等多元形态,其中预重整破产通过庭前完成重组计划谈判、披露与投票,再进入破产程序获得法院批准,实现了庭外协商与司法确认的高效衔接。他详细阐释了美国破产法第11章相关条款如何为该制度提供法律支撑,包括允许债务人在申请破产时同步提交重组计划、庭前征集债权人投票等关键规则。
结合实践发展,Casey教授介绍了美国预重整破产的效率提升趋势,从早期3个月左右的审理周期,逐步出现22天、10天甚至19小时的“超快速”案例。他分析了该制度的核心价值:一是降低破产成本,减少专业费用消耗和企业财务困境的间接损失;二是锁定债权人立场,避免“钉子户”债权人拖延进程;三是缩短企业破产污名化周期,维护供应商、客户与员工信任。同时他也指出潜在风险,包括债务人与部分债权人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损害其他方利益,以及快速审理可能导致的程序监督不足等问题。
在制度比较层面,Casey教授对比了美国预重整破产与英国、香港地区的协议安排制度(Scheme of Arrangement),以及欧盟、日本的预防性重组框架,强调不同司法辖区需结合自身法律传统与市场环境设计适配机制。他还分享了美国破产法改革中关于设立第16章专门规范预重整破产的提议,以及破产管辖法院之间的良性竞争对制度优化的推动作用。
评议环节,四位嘉宾结合中国法律实践展开深度交流。陈景善教授从比较法视角出发,对比了日韩庭外重组制度与美国模式的差异,强调融资的超级优先权制度、庭外重组协议效力认定等问题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郭帅助理教授聚焦中国庭外重组的实践主体特征,提出国有金融机构参与动力、债务人管理经验、法院角色定位及困境融资优先权规则等核心问题。
李忠鲜助理教授基于实证研究,指出中国预重整实践中存在的定义不统一、程序期限各异、管理人选任方式混乱、信息披露不足等现实挑战。
黄志成研究员从理论层面提出,庭外重组需平衡程序保护与效率,反思了“超级快速”重组可能牺牲的期权价值与利益平衡空间。
Casey 教授对嘉宾提问逐一回应,他强调困境企业融资的优先权规则、司法监督的适度性、债权人协商的自愿性与强制性平衡,是各国庭外重组制度设计的关键。他认为,中国在借鉴美国经验时,需结合自身司法体制与市场环境,构建兼具效率与公平的程序框架,尤其要强化法院在关键节点的监督功能与信息披露要求。
互动环节,现场师生就美国预重整破产的案件占比、管理人角色、法院在庭外重组中的职能边界等问题与Casey教授深入交流。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此次活动为中美破产法领域的学术对话搭建了重要平台,Casey 教授的分享为中国破产法修订中的庭外重组制度完善、预重整实践优化提供了宝贵参考,也为学界深化相关领域研究提供了前沿视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