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动态 > 正文

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召开《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研讨会

2008年3月18日晚,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召开研讨会,就海南省颁布《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各有关部门确定的立法项目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中心主任席涛教授主持会议,中心教师及全体研究生参加讨论。

席涛教授在会中强调:“中国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艰巨性、复杂性和长期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市场经济体制国家没有经历过的。国务院法制办今年已经开始了监管影响分析和评估方面的试点工作,这需要一个实践过程,需要一定经验积累,需要培养专业人才。同时,我们应该梳理我们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保持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之间的一致性、协调性和前瞻性。更重要的是,一定要把握法律法规的立项、制定、修改、废止的条件和时机,加强论证、分析和评估,使每一件法律法规,切实发挥保障中国稳定和发展的制度功能。”

以下为同学们在讨论会的主要发言:

07级硕士生张熙政:

地方试点方法并不是最好的方法;地方机构并没有足够技术与财政支持。建议建立全国性技术顾问组织与成本收益分析指引。

文件并没有提到监管/立法的风险问题。立法/监管会带来风险而风险会由社会上不同的层次的人承担。因此,立法对经济的影响不能只看成本跟收益,同时也的看风险在社会上如何转移,还有风险在每一个层次上的分配。比方说,一个立法会影响一个工业的收益,可是影响程度会因为厂商的规模而改变,从而引起一些企业承担比较多。建议增强成本收益中风险审计或在政策评估中专门做风险评估。把风险审计独立起来可以减少成本收益的不确定性,因为成本收益分析的贴现值可因此而降低。

建立政策评估框架。除了成本收益分析与风险审计,一套公开的咨询与信息披露制度有必要建立起来。此制度影响政策评估的素质。对于成本收益分析,可以参考加拿大的三层框架,对中、上对社会影响重要度的政策作成本收益分析,相对每一项立法/监管都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这样可以更集中运用资源。

07级硕士生张凯: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的出台,意味着我国的城府规章立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参考对比美国的成本收益分析监管体制,可以看出:是否设立“监管监管者”。美国的OMB和OIRA是监管监管者,他们的一个主要任务是集中审核监管机构的规章草案和评估管制的成本与收益。从1997年起,OMB和OIRA向国会提交联邦管制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也就是说部门的成本收益分析报告由OMB和OIRA审查,联邦政府的成本收益报告由国会审查,而且美国有《监管知情权法》。但《意见》没有提到审查规章的省政府是否需要做统一的报告给省人大或国务院。

德国立法不仅注重法律法规的整体评估与评价,还十分注重其中某一阶段、某一细节层次的评估。

07级硕士生赵晓琦:

在《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立法成本效益分析工作的实施意见》中要求,今后,各有关部门确定的立法项目要进行立法成本效益分析(cost-benefit analysis)。那么,就会出现一个问题,即是否所有的立法项目在今后都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而以试点省份现有的理论储备与技术资源,是否能够承担在不考虑各个立法项目的属性及其重要性的前提下,对所有的规章都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呢?参考美国的立法效益评估实践,也只是要求对经济性的重要规章进行成本收益分析.此外,对进行评估的立法项目,也并非都采用成本效益分析。对可以量化或者货币化(有市场价格)的规章事项,可以以支付意愿为衡量工具,进行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而对于不能够量化或者货币化(没有市场价格)的规章事项,则通常以接受意愿为衡量标准,进行成本有效性的分析。OECD在2005年4月公布的《OECD监管质量与绩效的指引原则》(简称《指引原则》)中也指出,除了进行成本效益分析之外,还可以采用成本有效性分析以及风险分析。因此,是否所有立法项目都要进行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的问题思考,进一步引发了评估分析工具是否多样性的问题。

07级硕士生吴京:

立法引入经济学中的成本分析工具———这是海南省今年一项颇具新意的探索,这一成本效益分析制度要求各厅局上报省政府的立法项目材料中,都必须附带成本效益分析报告,通过研究实施后的执法成本和社会成本,客观分析法规将对经济社会产生的影响,提高立法的科学性。我以为,海南的这一做法切中了当前政府立法的要害,值得关注。海南率先对政府立法实行成本与效益分析制度,无疑为我国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提供了示范效应。当然,对于国家立法机制的完善而言,法律的制定不仅仅在于立法之前的“成本-效益”预测性评估,还应当建立健全对法律法规的运行全过程进行“成本-效益”评估机制,从立法体制、立法程序、立法监督、法律实施等诸多环节优化法律运行机制,对已有的法律进行监管分析,使其符合时代不断发展的要求。

07级硕士生吴迪:

海南省率先对政府立法实行成本与效益分析事前评估制度,为我国建立健全立法评估机制提供了示范效应。成本效益分析的引进反映了当前我国立法者对法律实效性的重视,对法律促进社会各方面效率的追求,反映了立法者立法理念的转变。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影响评估指引(例如:统计口径、基准日期和贴现率、统一假设条件、分析方法),所以最好从中央层面开始,特别是应该从专门的监管机构以及具有监管职权的部委开始推行成本效益,这样试点总结出来的经验应该更具专业性。

07级硕士生王芳:

本人认为立法的成本收益分析是一个很宏大的框架,实施意见很细致,但也有几个问题忽略了或论述的不够详细。现在所有的立法项目都需要成本收益分析吗?是不是应该有轻重缓急?是不是在立法日程上也进行成本收益的考虑?民商法、经济方面的法规规章和行政方面的规章是不是要同等对待呢?如果报告弄虚作假,由谁来承担相应的责任?事后的追惩机制没有建立,加之优先考虑的激励,会不会造成相关部门的机会主义行为愈演愈烈?如果把责任具体的个人,比如领导和报告专家负责,可以起到一定的矫治作用。由哪个机构来审议这个报告?报告的专业性很强,如何解决审议机构和相关部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呢?现行的机构设置和权力安排能否演好这个角色?

07级硕士生强欢:

总的来说,海南省关于立法成本效益工作的实施意见是一次大胆的尝试,而且代表了中国立法的一种趋势。西方许多发达的法治国家早就有了非常成熟的立法成本效益分析,而中国在这方面刚刚起步,仍属于学习借鉴阶段。

个人觉得《实施意见》中主要问题是一些无形、不确定的成本和收益如何量化,如何货币化,其实是缺乏一种具体化的工具。我主要介绍一下澳大利亚的经验(略)。

07级硕士生胡振东:

计划经济时代,公民之间共同利益大于特殊利益,而且公民的利益是由国家统一分配的。但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公民各自的特殊利益日益突出,同时公民的利益不再由国家统一分配——市场越充分,政府越多余。在这种条件下,国家应处于一种超脱的、中立的第三者地位。在这种背景下,国家迫切需要一种工具来分析、比较、平衡各主体之间利益的工具和约束政府行为。这个工具就是被大多数国家采纳的成本效益分析工具。

从上述论述中我们可以得出成本效益分析工具的流程过程及其核心目标:对各种主体利益表达信息的收集、对各种利益的比较、最后通过平衡各种利益得出一个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方案。

上一篇: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召开2008年第三次工作会议

下一篇: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召开第二次工作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