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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94讲 意大利皮尔蒙特东方大学经济学院Giovanni Ramello教授讲授“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European Court( 欧洲法院的经济学分析)”

院办公室  2019年6月22日


2019年6月19日,意大利皮尔蒙特东方大学经济学院Giovanni Ramello教授访问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并在学院路校区作了题为“The Economic Analysis of European Court”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邀请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王涌教授进行联合主讲,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张卿教授主持,徐文鸣副教授、李文静助理教授与谢尧雯博士后参加与谈。

 Remallo教授在讲座中,以法经济学理论分析了法院的功能和司法绩效的衡量指标,并通过实证研究探讨实现司法“效益”的重要路径。在论述法院的功能时,Remallo教授运用产业组织的分析方法,引用亚当·斯密关于“财产权与法律执行机制对经济发展作用”的理论,论述法院在市场机制构建中的重要功能。作为私人纠纷解决的重要机制,法院在个案中通过保障市场交易的开展、保护财产权和促进合同履行等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他指出法律文本规则与法院判决,构成了公民经济行为的制度激励之源。

Ramello教授提出衡量司法绩效(judicial performance)的两个指标:效率(efficiency)与效益(effectiveness/efficacy)。他认为,“效率与效益”价值与塑造市场规则、促进经济发展密切相关,政策制定者在司法体制改革中一定要注意权衡上述两个指标。

作为司法效益价值衡量的重要标准,司法迟延(judicial delay)对市场机制产生重要的影响,法谚“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即是该标准的体现。Ramello教授通过实证数据分析,阐述了破产案件中的司法迟延分别会对私人企业、合伙企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市场进入和退出行为产生影响。

如何解决司法迟延问题,进而更好地实现效益价值?Ramello教授指出意大利民事诉讼规则对不同诉讼标的金额进行了不同的形式程序要求规范——当诉讼标的金额小于1100欧元时,法官可以依据衡平原则(equita,即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裁决,且无须在判决书中写明判决的法律理由,而对于诉讼标的金额超过1100欧元的案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大大减缩,其需要在判决书中详尽列明其裁决的法律依据与理由。他收集了意大利都灵地区法院1995年1月到2017年8月共近百万件小额民事诉讼案件,运用断点回归法(regression discontinuity),发现当诉讼标的金额低于1100欧元时(适用特别程序),此类案件的平均诉讼时长比诉讼标的金额高于1100欧元案件(适用一般程序)短138天。最后,Ramello教授指出他的初步研究成果只在于纠正已有研究的错误理论假定,司法绩效与司法质量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

  在点评环节,王涌教授结合中国的司法体制,论述了法院竞争、司法制度与法官行为、先例制度、判决理由说明制度和人工智能对司法绩效的影响等议题。

 与会嘉宾随后与Ramello教授就法与经济学理论的前沿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本场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谢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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