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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93 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伊拉斯谟大学双聘教授Michael Faure 讲授“What Europe Can Learn From Law and Economics(法与经济学对欧洲的启示)”

院办公室 2019年6月22日

 

2019年6月18日,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和伊拉斯谟大学双聘教授Michael Faure访问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并在学院路校区作了题为“What Europe Can Learn From Law and Economics?”的学术报告。本次讲座邀请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曹明德教授联合主讲,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光东教授主持,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博士候选人吴凯杰、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研究院何启豪副教授、民商经济法学院吕梦醒助理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李文静助理教授和谢尧雯博士后参加与谈。

Faure教授本次学术报告以法与经济学的方法分析中央与地方分权,探讨欧盟委员会与欧盟成员国的纵向权力配置体系,以及最优化政府权力结构组合的路径。他的报告主要内容分为三部分:运用法与经济学方法探讨纵向政府分权的逻辑起点;以环境规制为例,分析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纵向分权的现状与权力配置模式;运用法与经济学理论,探讨联邦(中央)权力配置的基本标准。

Faure教授首先指出,在纵向分权领域,法与经济学学者应当认可并推崇“政治规则多样性”价值,他援引“奥茨(Oates)财政分权理论”以及“蒂伯特(Tiebout)用脚投票理论”,提出纵向权力配置的逻辑起点在于——以地方分权(decentralization)为原则,中央权力仅局限在有限的标准性列举事项中。

在探讨欧盟委员会与成员国纵向分权现状与权力配置模式时,Faure教授以环境规制为例,提出欧盟纵向分权已经陷入一种规制悖论(regulatory paradox)状态。一方面,欧盟委员会颁布了成千上万的法律规则,仅在环境规制领域就有逾200项法律文件;另一方面,欧盟委员会权力主要集中在对成员国纯地方性事务进行规制(如对意大利本土奶酪Mozzarella生产标准进行规制、对口香糖成分进行规制、对饮用水标准进行规制、对土壤污染进行规制),这种分权结构模式并未有效解决环境污染问题。Faure教授认为,欧盟委员会行使权力并非出于公共福利最大化因素考量,而是规制俘获的结果——在环境领域的诸多规制都旨在于颁布欧盟统一产品标准,而这在很大程度上是大企业政治游说的结果。

如何解决欧盟政体存在的“规制悖论”问题?Faure教授提出联邦权力配置的两项法与经济学标准:解决区域外部性(externality)与解决逐次竞争(race to the bottom)。他认为政府供给服务影响的范围与各级政府的管辖边界应当保持一致,以此保证公民税收支出匹配管辖政府供给的服务,而区域外部性——政府管辖边界与政策影响范围不一致的情况——则构成政治权力的低效率配置结果。Faure教授进一步阐述到,欧盟成员国通过合作谈判或者跨国诉讼的方式解决区域外部性问题,将带来高额的集体行动成本与交易成本。因此,解决外部性问题最有效率的方式即为——由欧盟委员会行使权力,发挥高层级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中的规模优势。

在讨论“逐次竞争问题”时,Faure教授特别强调中央权力的效率执行问题。他认为,欧盟委员会的权力结构设计是合规保障的重要阻碍。欧盟委员会无权对公民个体施加直接的处罚,其法律的有效执行取决于欧盟成员国将欧盟制度转化为国内法律进行间接执行。尽管公民个体可在欧洲法院(European Court of Justice)对成员国不执行欧盟法律提起司法诉讼,但欧盟委员会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确保成员国对欧盟法律的执行。Faure教授据此提出两种可行的解决方式:其一,欧盟委员会可通过在不同规制领域设置分支机构,获取成员国的执行数据,监督成员国对欧盟法律的效率执行;其二,欧盟委员会可通过为成员国设定执行数据报告义务之方式,了解成员国的具体执行情况。

随后,曹明德教授对国际碳排放规制领域进行了讨论,他比较论述了欧盟、美国与中国的制度,并运用比较法学与法与经济学研究方法对排污交易制度、烟尘排放税等碳排放规制工具进行深入分析。与谈嘉宾与Faure教授、曹明德教授就法与经济学分析方法、央地分权与环境规制工具等重要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

本场讲座在大家的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谢尧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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