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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研究院顺利举办“证券市场中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研讨会

2021年4月23日,由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法律与金融”交叉学科建设项目研究团队、“法律、科技与金融”青年教师创新团队联合主办的交叉学科教研论坛第二期“证券市场中律师事务所的法律责任”研讨会,在学院路校区科研楼B209会议室召开。此次会议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副教授主持,金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焦福刚先生、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李寿双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郭雳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缪因知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沈朝晖副教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王乐兵主任、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王楚添女士、金杜律师事务所汪沛先生、中国政法大学教师发展中心王蔚主任、民商经济法学院耿利航教授、刘东辉助理教授、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任泽宇副教授、李文静助理教授、迟舜雨助理教授和谢尧雯师资博士后等二十余位嘉宾参加了会议,研究院部分博士和硕士研究生旁听了本次会议。

徐文鸣副教授首先欢迎与会嘉宾莅临交叉学科论坛,并简要介绍了此次会议的背景。

会议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由市场专家发言。焦福刚先生首先以“公共治理视野下的证券律师及其责任”为主题,围绕证券律师及其法律责任,从证券市场与律师行业最近发生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重构共识和信任三个方面进行了阐述。他从实务的角度出发,具体讨论了政策目标、证券律师的定位、威慑与处罚等话题,指出了监管政策、市场生态、律师行业以及互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随后,李寿双先生围绕怎样能让整个市场生态环境变得更好进行发言,说明41号文第3条“保证其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要求,但很多工作客观上不能完成。而在“零容忍”的政策和《证券法》第163条的连带赔偿责任下,律师事务所难免处于困境之中。这五个环节串联起来形成链条,每个问题单独看是可以解决的,但是串到一起就成了难以解决的问题。最后他提出应该从市场整体上考虑解决方法,并建议通过律师的视角,看到证券市场其他的结构性问题。

第二部分由校外学者发言。北京大学郭雳教授首先发言,他简单回顾了已有的研究成果,介绍了准入的市场化、职责的明晰化、职业的规范化和功能的专业化的含义及发展现状,提出律师要有所作为、有所敬畏的建议。郭教授进一步指出了尽职调查的标准、责任承担的方式、归责原则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不同场景下应当区分律师责任,在资本市场领域也同样要坚持法治化道路的建议。

随后,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邢会强教授讨论了最新的模型研究成果。他根据技能、经验及收费水平等,推导得到我国所有证券律师平均注意水平的函数。同时,他还根据调查的范围和调查的深度得到一个函数,认为在中国的现实情况中,调查的深度在不断加深、范围在迅速扩张,但是律师的能力赶不上监管的要求与公众的期望。邢教授还以具体事项举例说明,建议要区分法律事项与会计事项,提出了一般注意义务与特别注意义务均是一般注意义务,只是参照系不同的观点。

接着,清华大学沈朝晖副教授提出,《证券法》163条和213条都是以过错为标准,所以过错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他进一步指出判断律师是否尽到注意义务,问题在于区分哪些是法律相关的业务,哪些是非法律相关的业务,律师只能根据财务和调查揭露的事实来对合法性发表意见。中介机构之间形成团队关系,法律要保护团队之间对团队成员的信赖信任。他还对一般注意义务还有特别注意义务进行分析,认为法律人对专业的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是行业的平均水平,法律只能规定一个平均的标准,其余的交给市场去竞争。沈教授还提出可引入刑法中“风险升高”理论,通过判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行为是否显著使欺诈不被发现的风险升高,来判断是否勤勉尽责。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缪因知教授指出,证券市场和证券法治环境生态已经发生了比较急剧的变化。在制度上,中介机构责任的加重可能已经到了周期顶点,但相关制度的能量才刚刚开始释放。下一步的制度发展应该往弱化已然过重的中介机构责任发展。中介机构按照过错程度和其为发行人附加的声誉多寡来承担责任。应当避免把合规疏漏和欺诈行为混为一谈。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经贸法律评论》编辑部王乐兵主任认为,对律所施加的责任应当放在中国金融市场发展出的大环境背景下讨论,目前整体的金融监管环境是偏收紧的,穿透式监管是大趋势。随后,他提出金融市场是否只有法律能发挥作用的问题,比如美国学者认为在金融市场发展过程中,法律的作用反而是最末位的,并以欣泰电气案为例,说明金融市场的变迁要结合其他因素的逻辑才能得到最合理的解释。他最后指出,对于穿透式监管和穿透式裁判到底应当穿透到什么程度,到底是应该用通谋虚伪表示,还是公序良俗来认定市场上的虚构交易行为,还需要进一步地进行探讨。

会议的第三部分由校内学者发言,并进行了自由讨论。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耿利航教授首先发言,他提出对律所的要求最先是对材料进行核验,五洋案只是一个开头,按照中国的推定责任近乎于严格责任,因为很少有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事后应该根据不同的过错决定应承担的责任。他还提出责任成本实际上也是个障碍,但现在市场尚未认识到这个问题。耿教授最后提出两个建议,一是应该适当地提高律师进入证券市场的门槛,二是对于其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适度地控制。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刘东辉助理教授以“五洋债券案”中律所部分连带责任及追偿问题为主题进行介绍。他首先提出三个问题,五洋债案件中一审判决的部分连带责任是否有现行法依据、律所责任的确定标准是什么以及是否影响相互追偿。他认为律所5%的承担比例是部分的连带责任,该案是数个相对独立的虚假陈述,需要考虑其对投资者造成的不同损失大小,需要区分哪些过错是财务造成的,哪些过错是律所造成的,这样才能确定律所的责任范围。对于损失评估方法,他建议应向证券分析师、机构投资者询价确定、应考量相应合同的金额大小、应酌情确定一个固定比例。最后,他认为律所可以向其他服务机构追偿,因为对内并不是终局责任。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李文静助理教授以“律师责任归责机制的激励分析——基于法律经济分析的视角”为主题,从法与经济学分析的视角,讨论了现有的归责机制会产生什么样的激励效果。他首先分析律师责任的主要目标是赔偿还是威慑,提出法经济学观点认为责任制度提供威慑防止损害的出现更具效率,也是更优先的目标,但威慑机制是存在成立前提的。他还讨论了过错责任的问题,指出律师是次要行为人,如果律师不能够充分地知晓信息,又不能控制主要行为人,那是不能起到激励作用的,结果只会大大地降低律所的行为水平。

摩根路易斯律师事务所王楚添女士结合自己工作经验进行了分享,提出美国证券业监管相对于中国宽松很多,一家完全没有实体,没有资产的公司,仅凭投资者出资的情况下在两三个月的时间内上市,并且投资者还能撤资。我国需要注意到其中存在的风险。随后她又结合自身学习经历,提出美国是一个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并行的状态,其法律规范很严格,对律师的签字、保密、勤勉尽责义务的要求很高。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任泽宇副教授讨论了律所内部是否可以建立相对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的问题。他提及在美国员工一般都在一家企业工作时间很长,带来的职业荣誉感会很强,而现在竞争激烈,工作变动快,个人没有很强的动力去维持企业和行业的名誉,因此声誉机制没有持续发挥最大的作用。他还介绍了美国关于自律监管的经验,提出美国的自我监管组织可以自己先行动起来,在组织内部先行处理问题不大的公司,随后向监管机构表明一个态度,实证研究也表明,在此之后证监会的处罚会明显轻一些。

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迟舜雨助理教授分享了“市场不完善、规则不明确、律师很委屈”三点心得,随后从结构的角度讨论对未来中介机构法律责任的预测。他指出,目前的监管主要是监管者监管、看门人机制与市场监管,注册制改革想把监管者监管转变到市场监管,但目前我国的市场监管远远不到位,所以证券中介机构可能在未来较长的时间内还是需要承担很重的责任。他还指出,因为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律所起到的主导作用很强,律所会去影响立法的方向,因此美国对于律所要求的责任很轻,所以中国的律所也应该呼吁大家联合起来多发声,争取去影响判决或立法,这是在这样一个大环境下自保的一种渠道。

最后,邢会强教授作了总结发言,认为律师事务所对于法律责任的发声不是很强,希望能够通过五洋债等案例推动法律的发展,这也是一个必然的趋势。他还提出,对于中介机构责任的问题要从不同的视角去看,听不同的人讲,丰富我们对问题的认识。同时邢教授也对本次会议予以高度评价,并对与会专家提出的宝贵观点和建议表示感谢。

会议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供稿:赵雨昕、郑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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