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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法与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

一、学科、专业简介

我校法与经济学学科设立于2005年,是经教育部备案批准设立的首家授予法与经济学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学科点。2008年1月,法与经济学学科被评为北京市交叉学科重点学科。2014年1月,“法与经济学”学科通过北京市重点学科验收被评为“优秀”。

本学科的主要任务,一是培养具有较高的理论素养、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能力的复合型法与经济学人才;二是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中国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引领和推动本学科建设,并为国家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法与经济学学科一级学科为法学,其作为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学科,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兴起以来,迅速发展壮大,涌现了包括科斯、贝克尔、斯蒂格勒等在内一大批赢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学者,以及波斯纳、桑斯坦等对司法和监管领域影响深远的巨匠。通过将经济学的理论与实证分析方法运用于研究法律问题,法与经济学不仅在法治改革、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刑法、公司法等传统部门法领域形成了丰富的研究成果,也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等新兴科技监管领域建树颇丰。

二、培养目标

法与经济学专业博士研究生的总体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强烈家国情怀、高尚道德情操,具有较高的综合理论素养、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实践应用能力的前沿型、复合型、创新型、国际型的“四型”高层次法与经济学交叉学科学术人才,服务于我国法治建设的实务与研究领域。

具体目标是:

(一)博士研究生应当培养严谨的学术思维,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与实践能力,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和方法,以及坚实宽广的法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与研究方法。

(二)博士研究生能够遵守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独立地、创造性地开展学术研究工作,能够在法与经济学领域进行科研创新,并做出有理论或实践意义的创新性研究成果。

  (三)博士研究生应具有前沿研究视野,了解国内外法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阅读法与经济学学科相关的外文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外语写作能力,能够进行法与经济学领域国际化学术研究与交流。

三、研究方向

本专业设五个研究方向:

(一)法律的经济分析:主要探讨法与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二)转型经济与转型法律:主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在转型的语境下,研究经济转型和法律转型之间的关系。

(三)法律与金融监管:主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讨法律和金融之间的关系,揭示法律在金融发展中的作用。

(四)市场与监管:主要运用法与经济学的分析方法,探讨市场失灵与政府监管的关系,主要探讨监管什么、如何监管、监管的成本与监管的收益

(五)数字经济与法治:主要运用法与经济学分析方法,探讨“数字技术、经济与法律”的关系,研究如何通过完善法律体系,实现保护核心权益、激励技术创新与提升经济效率的制度目标。

四、学制及学习年限

学制

非定向:3

定向就业:4

学习年限

36

五、课程设置、其他培养环节、教学计划学分要求

(见附表)

六、培养方式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以科研为主导,着重培养博士研究生的优良学风、探索精神、独立从事科学研究的能力和创新能力,培养过程中实行导师负责制。

(二)导师集体指导课采用讲授、研讨相结合的方式,综合展现法与经济学最新科研成果和发展动态。

(三)导师指导课采用专题研讨、读书会、导师工作坊等形式或者以科研课题研究带动指导。

(四)定期选派优秀博士研究生赴国外著名院校联合培养。

七、质量标准

(一)博士研究生应当具备优良的品德和思想政治素养,具备扎实的专业基础和宽阔的学术视野。

(二)博士研究生应当养成独立思考和创造性思维的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内做出有创新性的科研成果。

(三)博士研究生能够运用法与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研究解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和法治建设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

(四)博士研究生具有国际视野,了解世界范围内法与经济学的最新进展,能够熟练地掌握和运用一门外语进行法与经济学研究和学术交流。

(五)博士研究生在提出毕业和学位申请前,应当提交一篇代表性学术成果。该成果需经培养单位评审委员会,依据《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生高水平学术成果评审认定办法》、《中国政法大学科研管理典》和学校研究生教学指导委员会的标准,认定为高水平学术成果。


八、考核方式

(一)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加强阶段性考核,博士生应完成规定的课程考核、年度考核、资格考试和中期考核。

(二)课程考核是博士生在每门课程学习结束后进行的知识性考试,应达到鉴别博士生对课程学习掌握水平的目的。课程考核由授课教师负责。课程考核的方式和要求参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课程考核原则上按照百分制评定成绩,学位课及其他必修环节 70 分以上为合格,非学位课 60 分以上为合格。

(三)年度考核是博士生在基本学制内按学年进行的阶段性学业考核。年度考核由导师负责。博士生申请年度考核,应填写《中国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学业进展汇报及年度考核表》。博士生需每学期向导师进行学业进展汇报。学位论文开题前,着重汇报课程学习及培养方案指定文献阅读情况;学位论文开题后,着重汇报学位论文撰写及相关科研情况。导师需每学年对所指导博士生的学业进展进行考核,年度考核的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

(四)资格考试是博士生正式进入学位论文写作前进行的专业综合性考试,旨在考察博士生是否具备进入博士学位论文写作阶段的资格。资格考试是中期考核的一部分,资格考试合格后方能参加中期考核。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并修满规定的学分后,方可申请资格考试。

(五)中期考核是对照培养方案的要求,从德、智、体、美、劳各方面对博士生的学业进展等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博士生中期考核的内容应包括:①思想政治表现及日常操行情况;②课程学分及其他培养环节学分的完成情况;③资格考试及年度考核完成情况。普通招考博士生一般应在第四学期初完成。

九、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一)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学位论文开题环节;论文开题报告通过后方可进入论文写作阶段。

(二)本专业博士论文在各研究方向内在导师指导下进行选题;博士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具备开拓性、先进性、成果的必要性与可能性。鼓励博士研究生自主选择学科前沿课题和有重要应用价值的选题,并注重创新性和先进性。论文选题、结构、依据和资料准备须经专门组织的博士论文开题报告会进行论证。学位论文正文字数不少于10万字。

(三)博士论文必须按照培养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稿、修改和定稿的工作。学位论文应按照学校规定进行开题报告,导师应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写作进行进展检查和时间提示,以保证研究生按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

(四)博士论文必须符合学校对博士论文的原创性和规范性要求,严禁剽窃和抄袭,学位论文撰写应当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形式要求》。

十、学位论文预答辩

本专业实行预答辩制度,博士学位申请人需参加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未参加预答辩者,不得进入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及论文匿名评审环节。相关预答辩要求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预答辩管理办法》执行。

、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一)博士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习和其他培养环节,修满规定学分,成绩合格,通过高水平学术成果审查和论文答辩,由学校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二)博士论文答辩申请人应在答辩前履行必要的手续,准备申请所需的一切材料;论文的原创性检查、评审、导师回避等按照《中国政法大学学位论文学术规范审查办法》进行。

(三)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校内外5位以上(含5位)教授组成;论文评审与答辩程序依照规定进行;学位论文涉及实务问题的,可以吸收实务部门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

(四)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及学位授予应符合《中国政法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要求。

、参考文献


(一) 必读文献

马列经典及相关思想文

1.中共中央宣传部编:《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学习出版社2019 年版。

2.《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编写组:《习近平法治思想概论》,高等教育出版社2021年版。

3.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译:《资本论》(第一至三卷),人民出版社,2014年版。

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 年版。

5.恩格斯著:《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人民出版社2019 年版。

6. 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 中央文献出版社 2020年版。

一般著作:

7.张卿:《行政许可:法和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

8.席涛:《经济稳定与金融稳定研究:法律经济学视角》,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6年

9.杨小凯、张永生:《新兴古典经济学与超边际分析(修订版)》,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9年。

10.李曙光:《转型法律学-市场经济的法律解释》,商务印书馆 2021年。

译著类:

11.[美]罗纳德·哈里·科斯、[美] 阿曼·阿尔钦 [美] 道格拉斯·C·诺斯,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12.[美]大卫·G·爱泼斯坦著,韩长印译:《美国破产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13.[美]伊丽莎白·沃伦[美]杰伊·劳伦斯·韦斯特布鲁克《债务人与债权人法:案例与难点》,中信出版社,2003年。

14. [美]约翰·C.科菲著黄辉、王长河等译:《看门人机制:市场中介与公司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15.[美]乔舒亚·安格里斯特[美]约恩-斯特芬·皮施克,郎金焕、李井奎译:《基本无害的计量经济学:实证研究者指南》,格致出版社,2012年

16.[英]艾利斯·费伦著罗培新译:《公司金融法律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2年

17.[美]莱纳·克拉克曼[美]亨利·汉斯曼,罗培新译:《公司法剖析比较与功能的视角(第2版),法律出版社,2012年

外文书目:

18. Robert Cotter, The Strategic Constituti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2.

19. Anthony Ogus, Regulation: Legal Form and Economic Theory, Hart Publishing, 2004.

20.Richard A. Posner, Economic Analysis of Law, 7th Edition, Aspen Publishers, 2007.

21. Robert Cooter & Thomas Ulen, Law and Economics, 6th Edition, Pearson/Addison-Wesley, 2012.

22.Ben Bernanke, The Federal Reserve and the Financial Crisis,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15.

23.Nicholas L. Georgakopulos, The Logic of Securities Law,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17.

18.Mitchell Polinsky, An Introduction to Law and Economics (Aspen Coursebook Series), 5th edition, Aspen Publishing, 2018.

24.Thorsten Beck & Ross Levine (eds.), Handbook of Finance and Development, Edward Elgar, 2018.

25.James D. Cox, Robert W. Hillman, Donald C. Langevoort, Ann M. Lipton & William K. Sjostrom, Securities Regulation: Cases and Materials, Wolters Kluwer, 2020.

(二) 选读文献

一般著作:

1.席涛:《美国管制:从命令—控制到成本—效益分析》,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2.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下)——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政法论坛》2013年第1期,第21-329、席涛:《立法评估:评估什么和如何评估(上)——以中国立法评估为例》,《政法论坛》2012年第5期,第59-75页。

3.邓峰:《代议制公司:中国公司治理中的权力和责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

4.施天涛、周伦军:《美国证券欺诈典型案例:内幕交易与虚假陈述》,法律出版社2015年。

5.周黎安:《转型中的地方政府:官员激励与治理》(第二版),格致出版社、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2017年。

6.周天舒:《中国公司治理的法与经济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8年。

7.李曙光主编:《破产法评论》(第1、2、3卷),法律出版社,2018年。

8.李曙光:《经济法前沿问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9年。

9.唐应茂:《国际金融法跨境融资和法律规制》,北京大学出版社,2020年。

10.戴昕:《数据界权的关系进路》,《中外法学》2021年第6期,第1561-1568页。

11.李曙光:《论我国<企业破产法>修法的理念、原则与修改重点》,《中国法律评论》2021年第6期,第25-40页。

12.张卿:《医疗保障基金监管中违约追责和行政处罚机制的协调完善》,《浙江学刊》2021年第6期,第47-57页。

13.李剑:《平台领域的反垄断法实施:以经济效率为出发点》,《中外法学》2022年第1期,第44-63页。

14.徐文鸣:《法学实证研究之反思:以因果性分析范式为视角》,《比较法研究》2022年第2期,第177-187页。

15.张维迎:《重新理解企业家精神》,海南出版社,2022年。

译著类:

16.[英]约翰·梅纳德·凯恩斯著,高鸿业译:《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商务印书馆 1999年。

17.[美]亨利·汉斯曼,于静译:《企业所有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18.[美]弗兰克·依斯特布鲁克、[美]丹尼尔·费希尔著,张建伟等译:《公司法的经济结构》,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19.[英]亚当·斯密著,唐日松等译:《国富论》,华夏出版社,2005年。

20.[美]柯提斯·米尔霍普、[德]卡塔琳娜·皮斯托,罗培新译:《法律与资本主义:全球公司危机揭示的法律制度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

21.[美] 约翰·科菲,黄辉、王长河译:《看门人机制:市场中介与公司治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22.[美]约翰·戈登,祁斌译:《伟大的博弈:华尔街金融帝国的崛起》,中信出版社,2011年。

23.[法]托马斯·皮凯蒂,巴曙松译:《21世纪资本论》,中信出版社,2014年。

24.[印]拉古拉迈·拉詹、[美]路易吉·津加莱斯,余江译:《从资本家手中拯救资本主义》,中信出版社,2015年。

25.[美]欧姆瑞·本·沙哈尔:《过犹不及》,法律出版社,2015年。

26.[美]弗雷德里克·米什金、斯坦利·埃金斯,周守亮译:《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第8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

27.[美]蓝尼·埃布斯泰因,苏娜译:《芝加哥经济学派》,中信出版社,2017年。

28.[美]路易斯·罗思、[美]乔尔·赛里格曼,张路译:《美国证券监管法基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

29.[美]杰弗里·伍德里奇,张成思译:《计量经济学导论:现代观点(第六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

30.[美]达龙·阿西莫格鲁,唐志军、徐浩庆、谌莹译:《现代经济增长导论》,中信出版社,2019年。

31.[美]李·弗里德曼著,张伟、王新荣、杨密芬、李秋淮、张齐南等译:《公共政策分析的微观经济理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9年。

32.[美]艾利斯·费伦、[马来西亚]何禄赞,罗培新、沈志韬译:《公司金融法律原理(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

33.[美]史蒂芬·布雷耶,李洪雷、宋华琳、苏苗罕、钟瑞华译:《规制及其改革》,北京大学出版社,2021年。

34.[美]亚伦·普赞诺斯基、[美]杰森·舒尔茨著,赵精武译:《所有权的终结:数字时代的财产保护》,北京大学出版社,2022年。

外文书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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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Arthur Cockfield & Jason Pridmore, A Synthetic Theory of Law and Technology, 8 MINN. J. L. SCI. &TECH. 457 (2007).

40.Jonathan R. Macey,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mises Kept, Promises Broke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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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Lina Khan, Amazon's Antitrust Paradox, 126 Yale L. J. 710 (2017).

46.Alex Winter, Trust Machine: The Story of Blockchain, Futurism Studios, Documentary,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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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Herbert Hovenkamp, Antitrust and Platform Monopoly, 130 Yale Law Journal 1952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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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Salomé Viljoen, A Relational Theory of Data Governance, 131 Yale Law Journal 573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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