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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与经济学系列讲座第87讲 中国教育部特聘“海外名师”Michael Faure教授讲授“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经济学与实证分析视角”

院办公室 6月21日

 

2018年6月19日,荷兰皇家科学院(KNAM)院士、荷兰鹿特丹伊拉斯谟大学法学院和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双聘教授、中国教育部特聘“海外名师”Michael Faure在学院路校区为法与经济学研究院的师生作了主题为“Investor-state arbitration: an economic and empirical perspective(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经济学与实证分析视角)”的学术讲座。讲座由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光东教授主持,张卿教授、徐文鸣副教授、李文静助理教授分别作了点评。

讲座分为简介、诉讼与仲裁的比较、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理论分析、实证分析、批评、改进措施与总结等七个部分。Faure教授首先以纠纷的解决机制为切入点,指出仲裁是一种对诉讼的替代方案,在定纷止争过程中有着独特的优势。在第二部分,Faure教授着重比较了诉讼与仲裁的特点。诉讼手段有着周期长、交易成本高、法官专业性不足等缺陷,并且由于法官终身制的特点,法官往往缺乏足够的激励。而作为一种市场化机制的仲裁手段,则能够给予仲裁员充分的激励,提供更高质量的裁判和更中立的立场。此外,仲裁的保密性也为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提供了安全保障。因此,仲裁是有利于私人利益的。但另一方面,由于仲裁是不公开审理的,因此不产生任何正外部性,而诉讼的结果是公开的,被认为可以为社会提供免费的法律,具有正外部性。在第三部分,Faure教授指出了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特殊性以及它与诉讼手段的区别。首先,与商业仲裁不同,投资者东道国仲裁业务有着巨大的进入壁垒。其次,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并不仅仅关系当事人的私人利益,也涉及公共利益。因此,在商业仲裁中保守秘密的传统论点在这里不再适用。此外,在投资者与东道国的纠纷中,投资者往往倾向于选择仲裁模式,因为他们相信东道国的法院缺乏中立的立场。在第四部分,Faure教授介绍了学者们关于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实证研究。研究表明,大多数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原告是发达国家的投资者,而被告大多数是发展中国家和地区。也有学者研究指出,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案件中,多数原告都是规模超过一百亿美元的大型公司,这些公司的获胜率也较高。还有学者认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往往对亚非拉等发展中国家带有偏见,这些国家在纠纷中的获胜率较低。在第五部分,Faure教授总结了学者们对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模式的批评。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模式往往带有国别歧视,在效率、质量、价格三个方面也不能同时达到最优。在第六部分,Faure教授简要论述了Sahvell关于对于仲裁制度的改进,指出可以尝试引入上诉制度,以此激励仲裁员做出更高质量的裁定,并避免一裁终局的弊端。

报告结束后,徐光东教授、张卿教授、徐文鸣副教授、李文静讲师对讲座进行了点评。徐光东教授认为,Faure教授的讲座展示了法与经济学理论框架对现实问题强大的分析解释能力,令人耳目一新。他鼓励同学们积极尝试运用已有的理论工具探索新现象和新问题。张卿教授认为,在投资者东道国仲裁模式中,政府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情况,在中国还需要有进一步的实证研究。徐文鸣副教授就投资者东道国仲裁制度的非效率问题提出了疑问。李文静助理教授就我国仲裁制度程序的独立性和反向歧视等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同学们还就投资者-东道国仲裁的执行问题与Faure教授进行了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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