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9月19日,英国华威大学法学院教授Andrew Johnston应邀在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作题为“公司治理与可持续发展:以英国为视角”的讲座。讲座由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徐文鸣教授主持,中国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丁亚琪助理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法与经济学研究院李文静助理教授与迟舜雨助理教授担任与谈人。
Johnston教授首先提出了传统经济学在处理可持续性问题上的局限性。他认为公司行为产生的外部性问题极为庞大,需要从根本上改变公司自身的行为模式,而不仅是将其作为法律问题进行外部规制。他指出,专注于股东利益最大化的传统公司治理模式,与解决可持续性问题之间存在内在冲突。讲座系统梳理了英国公司治理的演进脉络,从旨在加强内部监督的《吉百利报告》,到2008年金融危机后为强化机构投资者责任而推出的“尽责管理守则(Stewardship Code)”。
随后,Johnston教授重点分析了欧盟法规带来的深刻变革,特别是《企业可持续发展尽职调查指令》(CSDDD)的深远影响。他解释了该指令所具备的强大“布鲁塞尔效应”,即通过市场准入条件,将其规则效力延伸至欧盟境外,包括英国、美国和中国的众多公司。该指令的核心在于推广“双重重要性”(double materiality)原则,要求公司不仅报告财务重要性信息,还需报告其经营活动对社会和环境产生的影响。在理论层面,Johnston教授提出“反身性法律(Reflexive Law)”可为可持续治理提供新思路。相较命令式监管,反身性法律通过程序性要求促使企业自我规制,使其主动识别并内部化外部性。他认为,治理结构与可持续目标并非对立,而是相互支撑:良好的治理机制可通过问责激励促进企业承担社会责任,而可持续理念则反过来推动治理模式的制度创新。
在与谈环节,四位与谈人分别进行了深入的点评与交流。
徐文鸣教授高度评价了Johnson教授的演讲,认为报告内容展示了经济学与法学在处理外部性问题上的思维差异。他指出,此次分享为中国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提供了重要启示。英国公司治理中关于股东与管理层激励机制协调的改革经验,对中国企业治理体系亦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丁亚琪助理教授结合自身研究经历,指出学界逐渐认识到从股东至上向利益相关者导向的公司目的重构的重要性。丁教授提出了三个问题:其一,在ESG监管模式上,如何在中国强制性“硬法”与英国“遵守或解释”式“软法”之间进行权衡与设计。其二,她讨论了ESG纳入董事职责的可行性,认为若目标过多,可能导致董事义务模糊与问责困难。其三,她关注短期市场回报与长期可持续目标之间的张力,认为如何平衡二者仍是全球性难题。
李文静助理教授的点评延续了激励机制的讨论。他首先肯定了可持续治理的宏大目标,但指出在现实层面存在四个挑战。其一,如何设计有效激励,使机构投资者既能履行可持续责任,又能兼顾受托人的利益;其二,ESG绩效评估标准模糊,容易引发官僚化和形式主义倾向;其三,全球不同经济体之间在合规标准与竞争力上的不协调,可能导致“监管套利”;其四,尽管尽职调查与问责机制是必要保障,但若缺乏明确标准,可能反而增加企业合规与保险成本。他总结道,人类往往倾向于将成本外部化,而真正的可持续转型需要法律与市场机制共同制衡这一本能。
迟舜雨助理教授从英国《公司法》第172条(启蒙股东价值)出发,指出尽管理念先进,但实践中该条款极少在司法判例中被援引,更多停留于象征层面。他提出三点思考:一是如何在投资者与董事之间建立有效激励,使其真正关心可持续性目标而非短期收益;二是“理性冷漠”(rational apathy)问题天然地导致了股东参与动力不足,如何有效激发积极的股东行动主义仍是巨大挑战;三是“双重重要性”概念的实施难题——财务重要性与影响重要性存在交叉与张力,而后者往往具有主观性与前瞻性,如何在法律上实现其可诉性与问责仍有待探索。
Johnston教授对每个问题都给予了细致回应,讲座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与会师生交流踊跃,本次讲座不仅深化了对英国公司治理实践的理解,也为探索中国语境下的可持续发展法律路径提供了宝贵启示。